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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 名稱: 無名氏 [15/03/21(六)18:01 ID:kHAUWeFk] [] No.20582 1推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七),已開放無註記,烙印之一級木供當地民眾自由撿拾

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

請問在法律上,一下說可以,一下又原則上說不能
這到底是可以還是不可以?
無名氏: 法律上?那來的法律? (Q4GLbl/6 15/03/21 19:0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1(六)20:19 ID:kHAUWeFk] [] No.20583 1推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6342&KeyWordHL=&StyleType=1
所以這東西跟法律無關嗎?
無名氏: 對啊 這東西只是注意事項 不是法律 (Q4GLbl/6 15/03/21 21:5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2(日)18:32 ID:Rdal/.u.] [] No.20584   
廣義的法律>>憲法、立法機關所訂定之法律及依上開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狹義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些名稱的才算

這個應注意事項當然不是法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3(一)13:38 ID:gedfMHEk] [] No.20585 2推  
憲法 > 法律 > 自訂條例,
注意的是大小順序不可逆,有牴觸一律以上級為主

這東西沒有廣義狹義,憲法跟法律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無名氏: 你的法學緒論老師可否報一下,我要閃這位老師~ (LO/.KFQU 15/03/23 17:51)
無名氏: 自訂條例是三小??? 不是命令嗎??? (eA6lCVko 15/03/24 13:0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3(一)16:25 ID:yMjhe7OM] [] No.20586   
>>No.20585
你這說法哪來的
法律本來就有廣狹義不同定義,
101年初考公民還出過類似的題目,問何者屬於狹義的法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3(一)21:19 ID:h9MTvGXE] [] No.20587 1推  
誠請教
行政命令好像不是法律齁?^^
無名氏: 命令就是命令 不是稿紙 也不是綠豆糕... (eA6lCVko 15/03/24 13:0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4(二)08:47 ID:sLvUnahE] [] No.20589 10推  
>>No.20586
你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這情形只有政府單位會有(下述)
>>No.20587
說的才是重點,不過這一樣是法律,不一樣的是所約束的人有限制

廣義狹義只是為了區分,
同樣是政府法律單位發布的規則就會有法律效力(這是應為發布單位的特殊性所致)*能約束的人事地就不一樣

為啥互相衝突時(你說的廣義)法律一定優先
既然一者一定獨大就不能稱之同樣的東西(所以我說"自訂條例")

也就是說狹義只有政府(相關)人員在政府有關的事內會發生,
政府分得很清楚,大部分的"條例"就是這東西,政府從來不會說這是法律...

說憲法是廣義的法律....也先看看這東西的頁數差幾倍
這勉強可以給你過,但是憲法不會寫加班不給錢犯(憲)法,只會跟你說人人平等
這是口語化OK的,只限口語
20587: 3Q詳答^^ (.ide3ScE 15/03/24 14:01)
無名氏: (一)廣義的法律: 係由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所構成之法體系,包括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還有不成文法 (CNK8mOcI 15/03/25 19:48)
無名氏: (二)狹義的法律: 即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群眾安寧,而經由一定程序制定、公布、施行於人類社會中具有強 (CNK8mOcI 15/03/25 19:49)
無名氏: 這樣子看來還是用有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 律 條例 通則 來分會好記 (CNK8mOcI 15/03/25 19:51)
無名氏: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自治"條例" 但我是想問如果按20589的區分方式有何實益? (CNK8mOcI 15/03/25 19:53)
無名氏: 至少在我剛貼的推文中可以得知區分立法機關 (CNK8mOcI 15/03/25 19:53)
無名氏: 而且政府發布的是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這2者的效力都不及於法律 (CNK8mOcI 15/03/25 19:57)
無名氏: 為何指"政府法律單位發布的規則就會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和法律有同等效力? (CNK8mOcI 15/03/25 19:57)
無名氏: 至於為何法律優先是因為法位階理論(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提出) (CNK8mOcI 15/03/25 19:59)
無名氏: 憲法我是認為他是方向性的規定 有賴下位階的法律來幫它實行和方式 (CNK8mOcI 15/03/25 20:0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5(三)21:22 ID:RdE4hhxY] [] No.20591   
>>No.20589
完全不懂你在說什麼
自訂條例?我沒聽過這個說法
中標法第2和3條就規定了法律和命令定名方式
你講「自訂條例」到底是指法位階中的法律還是命令...

