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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棄罪及遺棄致死的法律問題
名稱:
無名氏
[15/05/15(五)21:05 ID:kNcjsWgk] [
]
No.20803
推
有一名老人生活無法自理,下面有二子二女
老人目前住自家,由大兒子的兒子照料
大兒子離婚並於前陣子失蹤
孫子無力照護老人而請求親戚協助
兩名女兒都已嫁人,都說不管娘家的事
小兒子已故,其妻子表示照顧婆婆是亡夫的責任,與她無關
其他孫子孫女則都表示老人與自己不親且未同住,拒絕協助
最後該孫子選擇棄養
請問根據法律上的遺棄罪,上述所有人的罪責所佔的比重大致如何?
所有人都有表述理由,這些理由在遺棄罪前站得住腳嗎?
另問,一般都說「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若老人生活無法自理,但所有親屬皆有固定匯款至他帳戶內
只是沒人出力照顧老人,最後老人死亡
請問所有親屬都會有遺棄致死或其他任何法律責任嗎?
這種情形究竟該如何認定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5/16(六)01:02 ID:kmxbvPAc] [
]
No.20804
2推
依莫名其妙的實務見解能成立因法令有義務遺棄罪的對象
應依民法1115條之順序認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故照原PO所述得成立遺棄罪之對象僅兩名女兒(孫子因同時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視親等近者優先)
BUT,要成立遺棄罪需不能自救且有生存上的危險,故如當事人仍能自理或在安養中心或有他人照護,皆不成立刑法有義務遺棄罪
無名氏: 關於那個認定順序,如果老人有伴侶,該名伴侶義務順序是排在第五位,這樣是不是怪怪的啊? (W5.awErU 15/05/16 11:07)
無名氏: (*゚ー゚)配偶依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順序與第一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喔 (kmxbvPAc 15/05/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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