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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423240577318.jpg - (941 KB, 848x1200) []
941 KB追溯期 名稱: 無名氏 [15/02/07(六)00:36 ID:.IK/3HqY] [] No.20275 1推 
之前在新聞看到有人貼行車紀錄器的糾紛

忘記警察說甚麼三個月的效力已經過了所以沒辦法追溯

那請問這個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的部分?

為什麼有三個月的期限?
無名氏: 我丟google找了一下 這所謂的三個月是指交通違規的檢舉吧 (0vvTwJVw 15/02/07 01:3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2/07(六)08:36 ID:4NwUZkIM] [] No.20278 1推  
三個月的效力指的是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的效力

對方若有肇事逃逸,或是有人員受傷(過失傷害)
的話仍有追訴權,超過3個月是指警方沒有開單告發的
告發權了
無名氏: 車損部分可以依照民法損害賠償應有六個月的追訴權 (4NwUZkIM 15/02/07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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