另外我跟你理解的廣義和狹義法律好像不太一樣啊
狹義法律專指憲法170條所稱,立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聽你定義的狹義法律反倒比較像行政規則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6(四)10:43 ID:gtiz4SeQ] [] No.20592 3推  
>>No.20589
你的法敘老師哪位報出來聽聽

一般而言狹義就是中標法的那幾個
廣義就是憲法、依憲法授權之立法機關所制訂之法律、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及中央授權地方所定之自治條例,乃至於習慣法

你在那邊講些543...
無名氏: 是法緒 想學法學或法律第一件事就是中文要好by我的刑法老師 (Y.5lWF.o 15/03/26 11:31)
無名氏: 不然就會出現"自訂條例"這種奇怪的名詞... (Y.5lWF.o 15/03/26 11:31)
無名氏: SOR 上班打字就偷懶沒檢查了 (gtiz4SeQ 15/03/26 11:5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6(四)12:57 ID:SgB.zjHg] [] No.20596 22推  
先說口語化的廣義狹義那就不用看了,我最少看過5種以上的解釋
如果你要講,請提出條文出來,狗到的感想/敘述請省略

我法學老師是好憲法娘
都講到170怎麼不講講171/172?

如果你要說第171條的話,我怎麼看都沒有辦法把這條翻譯成憲法是廣義的法律,怎麼翻譯的我會洗耳恭聽

第170條 (法律之意義)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171條 (法律之位階性 (一) )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172條 (法律之位階性 (二) )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狗上面很多是口語化的解釋,只是讓人聽得懂,拿來當正文?你叫憲法娘情何以堪阿?


>>No.20591
能讓我吐槽第1條嗎?
你是看過才來還是沒看過才來?有沒有覺得哪裡跟171很像...
我就不問你在哪看到的"狹義法律專指憲法170條所稱",很多書都會提到廣義狹義的各種不同的解釋,但是沒有法律條文有提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我忽然想起來這句話:
六法全書是把六種常用的擺在一起,不是六個一樣的擺在一起


口語化的廣義狹義是可以爭論的,實際上的....要不然我整篇怎麼會只有"自訂條例"被鞭? (應為我忘記那個字懶的查,還有另一個最後面提)
20584提出的只是一種說法,完全沒有法令依據,我只是吐槽(?)說上下排名訂死的東西你把他歸類在同一級

補充:CNK8mOcI
命令可以是法律,我是沒講清楚,中央法規標準第2/3條在一個情況下可以同時發生
其實我跟老外的行政命令搞混了,但是只有CNK8mOcI提出來,不過我還有空間可以凹(炸)

最後一句"憲法我是認為他是方向性..."
我認同,但是我認為憲法跟法律定義的東西完全不一樣,而且有絕對的高低位,不能擺在一起比較
結論是...法學緒論不是法律阿
無名氏: 另外一提是我支持法律=廣義,命令=狹義,憲法是範圍外,不過這也沒有法律支持 (SgB.zjHg 15/03/26 13:27)
無名氏: "中央法規標準第2/3條在一個情況下可以同時發生"我很好奇是什麼情況 (Y.5lWF.o 15/03/26 13:50)
無名氏: ......你認真的嗎?法學緒論是基本中的最基本你居然不當一回事 (gtiz4SeQ 15/03/26 13:50)
無名氏: 而且你的廣義 狹義是站在"適用對象"來分類,但170條的分類是以"立法機關"的角度來分類 (Y.5lWF.o 15/03/26 13:53)
無名氏: 但是如果用適用對象來分類 在名稱上就會有點問題 (Y.5lWF.o 15/03/26 13:53)
無名氏: 狹義的法律就是指170,絕對不可能是命令 (gtiz4SeQ 15/03/26 13:54)
無名氏: 中規法定法律的名稱是法 律 條例 通則 如果依20596的狹義的法律=命令 (Y.5lWF.o 15/03/26 13:54)
無名氏: 法規命令包含進法律才是「廣義」之概念 (gtiz4SeQ 15/03/26 13:54)
無名氏: 你連憲法第170條都讀不懂,說出狹義法律 = 命令這種話 (gtiz4SeQ 15/03/26 13:55)
無名氏: 還敢在那邊批判法學緒論? (gtiz4SeQ 15/03/26 13:55)
無名氏: 那很多行政機關裡的OOXX作業標準(依中標法第3條所定的命令名稱) (Y.5lWF.o 15/03/26 13:57)
無名氏: 這就很奇怪了,所以我一直想知道這種分類法到底有什麼用處? (Y.5lWF.o 15/03/26 13:59)
無名氏: 當年法制作業破爛,搞了一堆XX支付標準/作業標準,當然是要被檢討 (gtiz4SeQ 15/03/26 14:03)
無名氏: 但這堆行政規則顯然不會因為名稱就變成法律(? (gtiz4SeQ 15/03/26 14:05)
無名氏: 至於憲法為什麼沒有寫加班費這類的東西是因為 憲法 是規定國家政策的基本方向 如果同時規定細節內容.. (Y.5lWF.o 15/03/26 14:06)
無名氏: 那這憲法會很"厚",而且那問題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比對 (Y.5lWF.o 15/03/26 14:06)
無名氏: 對於憲法來說 它唯一認可的法律就是經過170條的程序才是法律,但是社會上有個東西叫習慣法 (Y.5lWF.o 15/03/26 14:08)
無名氏: 然後中標法第1條跟171像在哪裡 (gtiz4SeQ 15/03/26 14:08)
無名氏: 在司法上有東西叫不成文法或是社會大眾對於法的確信而反覆遵守的事項(習慣法) (Y.5lWF.o 15/03/26 14:09)
無名氏: 關於習慣法,最近出現這個概念的是728號大法官解釋 (gtiz4SeQ 15/03/26 14:13)
無名氏: 我就是CNK8mOcI 我看到20596這種解釋方法哦...我只能回去掏出我的法學緒論來復習了.. (Y.5lWF.o 15/03/26 14:13)
無名氏: 我是No.20591,我已經懶得吐槽你了,我只能說你的絕不是通說 (/PHXsgsU 15/03/26 17:0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6(四)16:57 ID:/PHXsgsU] [] No.20597   
回原PO,以下個人看法
該注意事項第二點(九)將「自由撿拾清理」之名詞定義如下,自由撿拾清理: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

