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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KB臉書評論公司與老闆 名稱: 無名氏 [15/10/02(五)19:15 ID:0ivenrnk] [] No.21236 3推 
一員工成立臉書,於上面貼勞工局網址
(有該公司被公告違法內容的事實)
並發表老闆違法與無能害該公司員工很痛苦之評論

這樣公司放話要告妨害名譽能成嗎?
違法有事實依據應該沒問題
"無能"與"使員工痛苦"的部份如何?
主張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無任何「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謾罵)
無名氏: 我問一下法官 (VX8F6lBs 15/10/03 11:47)
無名氏: 先說個人見解,是認為無法告的因為無能和使員工痛苦很難讓一個人的社會人格遭受貶損 (VX8F6lBs 15/10/03 11:49)
無名氏: 頂多認為是情緒性用字 (VX8F6lBs 15/10/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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