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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B從名為交易商的殺人魔身上賺了錢遭到帳戶凍結 名稱: 投資1年新手 [21/02/26(五)04:45 ID:6BUMpkzw] [] No.23223  [回應]
我用如圖的方法,在休市關閉報價前上下掛了買多和賣空的單子
在交易商開報價後,在圈起來的位置平倉賺了就走。

幾個月後交易商先凍結了我交易帳戶並用信箱通知說這屬於違規(以前都沒說也沒警告過就直接凍結),還企圖要我將過去領出來的錢還回去。

由於不是使用破壞修感或干擾軟體獲取利益,並且於[使用條款]和[免責聲明]上都沒有告知不可使用這方法。

這樣申訴是否能取回獲利?

看了國外有類似的案例,但實在沒有把握。
https://www.sohu.com/a/343828845_189372?fbclid=IwAR2Rwu_orgKvKxdO1xPRCNo5OTYdp6qWu4Mt9NGAIAkFSzZQtyHv42vJpcU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1/02/26(五)04:46 ID:6BUMpkzw] [] No.23224   
有錯字請見諒

無標題 名稱: 自動儲值算不算詐騙消費啊 [21/02/25(四)18:14 ID:qfbWcFzc] [] No.23222 3推 [回應]
我在 2019-12月在toptoon.net 儲值消費
但在今年2021-1月才發現它的儲值消費是自動儲值的
1年了我才發現我明明沒購買卻一直自動儲值
1年時間儲了1萬多 被坑了

線上消費伸訴了 但是沒什麼處理 只能取消當月的
之前的消費都不能退 說什麼我有消費了
有用了點數就不能退
我現在有整整2300多點 每個月消費是150點 累積了1年才會到2300多點
我想退2000點數 但不能退 總有理由就是不退款
消費伸訴只告訴我自已想辦法去提告
現在要怎麼辦?怎麼提告 自動儲值算不算詐騙消費啊
無名氏 : 查了一下他們的條款,似乎只有退款的方式沒有寫明。而且很刻意的寫了一堆除外條款,因為有告知了,契約也算 (2FARJzsM)(21/03/12 21:28:18)
無名氏 : 成立了,不過嘛,整個契約違規的地方還不少,也許還有機會翻盤。不過要找消保官了。 (2FARJzsM)(21/03/12 21:32:14)
無名氏 : |д゚)。o0慘 (zSs49FAI)(21/04/24 00:31:2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9/23(三)13:07 ID:DKn7yuM6] [] No.23204 1推 [回應]
屏東兩派屁孩臉書互嗆談判,結果尋仇時「認錯人」,錯殺海軍陸戰隊23歲上兵何勝文。家屬痛心的是,39歲主嫌洪偉智在法庭上沒有一句道歉,還反嗆「我都殺人了,也不差再殺你一個」。法官審理後,一審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但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洪不是直接故意殺人,改判22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
所以只要宣稱認錯人 就不是故意殺人
不會判謀殺之類的?
無名氏 : (゚∀。)ㄏ啊哈 (zSs49FAI)(21/04/24 00:32:4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9/24(四)01:07 ID:wJfR3MUM] [] No.23205   
這個...
先講直接相關人員,無論怎樣,法官怎麼看都是無辜的

要證明他真的故意殺人是檢察官/原告方的事
中間攻防我不知道怎樣,但是"戰場"被拉到殺錯人拉不回來也是檢察官/原告方的事

台灣有很多恐龍法官其實都是被檢察官坑的
檢察官歡樂的講說一定會讓他判死刑,給法官的證據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法官又不能發表意見,連受害者抗議專線都不能打阿

題外話,有經驗的檢察官其實很早就可以推估到最後會怎樣判
但是偏偏眼前有一個不能甩鍋的背鍋俠,會上電視的那幾個會怎樣做你都看到了...

當然一定有法官亂搞,但是比例比檢察官小很很很很很很多,不能甩鍋的責任還是很重的負擔

間接的我看就不要講了,歷史共業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1/03/12(五)21:43 ID:2FARJzsM] [] No.23228   
這只是罪名不同而已,殺人罪其實有很多種。
因為構成要件(情況)不同,所以不是宣稱認錯人
就能脫罪。
法律有一定的程序跟要件,如果用錯了就告不成
至於量刑的問題,這老問題了,那些高官沒半個
想擔殺人的責任,如此而已。

房客想申請房租抵稅 名稱: 無名氏 [20/12/15(二)23:19 ID:DNbTeMpc] [] No.23219 1推 [回應]
如題,我有著今年一整年每個月的房租收據
想在明年報稅季抵稅,結果看到房租契約有一條

租賃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費由乙方負擔支付。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期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不得異議

這樣合理嗎...
無名氏 : ゚∀゚)σ 坑 (zSs49FAI)(21/04/24 00:34:0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2/15(二)23:58 ID:LiEUFoCs] [] No.23220   
難道你認為合理嗎?

