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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與法條衝突時
名稱:
BK
[15/06/06(六)15:42 ID:zoMMpwy.] [
]
No.20961
推
請問一下各位睿智的島民
小弟的朋友簽了一份合約必須在該公司待滿三個月後才能離職
但是目前由於老闆對商品的帳務有疑問,因此延後上個月的薪資發放
是否可以使用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並且以公司未依約給付工資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後除向公司請求先前積欠之工資外,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原先簽的待滿三個月後才能離職的契約是否就屬於永久無效?
無標題
名稱:
我是No.20880
[15/06/06(六)16:37 ID:6YSkscxs] [
]
No.20962
1推
首先是,因為網路上不方便將詳細情形公開,
所以如果你朋友有疑慮的話,建議向所在縣市的勞工局諮詢。
再來,關於離職期限的部分,
基本上,除非有符合勞基法第9條要件,
否則都是不定期契約,
離職預告日期就是參考勞基法第16條規定。
至於所謂「做滿三個月才能離職」,
依照勞動部過去見解,除非給予有所謂「特別訓練或出國進修」,
否則都算是對勞工有重大不利益,或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依民法第247-1條、第148條第2項,
本來就會無效。
然後,有關工資的部分,
你說得沒錯,勞基法第26條不能預扣工資,
如果違法預扣工資,
你朋友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5款,不經預告直接提離職。
----------------------------------------------------
試著用一句話來講:
「待滿三個月才能離職」的規定,
本來就對你朋友有重大不利而無效;
不按時給薪水,
更是能直接提離職不須先講。
無名氏: 非常感謝您! (wZwqXbRQ 15/06/07 17:44)
無標題
名稱:
BK
[15/06/06(六)16:54 ID:zoMMpwy.] [
]
No.20963
3推
>>No.20962
感謝睿智的島民
針對不合理的合約及老闆果然還是以現有法條來對付比較有效
我是No.20880: 還是建議去跟勞工局諮詢一下,也當作是通知主管機關,老闆才會有壓力。 (6YSkscxs 15/06/06 17:35)
BK: ⊂彡☆))д`)<結果我朋友找了一個不是處理勞資糾紛專業的代書跟老闆談判,不領薪水之外再賠1萬元做為離職條件,要氣死誰 (GbB0Irlc 15/06/09 12:09)
我是No.20880: 要找也要找「律師」啊...找代書是哪招= =. (nzEogmk. 15/06/11 11:2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6/07(日)15:20 ID:Rqc7UV0I] [
]
No.20969
3推
這種小事為何要浪費司法資源?
富人繳的稅金那麼多
公共資源卻都被窮人拿去用這公平嗎?
無名氏: 不太懂這位島民的意思,今天員工被壓榨領不到薪水,求助於國家部門資源怎麼會不公平呢? 富人繳的稅才少吧 (wZwqXbRQ 15/06/07 16:27)
無名氏: 別釣魚了好嗎 (uYzX/q5k 15/06/07 16:28)
無名氏: 系統公告:Rqc7UV0I又出來釣魚了請各自小心 (T3Vdh.HI 15/06/07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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