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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KB夢到搭公車滾落山坡,突發奇想 名稱: 無名氏 [17/01/25(三)23:26 ID:BhjzUD5U] [] No.22076 2推 
因私人恩怨攻擊公車司機,會被判定為攻擊公車嗎?
若是在行駛中毆打司機,應該沒爭議
但若是在非工作時間下毒,之後碰巧在開車時發作造成意外
那算是殺死一人還是殺死一車人?
無名氏: 當然算是殺死一車人 你知道他是公車司機還下毒 在他開車時發作也不算有重大因果進程錯誤 (TF9uH.7g 17/01/26 13:38)
無名氏: 視情形你還可能被認定為未必故意 (TF9uH.7g 17/01/26 13:3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1/31(二)17:56 ID:HDDSt.P6] [] No.22091   
我也要突發奇想

小偷潛入家中
吃了放在桌上有毒的食物
死掉了
屋主會有什麼責任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01(三)21:28 ID:f9Fwx11U] [] No.22095 3推  
>>No.22091
假設法官心智正常的話,會就行為的正當性判斷
刻意放在桌上的毒物,會視為對人用的陷阱
至少在台灣這是不合法的

類似安全帽塗強力膠挨告的例子
無名氏: 我雖然不是心智正常的法官,但我剛是在想正當防衛或過當 (NqPH3ymk 17/02/02 11:45)
無名氏: >>No.22091應該沒想過什麼是正當防衛 (fi3unNpE 17/02/03 15:00)
我是 No.22091喲: 確實沒想什麼正當防衛,也不是要做什麼陷阱,就只是擺在桌上 (kHFqj8i. 17/02/03 17:2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02(四)10:18 ID:JolBzyyA] [] No.22096   
>>No.22095
那對花生過敏的入侵者吃了屋內桌上含花生的食品結果死掉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03(五)10:30 ID:AkVMawx6] [] No.22098 8推  
>>No.22095
可是我把有毒的食物放在我自己家中的桌上
事前我怎麼可能會知道有小偷會進來
而小偷進來後又會去把有毒的食物拿吃呢?
話說回來小偷闖進民宅偷取財物偷吃東西本來就是違法行為吧?
這個邏輯總感覺很詭異
無名氏: 說到底"正當性"為何還是那些法律系的說的算 (ecFZhwPQ 17/02/03 10:45)
無名氏: 就像帶球棒出門卻不是要打球,也會被找麻煩 (ecFZhwPQ 17/02/03 10:46)
無名氏: 樓上的,正當性不是法律系在說的,連你都可以在說好嗎差別只是在你說出來的正當性和法官說的誰說了算 (fi3unNpE 17/02/03 14:57)
無名氏: 還有,當法官不用法律系出身,只要你考的過司法官考試即可 (fi3unNpE 17/02/03 14:58)
無名氏: 當然正當性的解釋不能逾越生活及經驗法則 (fi3unNpE 17/02/03 14:59)
無名氏: 因為正常的生活及經驗法則告訴我們,沒事不會在家中的餐桌上擺有毒食物 (ltyEmnzo 17/02/04 14:50)
無名氏: 當然如果你在地上放個老鼠夾,上面夾個有毒乳酪,然後小偷拿來吃就另當別論了... (ltyEmnzo 17/02/04 14:51)
無名氏: (゚3゚)ノ我桌上就有個發芽的馬鈴薯啊 (eROhZeVg 17/02/04 15:44)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04(六)20:04 ID:z3r9uV9Y] [] No.22100 5推  
>因為正常的生活及經驗法則告訴我們,沒事不會在家中的餐桌上擺有毒食物
單純討論問題
但是不論法律還是道德上來說,都並不禁止"在桌上擺有毒的食物"這項吧?
而且就算在桌上擺有毒的食物
主人也不可能去預料到有小偷進來並且還去偷吃
這樣完全不能構成主觀犯意不是嗎?
若主人辯解說"我家老鼠多,在食物投毒是要毒老鼠的"
這樣也說不通嗎?
無名氏: 基本上,在桌上放毒食物,100%是拿來毒人或其他如老鼠,因為是放在桌上,依一般通念來看 (60iSDt8A 17/02/04 20:32)
無名氏: 人(家人或外人)都是有可能去拿來吃的,就主觀犯意來看知(會毒死生物)慾(知道會毒死生物仍要作) (60iSDt8A 17/02/04 20:34)
無名氏: 即構成故意,除非你搞混主觀犯意和防衛意思的差別… (60iSDt8A 17/02/04 20:36)
無名氏: 你可以想想以前毒蠻牛案,差別只在便利商店人更多,風險高低和家裡只有家人外人和老鼠 (60iSDt8A 17/02/04 20:38)
無名氏: 單純就桌上放毒物來看,連我家都不敢這樣子放,要毒老鼠放地上似乎比桌上更好又安全 (60iSDt8A 17/02/04 20:4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05(日)01:24 ID:7fiz0Mdc] [] No.22101   
>>No.22091
如果屋主早料到小偷會潛入他家,主觀上有毒食物有是故意放來毒死他的,那就是殺人故意。
如果屋主早料到小偷會潛入他家,主觀上有毒食物有是故意放來讓他吃到食物中毒而以不想讓它死,那可能是普通或是重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
如果屋主主觀上是為了防止小偷偷東西就是防衛過當
如果屋主單純爽想擺有毒食物在桌上,又那麼剛好有小偷進來,又那麼剛好小偷偷東西就算了還吃桌上的食物,真難預料啊!這樣屋主不用負任何責任。
如果今天屋主和別人同居,在知道有毒食物可能被誤食的情況下又是不同答案,但是針對你的問題,吃了有毒食物的是小偷不是同居人,所以屋主還是無罪。
突發奇想 名稱: 無名氏 [17/02/10(五)22:07 ID:.pqDLC6.] [] No.22120   
如果說AB兩個人去火鍋店吃火鍋
A點了一個鯛魚鍋300元
B點了個「傳說中的鯛魚鍋」3000元
結果服務生把「傳說中的鯛魚鍋」給了A
也沒有進行確認
A也分不出兩鍋的差別就把它吃下去了
那A要付3000元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11(六)02:29 ID:hs5PclyE] [] No.22122 2推  
>>No.22120
>>...A也分不出兩鍋的差別就把它吃下去了 那A要付3000元嗎