筆錄詢問 名稱: 無名氏 [20/11/22(日)08:48 ID:W.VDnCRo] [] No.23218  [回應]
最近剛收到通知書
說是被告妨礙名譽
要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請問有什麼該注意的事項嗎

扶養權和保護令 名稱: 無名氏 [20/11/08(日)12:16 ID:Jmj4jCOA] [] No.23214  [回應]
想問一下島民的看法和解決方式
因為一些紛爭所以目前外婆住在親戚那邊
親戚不給跟外婆見面 還因為這個問題雙方衝突了數次
結果對方申請了保護令 唯一有可能和外婆聯繫到的管道也中斷了
請問如果後續想透過法律途徑和外婆取得聯繫是有可能的嗎
目前僅知道可能在安養院 然而安養院也不太可能洩漏個資
之前也申請過監護宣告 不過因為無法帶本人去檢測所以不了了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1/11(三)01:59 ID:ddyioXAQ] [] No.23215   
我先不問保護令怎麼來的...

理論上唯一的方法,保護令抗告
簡單的說就是證明對方的證據是假的或是不符合現實,或是不夠到保護令的地步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對方聲請撤回

還有就是保護令上面會寫禁止那些,禁止誰,禁止被誰,那個才是重點,請務必細讀

"扶養"...我覺得會跟你想的不一樣
1."扶養"是義務不是權力
2."扶養"跟保護令沒有衝突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1/15(日)10:57 ID:cPPONWDo] [] No.23216   
>>No.23215
感謝回覆
主要是親戚一直避不見面,加上除了親戚外無法獲得外婆的聯絡管道
有了保護令後更難獲得和外婆會面的機會
這邊可能就盡量抗告和看調解後續如何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1/17(二)02:33 ID:fV8wvzg2] [] No.23217   
>>No.23216
我看不到那張保護令跟發生過的事所以沒辦法下結論,以下是猜的

我猜保護令大概寫的是禁止騷擾
所以你要證明"他們不讓你見外婆的理由是錯的"

無論對錯,要挑毛病需要全盤的事情,而且是兩邊的全盤,這大概等於完全沒有隱私了,

所以我建議: 確認能反擊他們申請保護令的原因 -> 然後去找律師
當然自己上也可以,找律師的原因是當事者不一定能發現自己其實是不利的那方....

除非保護令是暫時/緊急,這代表閣下非常不利

請問這情況構成妨害名譽罪嗎? 名稱: 無名氏 [20/10/08(四)22:32 ID:mDP/i8nU] [] No.23209 1推 [回應]
前幾天電腦按到病毒連結怕中勒索病毒
去巴哈姆特電硬板問,由於凌晨沒人等很久跑出一個傢伙在回覆打一堆冷嘲熱諷笑人,由於他之前疫情嚴重在留言放過假消息說從大陸網購東西來台會帶武漢肺炎病毒之後留言被刪掉
我看他來冷嘲熱諷一氣之下打了

你之前在板上留言大陸東西寄過來會夾帶武漢肺炎病毒這假消息之後自珊,別以為看過的人會忘記。

後來他回那留言是被板主刪掉不是自珊
那件事法院認定無罪(還真的被檢舉)
之後問我要不要地檢署見說他很閒,再來就是繼續冷嘲熱諷用詞還很巧妙迴避人身攻擊要看我會不會罵他
之後他留言我是都沒再理他
發問文章最後得不到答案電腦幾天後也沒事
文章整篇我也刪了

最後發現這人其實是職業釣手想故意引起糾紛敲詐
不小心動怒說他之前放假消息那句以前事件忘記截圖
這樣說他放過假消息真要亂能告我妨害名譽或有其他罪名可告嗎?
或是這種情況他要提出告訴會被直接不受理?

