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
搜尋
] [
相簿
] [
主題列表
] [
系統資訊
] [
管理區
] [
重新整理
]
法律
回答者不一定是專業法律人士,對法律解答不負責任,僅供參考!
如欲進行訴訟,建議尋找專業且合格的事務所,法院附設的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協助!
[
投稿
隱藏表單
]
[
版面問題回報/版務討論區
]
[
回到版面
]
回應模式
名 稱
E-mail
標 題
內 文
EID OG SMAPS
附加圖檔
[
無貼圖
] [
連貼機能
]
類別標籤
(請以 , 逗號分隔多個標籤)
刪除用密碼
(刪除文章用。英數字8字元以內)
可附加圖檔類型:GIF, JPG, PNG, BMP, SWF,瀏覽器才能正常附加圖檔
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3000 KB。當回文時E-mail填入sage為不推文功能
當檔案超過寬 200 像素、高 200 像素時會自動縮小尺寸顯示
在文中張貼 YouTube 或 ニコニコ 完整網址可自動轉換成影片.
鬧板、攻擊性發言、煽動性發言請無視、並且向管理員回報:[
按此回報
]
*您選擇關閉了JavaScript,但這對您的瀏覽及發文應無巨大影響
數罪併罰還是一罪一罰?
名稱:
無名氏
[17/06/12(一)22:22 ID:Ul.6UANM] [
]
No.22366
推
關於刑法第55條與第50條
刑法第50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甲賣過期奶粉並宣稱有療效來騙乙購買
甲可能觸犯食品衛生法,藥事法跟詐欺,這種情況下是起訴甲這三個法,然後罰責從這三條裡選最重的來判
但甲宣稱有療效並前後賣給了不同的5個人,變成了5個詐欺罪,那這又會怎麼判?
不是法律系的,有錯煩指證
名稱:
無名氏
[17/06/15(四)10:11 ID:Y4zFK5nI] [
]
No.22373
推
>數罪併罰還是一罪一罰?
這兩個概念似乎不衝突,前者是實體法,後者是程序法基於一事不再理所誕生的名詞
原po應該是想問數罪併罰or想像競合??
>甲可能觸犯食品衛生法,藥事法跟詐欺,這種情況下是起訴甲這三個法,然後罰責從這三條裡選最重的來判
我覺得這部分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判食品衛生法或藥事法的刑欸!應該是處藥事法的刑
>但甲宣稱有療效並前後賣給了不同的5個人,變成了5個詐欺罪,那這又會怎麼判?
數行為數法益,所以是數罪併罰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15(四)22:54 ID:Eqfd18d.] [
]
No.22374
推
如果是考刑法的話用詐欺罪下去寫就好 。
賣給五個人 , 就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
如果賣給乙 , 但因過期奶粉含過量黃麴毒素 , 經飲用後中毒, 送醫不治, 就一行為犯數罪 , 詐欺罪跟業務過失至死罪 , 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 , 從一重論處(處斷)。
刑法不是我的強項 , 給你參考 , 考試加油 。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16(五)14:31 ID:GnEgW.Wc] [
]
No.22377
2推
我是原PO,感謝兩位的回答,我提問這問題不是為了考試或寫作業啦 ^_^;
純粹是我跟我朋友這幾個法律白癡在爭論,我們有人認為是55條選最重的罪來罰
那如果甲騙了上百上千人,豈不是便宜了甲?
也有人認為是比照50條,電話詐騙那樣騙一個就罰一個
那這樣甲賣了5個人,就會被判5個藥事法來罰,這樣豈不一下子就判到30年了
接著有人提到,印一張假鈔是偽鈔罪,一次印100張不會因此變成100個偽鈔罪
最後折衷變成一個藥事法+4個詐欺的刑期都出來了
事後我也有去上網查找,有找到一個說法
侵害一人法益的就是從一重論處(55條)
侵害多人法益的就是數罪併罰(50條)
這樣看起來甲的情況好像就變成了一個藥事法+4個詐欺的刑期最接近?
無名氏
: 最後一句的接近是指什麼呢??因為法律本來就是會權衡人權利益的保護,數罪併罰的高標30年就是30年了
(hI0rYPNs)(17/06/17 18:29:49)
法盲原PO
: 呃...應該說,比較覺得法官最後會這樣判.... 如果有錯...請鞭小力一點..... ^^;
(1SX6DHxg)(17/06/17 22:04:2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20(二)14:09 ID:ymgJAyIU] [
]
No.22384
1推
>>No.22377
嗯...這很容易混淆,所以我講簡單一點。
競合這個概念大概可分成四種狀況,但常用的是三個。
而它是用行為跟侵害的法益的數量來區分。
1.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個法益
2.實質競合:數行為侵害數個法益
3.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一個法益
容易搞混的原因在於「該怎麼判別是同一行為」?
就如你舉例的偽鈔,印一張跟印一百張怎麼算?
因為近年修法已經取消了牽連犯跟連續犯,所
以會以行為時的情況來界定,看是一次印一張
還是一次印一堆,然後一罪一罰。換言之,行
為並非以張數來算,而是以行為。
舉個例子,小偷闖空門破壞門窗並且打傷屋主,是數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所以是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比較麻煩點,會再細分幾種情況,為免搞混就先不提了,同樣
用小偷的例子,小偷為了偷東西(犯意)而侵入住宅,破壞了門窗,偷竊
是一個行為,但侵入住宅跟破壞門窗是兩條罪,也就是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判斷的點在於侵害的法益而不是人數喔...
至於你提到的販賣過期奶粉跟宣稱療效,那在適用上會以特別法的食安法優先
然後販售給不同人是一行為侵害一法益,所以是法條競合的一罪一罰,採累加
制,也就是犯越多罰越多,最重刑期三十年。
無名氏
: 打完才發現錯誤,等有空再補充....
(ymgJAyIU)(17/06/20 14:12:2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6/21(三)09:27 ID:xCwYz/bQ] [
]
No.22387
1推
這個有實例啊,強冠的黑心油就是一個例子
他們被查出來賣給了下遊共285家,所以被判了285個食安法跟詐欺罪
無名氏
: 那食安和詐欺是要特別法優先論以食安就好對嗎?還是兩者構成要件不同?
(ThEFhjm.)(17/06/22 12:26:25)
【刪除文章】[
僅刪除附加圖檔
]
刪除用密碼:
第一頁
[
0
]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