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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422861772043.jpg - (31 KB, 559x356) []
31 KB需要法律支援 名稱: 心疼伯父的姪子 [15/02/02(一)15:22 ID:RIB3JLjY] [] No.20268 2推 
文長注意 以下為家中實際案例

我的伯父個性木訥 比較偏為安靜 幾年前因公司外派到越南而認識了一名越南女子

而那時我伯父已經過了45歲 對方卻只有28歲 老實講 我伯父不是不好 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這種年紀的男性 尤其個性像我伯父這樣的大叔 會對女性有什麼吸引力

但是對方看起來也沒有什麼特別 加上伯父也該找個伴 我雖心裡覺得有些問題 但我仍是個孩子 也不方便多說什麼(我們家晚輩比較沒有發言權)

接下來 兩人結婚 伯母也來到台灣居住 有一次在"聽說"是看醫生出去了一整天 我奶奶就好奇地問了:怎麼看醫生看這麼久呀?(溫柔語氣)

然後我伯母反應就很大了 據我奶奶說那有點像作賊心虛的反應 但我不在場 我也不能多說什麼

後來伯母就跟我奶奶跟爺爺冷戰 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解釋 因為我其實不是很關心家中事務 因為我沒得插手

接下來 伯父與伯母就搬到隔壁(隔壁公寓是空的 只要開門就能過去敲門) 看來是伯母不能習慣與長輩同住一間 不過我家也小 這樣也好

從搬來台灣到現在 已經過了七年 搬出去過了一年多 也就是現在 聽說在前幾天離婚了

為了因應防止假結婚真領身分證的法律 能這樣布局七年 也實屬厲害 但是我伯父為了她有在越南置產 但是是以伯母的名義 我們現在完全不確定我的前伯母到底在婚中有沒有任何不法情事 但是種種跡象都有點蛛絲馬跡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取回海外資產嘛 還是一開始用她的名義就是個萬劫不復的錯誤了?

求島民幫忙 感恩
無名氏: 就是個萬劫不復的錯誤 (5VpZBQp2 15/02/02 19:21)
無名氏: 在這裡問越南的法律規定 你真當島民無所不能嗎 (hhQzUvKQ 15/02/02 19:2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2/02(一)19:33 ID:MebyIQFI] [] No.20270   
太麻煩了,先確認訴訟利益夠大吧,沒必要搞自己

分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關於物之準據法依物之所有地法之規定,故...請去找越南涉民法看他怎麼規定(倒)

所以比較簡單的辦法就是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時將那棟房產列入分配財產,直接分配,舉例說明

你伯父婚後財產有500W 你伯母有10W+越南房產(值200W)

故總婚後財產為710W /2後 355W 500-355=你伯父給你伯母145W就行了
無標題 名稱: 心疼伯父的姪子 [15/02/02(一)20:00 ID:RIB3JLjY] [] No.20271 2推  
我是原PO 這邊是已經離完婚了

應該是不用給對方贍養費了

所以我伯父越南那邊的資產是回不來了嘛OAO?
無名氏: 離完婚的話就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頂多用詐欺和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條文來主張把一些財產 (X7Dnb2pQ 15/02/02 22:07)
無名氏: 要回來 (X7Dnb2pQ 15/02/02 22:0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2/02(一)23:18 ID:MebyIQFI] [] No.20272   
民法1030條之1第4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原PO可能誤會了,贍養費是一回事,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針對法定財產制解除後的剩餘財產應平均或合理分配,今天不動產就算在國外只要能證明1.其來源為婚後財產2.證明其價值
起訴時並不一定要主張不動產所有權,直接就其價額主張

舉例:你伯夫婚後財產0W伯母500W之房產,你能證明房產價值500W且為婚後財產那便對500W房產中的250W有請求權

取得勝訴判決後=>執行你伯母在台灣之不動產OR拿到越南依當地法律辦理...我想你伯母好不容易拿到身分證應該不會一走了之吧,認真要還是要得到的,當然...訴訟利益自己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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