是想不出他能告我什麼
不過不小心被職業釣手釣到實在很煩
無名氏 : (゚∀゚) 哈 (zSs49FAI)(21/04/24 00:38:1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0/27(二)10:50 ID:pZfAXRsQ] [] No.23212   
你沒罵他什麼難聽的字詞,所以公然侮辱原則不成立;誹謗是具體事實的傳遞且散佈於他人知道,並造成他人名譽毀壞事實的話原則是會罰,但只要能證明是真實的事情就能阻卻違法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10/27(二)18:37 ID:qiKjq7qE] [] No.23213   
>>No.23212
感謝回覆前幾天有跟板主要到那傢伙放過武漢肺炎假消息留言畫面截圖
跟他留言承認過有這件事截圖畫面
如果之後他真要搞事,現在手上有證據他發過假消息就比較安心了。

檔名:1601704898824.jpg - (129 KB, 680x864) []
129 KB讓汽車里程不增加真的完全沒有違法? 名稱: 無名氏 [20/10/03(六)14:01 ID:BYdmzAuc] [] No.23206 1推 [回應]
請問一下,讓汽車里程不增加真的完全沒有違法?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676221462994992
無名氏 : "自用"當然不違法,雖然這樣搞一定不是為了自用... (CMn60hr2)(20/10/06 01:31:56)

檔名:1594825287971.jpg - (113 KB, 585x862) []
113 KB性侵教師解聘 名稱: 無名氏 [20/07/15(三)23:01 ID:6BVPj0FU] [] No.23197  [回應]
簡略:
經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行政調查後,
認為教師違反教師法性侵事由,
提報教育部核准解聘。

(刑事調查仍在繼續,檢察官偵辦中,尚未起訴)

目前學校性平會電話通知,
教育部認為證據要補強,未核准該解聘,
但是我們手頭該有的證據已經提供予校方,
原則上已未有其他之證據。

若該解聘教育部未核准,
該老師仍可繼續爽當老師?
學校沒有解聘權力?
只能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提請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6(四)01:38 ID:riH1wAig] [] No.23198   
很簡單的反論:如果最後判一個無罪........

套一句某教授的話:"行政處理"與"司法處理"是兩回事
另外一件有關的事:"解聘"跟"取消教師資格"也是兩回事

對於"這所"學校:
簡單的說,要看性平會的條約怎麼寫
在有可能敗訴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寫強勢的條款,你要列出來全部的才能下評論啦

話說一般不都是認定後或是起訴後留職不停薪>有罪後火掉+追回薪水+上報取消教師資格?

對於"其他"學校:
如果沒有被取消教師資格,他就算有罪也可以找工作
無標題 名稱: 性侵教師解聘 [20/07/16(四)05:33 ID:bZTO6rJw] [] No.23199 1推  
依調查結果通知書
事實認定是本案校園性侵害事件成立

處理建議是
(一)依性平法25條I II
(二)依教師法14條載「應與解聘,且終身不得聘認為教師」

建議貴校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解聘乙師,
另應命乙師於一學年內接受心理輔導及十六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性侵教師解聘 : 另問3月多檢察官偵訊被害人後到目前七月未有任何通知或起訴 請問這樣速度正常麼 (bZTO6rJw)(20/07/16 05:41:2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6(四)07:08 ID:riH1wAig] [] No.23200   
>>No.23199
抱歉我沒講清楚
我講的不是"性別平等教育法"也不是"教師法"
這兩個在判決出來前是沒有事情做的

我指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的 6-5: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現在的時間點是案發之後判案之前,沒有結果所以不能有"處罰",如果你做出處罰,就算之後判有罪,他也可以反咬你一口
但是可以有"處理",類似我上面說的留職不停薪

先把以前有的規章全部找出來,沒有現在加還來得及,注意這邊你只能做"不讓他[權益]受到損傷"的處理
[權益]=薪水 工作 教師資格...
如果聘請的時候有簽切決書,看上面有啥可能可以多做一些事情

無論怎樣,證據要夠準確夠硬夠能證明,不要弄到對方無傷還能反咬

以下政治正確+相當程度的猜想,可以無視
現在比對岸那個黨還集權的黨是不允許負面新聞的,證據不夠確實上面基本不管
讓記者不小心挖到這新聞可能還有效一點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8/13(四)16:19 ID:Tl2rCOsQ] [] No.23203   
首先,按照教師法規定教師之解聘確實需要教育部或者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教育局或者地方政府)許可沒錯,此為法律規定無庸置疑。

但是,教師法14條一項3款及2項規定,如果性侵判決有罪確定,學校無須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即可將教師解聘。

