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版面]
回應模式
名 稱
E-mail
標 題
內 文
附加圖檔[] []
類別標籤(請以 , 逗號分隔多個標籤)
刪除用密碼(刪除文章用。英數字8字元以內)
  • 可附加圖檔類型:GIF, JPG, PNG, BMP, SWF,瀏覽器才能正常附加圖檔
  • 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3000 KB。當回文時E-mail填入sage為不推文功能
  • 當檔案超過寬 200 像素、高 200 像素時會自動縮小尺寸顯示
  • 在文中張貼 YouTube 或 ニコニコ 完整網址可自動轉換成影片.
  • 鬧板、攻擊性發言、煽動性發言請無視、並且向管理員回報:[按此回報]

檔名:1470179112370.jpg - (105 KB, 569x460) []
105 KB網路毀謗、污辱 名稱: 無名氏 [16/08/03(三)07:05 ID:pBaga0Mw] [] No.21765 1推 
我是被告,黑色的部分是他們真實的名字

我只跟裡面的A道歉過,但他們仍堅持提告。(口頭)
我有原告是同性戀的對話證明,目前已經把該網站的文章鎖起來。

假設一:對方沒有拍下網路的IP紀錄,那還能告嗎?
因為這個網站是日本網站,光看圖片不知道會是我。
我知道能搜尋IP,所以刪掉還能構成誹謗嗎?

證據的部分我該怎麼去備份?
我有跟一個原告的朋友說那是我寫的
那人證的部分這邊成立嗎?

我給自己挖了一個大洞,對方也蓄勢待發很久
無名氏: 對方是告你毀謗或污辱的話,就算你有對方是有同性戀證明也沒意義,因為你污辱人跟對方是否同性戀完全沒關係 (18.8zXwc 16/08/03 07:2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8/03(三)07:18 ID:pBaga0Mw] [] No.21766 3推  
假設,我因為是在日本發布,但這樣能算那是日本公司嗎?
代表那些人可能是在日本?
還是寫繁體中文查出IP位置都可以在台灣告?
然後他要證明那是公開文章嗎?還是只要他看過截圖,這篇文章就算公開?
無名氏: 如果發文者使用的IP沒經過特殊偽裝的話,真要鎖定發文者是可能的 (18.8zXwc 16/08/03 07:36)
無名氏: 但一般來說,如果情節不是太嚴重的話很少真的會去查IP抓人 (18.8zXwc 16/08/03 07:37)
無名氏: 這種案子通常都要看提告的那一方能舉出多少證據才能決定是否成立,不是對方說要告警方就會主動幫忙蒐證 (18.8zXwc 16/08/03 07:5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8/04(四)08:42 ID:d5p4ReZs] [] No.21769   
>假設一:對方沒有拍下網路的IP紀錄,那還能告嗎?
如果原告有辦法確認你身分的話(例如帳號之類的資料人肉到你),那有辦法告

如果沒辦法,警察要先拿調取票跟架伺服器的人拿機器的紀錄
再拿記錄的IP向電信公司要出你的身分
但是這要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才有辦法這樣調查

再假設的更絕一點好了,如果原告跟伺服器管理員私底下達成協議
管理員決定把你的IP給原告自行調查的話...
這還是得經過電信公司這關,我相信電信公司應該很難私底下妥協交客戶的資料給別人
所以如果對方拿不到記錄也不清楚你的身分,你基本上可以安心的逍遙法外(?)了

>延伸閱讀: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
>https://www.ptt.cc/bbs/LoL/M.1407131895.A.18A.html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8/04(四)13:00 ID:0vGSNYyI] [] No.21771 2推  
>>No.21769
這個,我補充一下,這文章不知道被轉發幾次,但是這文章的後續我就從來沒看到有人推,連狗都一頁不到XD

光是看新聞就知道每年還是有多少人再搞這個,想想也知道一定有漏洞(我想不到更好的字)

這文章並沒有錯,只是有一個特定條件,必須是"通信紀錄"
代碼等可對應IP的東西還是可以告的,這不是通信的紀錄
*這文章是8月發的,那時候還沒有下面那個,但是這律師也沒去問就貼這文章...
**找不找的到人一樣還是大問題
***另外一個重點是通信法主要是(怕被抓的人)限制司法單位的權力(主要是監聽,因為可以當證據),我們這種市井小民口水仗還用不上

當年10月就有回答了,法務部法檢字第10300162120號函(這是回答第一條的前半)
倘IP位置係由IASP(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ser)業者所配發,以供辨識網際網路主機號碼位置所在,故若僅是「某帳號之IP」(例如「117.56.22.198」),此符號自身非通信紀錄,更非通信使用者資料。
*第一條後半也很有趣

第二條(的一部分)
....故民眾使用此入口網站之資訊服務後所登記留存之使用者資料...並非通保法第3條之1第2項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

>>No.21765
如果對方能證明是誰發的(例如Line/FB等直接有帳號的)是不用查ip這關的,你有提到你跟A還有"原告的朋友"連絡過,順藤摸瓜知道是你的話,你在國外一樣能起訴(條件是能證明,能不能證明別來問我Orz)

但,如果你的文章是完全追不到你的話,否認裝死是可以的
無名氏: (´∀`)原來如此,不過如果IP被知道了還是得和ISP業者拿記錄,這邊應該算通信記錄的範圍了? (d5p4ReZs 16/08/04 16:48)
無名氏: (´∀`)也就是"只有ip"當記錄的話即使告得成也沒有權力調出ip擁有者的身分, 這樣說對嗎? (d5p4ReZs 16/08/04 16:4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8/05(五)01:05 ID:C9xyDgUo] [] No.21772 3推  
 檔名:1470330303085.png - (15 KB, 636x264) 15 KB
>>d5p4ReZs
對,IP(以及其對應ID/代碼)並不受到通保法保護
應該說因為不是通保法的"通訊",對應的"通信紀錄者"就不受到通保法保護

那個回應第一條就是通保法第三條的再解釋
第三條後半: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所以像K島這種公開的是沒有問題的,既然(內容)毫無隱私,就不能算是通保法的"通訊"
自然也不會有通保法的"通信紀錄者"
->K島(上的口水仗官司)會用個資法,電信法(第七條)等去找人

第一條的後半(IPP/ASP)就含括了所有通訊軟體,以及FB等(類)部落格等所有網站
所以這些也不適用通保法

不過法律並沒有詳細解釋IPP/ASP,
就我從字面理解,這包含跨了網路上所有東西...不知道洋蔥算不算IPP?

題外話:之前沒有很注意,現在才發現例這個法的那群人到底有多怕被監聽阿?
"我要為民服務!""只限口頭上不限電話上!"
無名氏: 補充一下:這篇語意不明確,通保法是限定在未發生的訊息,已經發生的不適用. "合理期待"應該指就是未來 (rzGKLsLY 16/08/05 14:42)
無名氏: 不應該說"毫無隱私",應該說是已經發生且公開就不符合.....真的,到底是有多怕被監聽.... (rzGKLsLY 16/08/05 14:45)
無名氏: 隱私這種東西當你將想藏的東西置於通訊網路環境時就已經沒了 (dx3KpcCY 16/08/08 18:34)

【刪除文章】[]
刪除用密碼:
第一頁[0]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