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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24(一)13:39 ID:bYfqyI3A] [] No.20013 2推 
網路上查到的
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個人問題是
1.買到贓物的人到底有沒有物品所有權?
2.當失主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時 會只是個請求還是命令?
3.以手機為例 如果失主使用軟體使手機變成無法使用會構成損毀嗎
無名氏: 很簡單的善惡意問題阿 王澤鑑的書都有 自己找來看 (IL4O5OvI 14/11/24 14:49)
無名氏: 1.沒 2.沒有強制力 3.不會 (nJmjq53g 14/11/2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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