次之,本來依照教師法、性平教育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來就有調查事實屬實時先予以停聘之有關規定(例如教師法22條),貴校若擔心該師有繼續危害學生之可能,建議先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搶購的問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8(六)21:30 ID:CZEcR5mw] [] No.23201  [回應]
請問法律島島
我最近在某個購物網站搶購限量折扣品
但是每次都顯示結帳錯誤回到商品頁面後東西就賣完了
和客服反映後店家自成系統疏失讓我結了第一天的折扣品
可之後陸續數天都出現一樣的情形,反映後也只回他們會看看就沒下文
目前已經和消保會申訴並收到消保會寄來的公文了
我想請教的是在這之後若店家有所動作的話
可能會碰上那些情況是需要法律協助的,謝謝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4(二)20:26 ID:6PDSVMl6] [] No.23195 1推 [回應]
請問法律島民
幫別人製作了商標 契約上有標明我有公開展示權
請問我可以把那個商標拿來放進作品集公開展示嗎?
無名氏 : 按契約如受聘人為著作人則可,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這可能有模糊地帶 (5QleOGPg)(20/07/15 08:03:34)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10(五)03:24 ID:iTOF2PkI] [] No.23194 6推 [回應]
請教島民又是個超商不取貨的老問題
事先做過功課但物品是卡片有價格漲幅的問題
買家下標後超過七天未取貨
而該卡的交易價格也從1800掉到600
就算退回來再重新上架出售也勢必沒辦法用當時價格賣出
中間產生的價差損失有辦法以刑法355或者民法184有辦法處理嗎?
無名氏 : 先論刑法,刑法355條本身需有使人財產受損害的意圖,我認為單純的未取貨很難成立 (ykPN0AOY)(20/07/11 22:35:16)
無名氏 : 再論民法,因你這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必須適用所謂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你受損害」的要件 (ykPN0AOY)(20/07/11 22:37:15)
無名氏 : 又因為是民事案件,所以你必須負舉證責任,說明對方有所故意,且為何未取貨是背於善良風俗 (ykPN0AOY)(20/07/11 22:37:45)
無名氏 : 回歸本案如何解決,因你雙方間訂有「買賣契約」,又買受人受領遲延,你可以先訂期限催告對方履約 (ykPN0AOY)(20/07/11 22:40:42)
無名氏 : 若對方未於期限內履約,你可以向他提起「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同時請求賠償這段期間提出與保管的必要費用 (ykPN0AOY)(20/07/11 22:42:41)
無名氏 : 以上是我的拙見,再麻煩其他人補充了 (ykPN0AOY)(20/07/11 22:43:43)

檔名:1592988904637.jpg - (356 KB, 1242x2208) []
356 KB動保法?民法? 名稱: 無名氏 [20/06/24(三)16:55 ID:wIRY1Nfg] [] No.23189  [回應]
請教偉大的島民,最近與領養貓咪的中途發生了一些糾紛,想請教如果想討回公道,該用那些法律去爭取?
事情經過:去年12月中領養了一隻母貓咪,飼養的過程裡因為原中途一些基本處裡不是很到味,導致領養後不斷的帶貓去醫院把原中途沒做好的事情補好,事情發生在這個月月中,因為原中途與其他領養人有些嫌隙,而與原中途有嫌隙的領養人偷偷告知我們,我們領養的貓是有打晶片的,且這位中途並沒有告知反而已怕貓會被棄養為原由不打算把晶片過戶給我們,得知這件事情的我當然很生氣,打去與原中途理論,在溝通後有了共識要約好時間找原本施打晶片的醫院做過戶,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原中途再約時間地點的時候說要過戶的話必須要原本的領養合約上加上但書(等於是訂二份合約),如果不同意就不願意過戶,請問這樣沒有犯法嗎? 我的認知是認養當下簽訂轉讓的合約就具有法律效益了 原中途沒把晶片還給我們不算是侵占嗎? 也因為這件事情,我女朋友一氣之下將貓歸還了 但是又認為這半年的期間飼養的金錢應該要追討回來,請問這該怎麼由民事法律來爭取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04(六)11:49 ID:H832bbvM] [] No.23192   
>>No.23189
要討錢當然是用民法,除非你們要另外檢舉該中途有虐待動物的情況。沒有看過你們簽的契約內容,沒法確定,先請你女友把去年12月開始花在這隻貓身上的費用收據準備好,然後去法院吧。

離婚父親的健保問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01(三)13:39 ID:u2HdCge.] [] No.23191  [回應]
昨天公司突然找我過去問已經失聯很久的父親健保的問題,說健保署要把父親的健保依附在我之下

但他已經不聞不問快二十年,要我為了他繳錢怎樣都吞不下去

打給健保署給他查詢的結果是我公司給我納的健保沒有包含父親的,所以之後就算他想要我繳錢,沒我的同意也無法這麼做

客服人員的意思是我不需要做什麼
請問懂法律的島民,有沒有其他我需要警戒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7/08(三)21:34 ID:T3.bziiM] [] No.23193   
這問題常發生...版上就不止一次有人在問
而且...不會只有健保費...剩下的還一堆爛帳在等著

