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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還是一罪一罰? 名稱: 無名氏 [17/06/12(一)22:22 ID:Ul.6UANM] [] No.22366  
關於刑法第55條與第50條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甲賣過期奶粉並宣稱有療效來騙乙購買
甲可能觸犯食品衛生法,藥事法跟詐欺,這種情況下是起訴甲這三個法,然後罰責從這三條裡選最重的來判
但甲宣稱有療效並前後賣給了不同的5個人,變成了5個詐欺罪,那這又會怎麼判?
不是法律系的,有錯煩指證 名稱: 無名氏 [17/06/15(四)10:11 ID:Y4zFK5nI] [] No.22373   
>數罪併罰還是一罪一罰?
這兩個概念似乎不衝突,前者是實體法,後者是程序法基於一事不再理所誕生的名詞
原po應該是想問數罪併罰or想像競合??
>甲可能觸犯食品衛生法,藥事法跟詐欺,這種情況下是起訴甲這三個法,然後罰責從這三條裡選最重的來判
我覺得這部分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判食品衛生法或藥事法的刑欸!應該是處藥事法的刑
>但甲宣稱有療效並前後賣給了不同的5個人,變成了5個詐欺罪,那這又會怎麼判?
數行為數法益,所以是數罪併罰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15(四)22:54 ID:Eqfd18d.] [] No.22374   
如果是考刑法的話用詐欺罪下去寫就好 。
賣給五個人 , 就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

如果賣給乙 , 但因過期奶粉含過量黃麴毒素 , 經飲用後中毒, 送醫不治, 就一行為犯數罪 , 詐欺罪跟業務過失至死罪 ,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 從一重論處(處斷)。
刑法不是我的強項 , 給你參考 , 考試加油 。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16(五)14:31 ID:GnEgW.Wc] [] No.22377 2推  
我是原PO,感謝兩位的回答,我提問這問題不是為了考試或寫作業啦 ^_^;
純粹是我跟我朋友這幾個法律白癡在爭論,我們有人認為是55條選最重的罪來罰
那如果甲騙了上百上千人,豈不是便宜了甲?
也有人認為是比照50條,電話詐騙那樣騙一個就罰一個
那這樣甲賣了5個人,就會被判5個藥事法來罰,這樣豈不一下子就判到30年了
接著有人提到,印一張假鈔是偽鈔罪,一次印100張不會因此變成100個偽鈔罪
最後折衷變成一個藥事法+4個詐欺的刑期都出來了

事後我也有去上網查找,有找到一個說法
侵害一人法益的就是從一重論處(55條)
侵害多人法益的就是數罪併罰(50條)
這樣看起來甲的情況好像就變成了一個藥事法+4個詐欺的刑期最接近?
無名氏 : 最後一句的接近是指什麼呢??因為法律本來就是會權衡人權利益的保護,數罪併罰的高標30年就是30年了 (hI0rYPNs)(17/06/17 18:29:49)
法盲原PO : 呃...應該說,比較覺得法官最後會這樣判.... 如果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 (1SX6DHxg)(17/06/17 22:04:2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20(二)14:09 ID:ymgJAyIU] [] No.22384 1推  
>>No.22377
嗯...這很容易混淆,所以我講簡單一點。
競合這個概念大概可分成四種狀況,但常用的是三個。
而它是用行為跟侵害的法益的數量來區分。
1.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
2.實質競合:數行為侵害數個法益
3.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個法益

容易搞混的原因在於「該怎麼判別是同一行為」?
就如你舉例的偽鈔,印一張跟印一百張怎麼算?
因為近年修法已經取消了牽連犯跟連續犯,所
以會以行為時的情況來界定,看是一次印一張
還是一次印一堆,然後一罪一罰。換言之,行
為並非以張數來算,而是以行為。

舉個例子,小偷闖空門破壞門窗並且打傷屋主,是數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所以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比較麻煩點,會再細分幾種情況,為免搞混就先不提了,同樣
用小偷的例子,小偷為了偷東西(犯意)而侵入住宅,破壞了門窗,偷竊
是一個行為,但侵入住宅跟破壞門窗是兩條罪,也就是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判斷的點在於侵害的法益而不是人數喔...

至於你提到的販賣過期奶粉跟宣稱療效,那在適用上會以特別法的食安法優先
然後販售給不同人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所以是法條競合的一罪一罰,採累加
制,也就是犯越多罰越多,最重刑期三十年。
無名氏 : 打完才發現錯誤,等有空再補充.... (ymgJAyIU)(17/06/20 14:12:2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21(三)09:27 ID:xCwYz/bQ] [] No.22387 1推  
這個有實例啊,強冠的黑心油就是一個例子
他們被查出來賣給了下遊共285家,所以被判了285個食安法跟詐欺罪
無名氏 : 那食安和詐欺是要特別法優先論以食安就好對嗎?還是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ThEFhjm.)(17/06/22 12: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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