被拿來嘴砲的第三點(七)並沒有如新聞所說的明文規定開放一級木撿拾。亦即,在名詞定義之時就已將「具有標售價值之木材」排除在「自由撿拾清理」之外,第三點(七)公告自由撿拾清理自不包括具有高價值之一級木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7(五)01:55 ID:UGMU1gkE] [] No.20598   
隨便狗都可以看到不同的解釋
www.twce.org.tw/info/技師報/343-2-1.htm
其他還有一堆更匪夷所思的解釋..

如果一定要說法律,請找出確切的條文,不是提出一個無法解釋的條文就可以收工
這個跟非告訴乃論vs公訴罪不一樣,這口語上有不同解釋的

習慣法?這只是一個條文的另外一個解釋:
民事第一條,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我們在講的是廣義狹義憲法法律,你要麼說大家習慣這樣講
要麼說憲法>法律>習慣法...
還有習慣法爭議之多...


N年前老師上課都會說幾種不同的說法,聽我學弟說還是在講一樣的東西,為啥都沒有人講
我想看到的是正論反論,不是舉一個完全沒關係的法律就說它定義了憲法=廣義的法律
這個可以辯沒完沒了,因為本來就沒有正解

憲法是廣義的法律
正論:
法律是基於憲法創建的,是憲法的衍生的執行細節 <-這就是我老師說的,用字不一樣就是了
歡迎補充,其他還有幾種說法我記不得細節了,跟上一句類似的

反論:
1.我上面提的高低位差,廣義狹義是比較級,在不可逆的高低下無法定義可比較
2.憲法是一個概念(或是說方向,這字不錯),法律是細節規定,兩這不是同一個東西無法比較
舉例說第15條的工作權vs勞基法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一個是給予你工作的權利,一個是工作的(最低)"規範"

3.如果可以比較,那逆向比較也要可以成立
逆向就是法律是狹義的憲法,承(1/2),法律是完全不會賦予你權利的,故不成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27(五)09:49 ID:ioxx1yqk] [] No.20599 2推  
>>No.20598
法律之定義有廣狹之分,狹義之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憲法第170條);廣義之法律泛指「成文之憲法、立法機關通過之法律、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法規、國家與國家間所締結之條約及不成文之習慣、法理、判例、學說等」;一般人所習稱之法律,為廣義之法律,本文亦採此定義,合先敘明。

你弄了一個技師寫的東西結果還是打你自己的臉。
我都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

習慣法之所以為習慣法就是因為一般人認其具法效性,而反覆遵行實施
連這種東西都可以被當作是廣義法律之一部,憲法為什麼不是?
別忘了憲法最根本就是寫了那一堆權利義務,你每天都在遵行哩。

你若要談具體效果,那憲法就更有當作廣義法律的意義了。
她直接具體的告訴你我們該劃幾院,各院之間執掌為和,總統又有什麼職權。
喔對了,還有萬能的憲法§8,超級具體明確可得而知啊LOL

別再爭了,很難看的,市面上絕大多數學者通說就是將廣義法律包括憲法,你隨便去找幾本法學緒論都會告訴你原則上係如此

喔對了,還請你解釋一下你為什麼會把狹義法律當作法規命令喔啾咪
另外本科生也不會說什麼「創建法律」,基本都是「制定」或「訂定」,硬要再說就是「創制」,創建是什麼,麻煩你說一下哪位老師跟你說的創建,未來我在補習班講課的時候,會請台下的同學務必閃閃
無名氏: (・_ゝ・)就讓他當他的少數說吧,會稱正論反論而不是肯定說.否定說,我猜他應該不是法律專門出生的 (P5TsZErA 15/03/27 11:28)
無名氏: 我是認為任何分類都可以,但是有沒有意義或實益,如果沒有那就是個垃圾分類 (Ayv8Yyxk 15/03/27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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