怎麼從刑事議題變民事了?XD 試著三段論法看看:

(一)店家可向甲撤銷交付鯛魚的意思表示,使店家重新成為雕魚之所有權人:

1.店家雖已交付高級鯛魚片與甲,惟其交付之鯛魚乃誤取,係民法第88條第1項中段之表示行為錯誤。
2.且其係因履行買賣契約之給付義務而為物之交付,非屬同條但書之因表意人過失所致。
3.故,店家得向甲撤銷交付高級雕魚的意思表示;店家仍為雕魚所有人,假以非鯛魚的所有權人了。


(二)已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之甲,應否負不當得利返還之責?

1.民法179條本文明定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負不當得利返還之責。
2.本件,甲原係鯛魚所有權人,惟經店家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後,甲已非鯛魚之所有權人,已經失去法律上原因來處分係爭高級鯛魚; 而甲僅負300元費用卻享受3000元利益;甲應依本條之後段及前段,向所有權人店家反還所受利益2700元。
3.惟,為保障善意相對人的交易信賴,本法182條特別規定不當得利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償還價額之責。
4.本件甲受領鯛魚當時,並不知嗣後將淪為無法律上原因;且該雕魚既已食用,所受利益更不復存在。故按上述法條,甲免負償還2700元之責,該錯誤之交易風險應由店家自行承擔。


(三)結論:甲僅需給付店家300元價金,其餘受領之2700元利益,不負返還之責。


以上淺見恐有違物之處,還請賜教,無限感恩
無名氏: (;´д`)起實這見解是"小題大作"法,個人心證在1(2)時偏向"表意錯誤係因表意人之過失而起" (hs5PclyE 17/02/11 02:42)
無名氏: (;´д`)故而甲自始自終均有取得高級鯛魚的法律上原因...,不知前輩們可以給我一些指正嗎? 非常感恩~ (hs5PclyE 17/02/11 02:4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11(六)02:38 ID:iUWYl7BM] [] No.22123   
>>No.22095
>>No.22096
>>No.22098
幫22095補充一下
法官第一個判斷的是動機
*不討論"認"不出來老鼠藥,要不會有太多情況可以假設
把一個老鼠藥放在桌上,跟,把有毒的食物放桌上動機完全不一樣

當你無法有一個讓人接受解釋為啥毒加在食物裡的時候,這時候就會偏向"蓄意"給人吃
但是如果擺老鼠藥(或是ltyEmnzo講的,明顯不是給人吃的(捕鼠器的誘餌)),動機就不是對人

第二個問題就是保管責任
老鼠藥的持有者本來就有義務把他放在別人拿不到的地方
*就像小孩吃到老鼠藥之類的,監護人要受罰一樣
越能證明有"清場"意圖越不容易被判
像帶全家去旅遊一星期,家裡本來就應該沒人在家等

最後就是實際傷亡的程度
這,沒啥好討論的Orz
(外加法官自由心證,也不討論Orz)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11(六)02:48 ID:iUWYl7BM] [] No.22124   
>>No.22122
這個應該算買賣契約?
民法第348條: (簡單的說)賣方有送對商品的義務
民法第353條: (簡單的說)賣方不履行348的時候(其實是348-351,其他先不管)買方可以不履行義務

但是這是假設A跟B是完全分開看的時候....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11(六)03:44 ID:hs5PclyE] [] No.22126   
>>No.22124

沒錯,個人也以為:
一、店員送錯鯛魚等級時,A、B若能即時發現,兩者均可拒絕受領。(§353)

二、若未即時發先,直至受領後處分(食用完畢)後才發現標的錯誤者:
1.顧客A:不用向店家返還2700之利益(理由於No.22122已述
2.顧客B:可按
(1)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店家請求返還逾收的2700元。
or
(2)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價金減少至300元後,再循民法§179請求返還逾收的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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