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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4/01(五)11:51 ID:OcGbOTAw] [
]
No.21469
6推
只是好奇 真的只是好奇 絕對與現實事件無關
如果某人被強迫執行殺人否則就是自己或是自身家人有可能被殺害 那該人若是實際執行是否犯法?
比較具體的例子 就是舉例 絕對不是現實事件啥的
有個小弟跟某大哥吃喝玩樂偶爾堵堵人 有一天大哥揍翻了一個事業對手 小弟在場 卻被命令割喉處決該大哥的事業對手成為實際執行犯 否則目擊的他也準備被打死 若該小弟真的因此在受脅迫下處決該人 這狀況下該小弟與大哥各犯何法?
無名氏: ⊂彡☆))∀`)先承認小弟就是你 (wpYltlF. 16/04/01 13:29)
無名氏: (゚∀゚)典型的阻卻責任的緊急避難 (wpYltlF. 16/04/01 13:30)
無名氏: (゚∀゚)因傳統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難需法益權衡,所拯救者法益>被犧牲法益 (wpYltlF. 16/04/01 13:31)
無名氏: (゚∀゚)但這裡加入無期待可能性理論:行為人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攻擊等價之法益,不犯罪 (wpYltlF. 16/04/01 13:33)
無名氏: (゚∀゚)當然大哥的部分就是利用不犯罪之工具人(小弟)殺人,成立間接正犯 (YzeTE.Jo 16/04/01 13:35)
無名氏: Σ(゚д゚)大哥故意殺人間接正犯,小弟阻卻違法? (Q6FprWjo 16/04/01 13:3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4/01(五)13:44 ID:OcGbOTAw] [
]
No.21470
1推
所以小弟如果能證明本身乃被脅迫 自首可能獲判無罪?(前提是...在那之前沒被幹掉沉海底啦)
無名氏: 緊急避難的適當性還要是唯一手段喔,如果能夠逃離危險還是要先逃 (YL6dMSpA 16/04/02 15:5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4/02(六)16:02 ID:YL6dMSpA] [
]
No.21472
4推
>因傳統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難需法益權衡,所拯救者法益>被犧牲法益
>但這裡加入無期待可能性理論:行為人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攻擊等價之法益,不犯罪
這裡有個疑問,記得緊急避難要特別保護第三人
法益相同應該是不能成立的?
無名氏: 不是很能理解你的問題 緊急避難理論應該是不論為自己或他人避難 皆須進行「法益權衡」 (8nkXI9Jo 16/04/03 11:57)
無名氏: ,且所保護法益必須>被犧牲法益,不可為相等之法益 (8nkXI9Jo 16/04/03 11:58)
無名氏: 但在這立論基礎主要是無期待可能性理論,基於法律不應強人所難,而以該理論阻卻其「有責性」 (xH3STFFQ 16/04/03 11:59)
無名氏: 不過主張這的主要都是學說,基於德刑法35條而來,實務判決我好像還沒見過 (xH3STFFQ 16/04/03 12:0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4/02(六)22:00 ID:7BMD9Swo] [
]
No.21473
推
須有危難存在;
危難須屬緊急;
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須出於不得已;
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須行為不可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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