請到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聲請費好像是一千元。
然後填一填理由,之後會進入調解程序,如果能找到證人
是最好,勝算比較高。

記得要越快處理越好,因為這免除責任的金牌,不能溯往。
換句話說在判決下來之前的帳單,你都得付。之後的才能
免除。而他一定不會只欠健保費,上次問的人是問住院的
費用還是什麼的,總之...趁早切一切比較實在。

遇到恐龍法官 名稱: 無名氏 [20/06/11(四)13:06 ID:cHbHS6fM] [] No.23186 5推 [回應]
本來想說新法勞動事件法上路,加班費應該很好爭取,
我把程序辦一辦之後,委任律師想把加班費全部拿回來,
加上手邊證據全部指向資方必須支付加班費,

加上這個案子是新法上路第一號,想說應該不會亂判,
誰知道遇上一個恐龍法官,
無視法律、判例、程序、證據,
並且有拖延法庭審判時間的嫌疑,

請問有方法直接讓法官認真造原來程序審判嗎?
否則我就只能等判決結束後直接進行申訴程序,
申訴法官失職了。
無名氏 : 如何無視法律、判例、程序、證據?要申訴就去申訴啊 (HrU5BDss)(20/06/11 17:57:33)
法官說的話PART-1 : "這不是這樣判的"、"那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例不算數" (cHbHS6fM)(20/06/11 18:33:45)
法官說的話PART-2 : "雖然說法律說要資方提出證據,但我認為還是要勞方提出" (cHbHS6fM)(20/06/11 18:34:25)
法官說的話PART-3 : "加班要有加班證明才算數,打卡不算數"諸如此類 (cHbHS6fM)(20/06/11 18:34:55)
無名氏 : 這會不會太誇張?法官的名字可以給一下嗎? (m8ivo30w)(20/06/11 18:46:5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6/17(三)04:36 ID:IRQQal3M] [] No.23188 2推  
這篇可能會很像說教啦...

關於恐龍法官
大概只會有小於1%是真的
剩下的就是檢察官(有的話)跟律師(有的話)跟原告去分

原PO的例子
>>新法上路第一號
>>判例
如果沒看出問題在哪請當我沒講

拿打卡當證據的時候非常容易自爆,超級雷區.....
打卡(的卡)當證據->對面只要回一句員工自己打的就自爆了
有經驗的律師一定會問你怎麼入手,有沒有旁證或是證人可以作證,有律師的話可以請他背鍋

判例也要看是針對哪一點
"有沒有(算不算)加班" -> 沒規定到的東西判例才有用(例如line傳話)
"加班多久" -> 這一部分法律規定的清清楚楚,判例是毫無意義的

還有一種情形是被拉到一個完全無關的戰場
(這只是個例子,但是發生過)被當成假日私下自願來
不要跟我說誰會"自願",我都不會聽的法官當然是鳥都不鳥,要的是能證明"不是自願"

不能證明的事情不要拿來當證據,只會讓法官更快判你輸
要詳細評論,得把所有東西拿出來讓人看,而且是兩邊的東西都要
只看單邊就能下評論的...恩....
無名氏 : 會不會是因為法官遇到新法上路變得過度謹慎?怕承擔第一號判例的風險? (Wlkqoav6)(20/06/17 05:13:02)
無名氏 : 有可能,但是不像,一般這種情況會是判各一半責任這種讓兩邊都不爽的判決,目的是讓至少其中一邊上訴 (vXyJRU8U)(20/06/17 06:09:3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20/06/24(三)23:57 ID:a0s59jPI] [] No.23190   
>>No.23188
我也這麼認為...
現在很多人明明不懂法律跟程序,
但只要覺得判決不合他的意或是
沒照他想的進行,就說法官是恐龍..

明明就把事情看的太簡單,卻怪說是
別人搞的太複雜??
以原PO舉的例來說,我國原本就不是採判例制
而且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1條就已經修正成沒
有裁判本文可參考的判例,一律停止適用了,
那你還要他照判例判??

而對於爭論的部份,原本就採言詞辯論,所以他
要求你提出有力的證據也是程序之一,何來違反
之說??

至於打卡的問題也是,原本就只是推定加班,如果
資方要搞你還是有辦法,所以不會單方面採信某一
方,這也叫恐龍??

原Po要不要考慮換一個律師還比較實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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