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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KB勞基法第36條解釋 名稱: 無名氏 [16/05/20(五)22:53 ID:LSfSoGbA] [] No.21574 9推 
項豪表示,為了調查7-11違反勞基法36條,勞工每7日應有一日休息當作例假的法條,打從去年11月就計畫要去深入調查,並於當月成功成為職員,果然今年在人力不足情況下,排假時不能依照勞工意願,必須跟其他代班同仁去喬假,以至於連上了8天的夜班,才會做出落跑讓警員來處理後續的事情。

不過北市勞動局表示,經查後統一超商並無違規情形,因為《勞基法》36條雖規定勞工每7天需休假1天,但只要第一個禮拜第1天休假,跟第二個禮拜最後1天休假,中間最多可以連續上班12天,勞動局有跟項豪進行解釋,他後來也坦言對法令有誤會。

對於勞動局的說法,項豪則在臉書上表示,「這讓我非常驚愕。」他說,該條文的內容是「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這「每七日」,「我和勞動局的理解卻發生了巨大的差異。」他說,他從前慣於在金融業及一般企業週休二日的經驗,這次是他第一次親自調查基層服務業,沒想到《勞基法》第三十六條所述之「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活生生的被轉化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讓他非常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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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是怎樣?勞基法第36條真的可以這樣讓勞動局玩的嗎?
無名氏: (・ー・)請參照勞基法30條之1 (a63nIGIs 16/05/21 00:09)
無名氏: (・ー・)適用前提為經勞委會認定特定行業而「批發及零售業」在勞委會(勞工局)所列之產業之內 (a63nIGIs 16/05/21 00:17)
無名氏: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2199號 (Mh2jQEvY 16/05/21 00:17)
無名氏: >>雇主經工會同意,超商有工會? (Mh2jQEvY 16/05/21 00:18)
無名氏: 勞資會議呢? (Mh2jQEvY 16/05/21 00:19)
無名氏: 員工數不到30人開不成勞資會議喔! (Mh2jQEvY 16/05/21 00:21)
無名氏: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 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規 (JBCY7vZU 16/05/21 09:32)
無名氏: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 二人至十五人 (JBCY7vZU 16/05/21 09:43)
無名氏: 沒規定要30人以上事業體才能阿 (JBCY7vZU 16/05/21 09:4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5/21(六)10:12 ID:JBCY7vZU] [] No.21575 1推  
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2199號 對個案的認定已不適用
理由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0920028355號
指定「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無名氏: (´_ゝ`)拍謝 查錯函示 公路運輸業並不適用30條之1 這篇請跳過 (JBCY7vZU 16/05/21 16:3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5/21(六)15:10 ID:Mh2jQEvY] [] No.21576   
所以各行業要適用30條之1的話有2種方法
1.經工會同意
2.開勞資會議協商
所以原PO的案例裡,資方應拿出勞資會議的紀錄來就能這樣搞對嗎?

另外勞基法真心應該編入必修課才對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5/21(六)16:52 ID:JBCY7vZU] [] No.21577 1推  
統一超商法務應該是不可能放過這點

然而各加盟商應沒有獨立性應視為統一超商本體
而各分店又不可能達到30人以上規模
勞資會議施行辦法2條(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意思是我有ABCD幾個營業處所 A總部100人BCD各只有20人
那就A開一開就好BCD就免了
套用到超商,各超商一定沒有30人,統一超商總部每個月從總部抓幾十個人名字到小房間簽一簽就搞定了...還協議個屁
當然我不清楚實務上統一超商是怎麼運作這點的,僅從法條判斷
歡迎知悉實務人士打我臉,統一超商也別告我
無名氏: 這樣弄其實法理上也不通 只是員工不會去告 資動不也是用資方方式解讀法條..... (qHFaQLM. 16/05/2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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