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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KB一條命僅判3年 法院:無殺人犯意啊 名稱: 無名氏 [14/11/03(一)21:15 ID:/GYdMbfc] [] No.19927 13推 
http://www.setn.com/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46464
以時速80公里,逼車3公里遠最後還輾過騎士
這樣還能說是無犯意
只能說心證真好用
無名氏: >家屬接受380萬元和解 (qfoV/NU2 14/11/03 21:42)
無名氏: 我的重點是法官認為他無犯意 (/GYdMbfc 14/11/03 22:13)
無名氏: 追了3km都能說無殺人犯意,那我把人凌虐致死不也無犯意? (/GYdMbfc 14/11/03 22:14)
無名氏: 反正沒有一刀幹掉嘛 (/GYdMbfc 14/11/03 22:14)
無名氏: 那你就去幹吧 (6aDLPfhQ 14/11/03 23:55)
無名氏: 追了三公里就叫殺人犯意...那狗仔隊應該是想殺了所有的藝人 (WkVgBQII 14/11/04 00:26)
無名氏: 至於凌虐就更好笑了...你打人十巴掌也是凌虐...你說你有殺人犯意我還說你精神異常勒 (WkVgBQII 14/11/04 00:31)
無名氏: 根本就搞不清重點...就不要跟人出來討論法理了 (WkVgBQII 14/11/04 00:32)
無名氏: 好像有人眼睛有問題......"致死"兩字都不知道放到哪裡去了 (ecfPjMZA 14/11/04 09:51)
無名氏: 另外,"汽車"以時速80緊追"機車",一個閃失就會死人 (ecfPjMZA 14/11/04 09:53)
無名氏: 好像真的有人不知道重點在哪 (ecfPjMZA 14/11/04 09:53)
無名氏: 所以說有的人就是法盲還要跟人辯wwww 沒聽過過失致死嗎 致死就是有殺人犯意嗎wwww (fhXEDLXI 14/11/05 20:50)
無名氏: 更好笑的是「一個閃失」正好就是過失 真有殺人犯意的還跟你一個閃失勒wwwww (fhXEDLXI 14/11/05 20:5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6:27 ID:Vxf/ehLc] [] No.19934   
(一)本案被告固坦認知車輪有輾壓起伏,然辯稱其有感覺車有輾壓過機車,但當時其見人係摔往右邊出去,不知有輾壓到人(本院卷第一0八頁第一~四行審判筆錄)。核與前揭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解剖報告書所載:於被害人體表並未觀察到顯著輪胎印痕,並依被害人顏面、背腰臀部和四肢有兩側多處廣泛的刷灼傷和刮擦傷之體表傷勢分布,砰判被害人應有滾動翻轉及遭推拉摩擦鈍面所致;另依內部骨骼臟器損傷程度,難認有車輪輾壓,判斷被害人係遭汽車追撞拖地,造成全身兩側廣泛多處損傷之創傷性休克死亡之解剖結果一致。則被告所辯不知有輾壓被害人一語,非無可採。是本院雖亦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見被告汽車有左後輪有一次起伏輾壓之情,應係汽車輾壓機車之起伏。乃公訴人認被告明知被害人人車倒地,猶以汽車左前輪、左後輪分別輾壓被害人身體而殺害被害人一節,既乏事証,即難以採認。
(二)另依本案被告與被害人二車追逐如事實欄所示之路逕及各相關路口取得之監視錄影畫面暨google地圖與路線圖,其間不乏有數段二、三百公尺以上之市區主要直線路段,且同一畫面均見二車緊跟,則以汽車及機車之加速或行速,汽車大有數次機會可追趕上機車,如若被告確有以車追撞之殺人犯意,則在時值深夜人車稀少之前開市區路段,自可逕行追撞駛離,又何須一再自後追逐?又依警卷第五三、五四頁位於宜蘭市中山路三段、新民路口之監視錄影顯示三時廿六分五十二秒及三分廿七分十秒之翻拍照片所示,被告與被害人二車並曾於接近該路口處暫停,被告供稱曾攔停被害人,惟其欲下車責問時,被害人又騎乘離開,其再行追逐等情,亦相符合。本案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案發當日超車糾紛,衡情尚無因此即起殺機。且依本院勘驗沿途道路監視錄影二車追逐十餘分鐘之畫面顯示,被告均僅跟在被害人車後追逐,並無加速追撞之惡行,乃被告辯稱其無殺人犯意,尚堪採信。
(三)至本院勘驗肇事現場第一個監視錄影畫面雖因下方二停放休旅車及停車棚柱子占據大部分畫面,致無法窺得二車碰撞剎那間之全貌,惟二車於此畫面係緊接行駛(同如警卷第六三頁上方翻拍照片),被害人機車於行至畫面中時,騎士有轉頭轉向左側看,依本院格放錄影畫面時,亦得見該時機車速度有稍緩,及依車後地面及對面住宅不鏽鋼大門之反光見被告汽車煞車燈有亮起,機車並有向左偏斜,再向右傾斜,因停車棚柱子阻擋,無法見二車有無碰觸,越過柱子後即見騎士向右摔跌,機車往前滑行,汽車亦仍前駛,至被害人跌落地面,汽車仍推頂車前倒地之機車前行,至離開畫面,汽車之煞車燈仍持續亮著,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於見跟追之被害人機車減速時,亦有為踩煞之舉措,顯係閃煞不及非故意追撞。是被告辯稱主觀上無殺人犯意,即堪採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6:30 ID:Vxf/ehLc] [] No.19936   
(四)參以,以查獲被告自小客車,該車僅車前保險桿於右車燈下方轉角處有刮擦痕及正前方車牌以下有破損,其餘車前大燈、側燈或引擎蓋、子板則均未見擦碰撞之跡証。而被害人機車後車架有壓損及右後車體、腳踏板、右前車體右緣有刮擦痕外,後車燈或左車身均未見有何刮擦痕。則如前監視錄影所示,肇事時,被害人機車係行駛於汽車右前方,然機車與汽車接近之左側及後方均無何擦撞痕,至機車後方之車架高度,則顯然高於汽車前方之保險桿,且本案機車有倒地及遭自小客車推撞、輾壓之情,即難以此遽認被告汽車有直接撞及被害人機車,使被害人人車倒地。又本案肇事現場在錄影畫面停車棚處即為一直角右轉之巷道,被害人應係見前方為直角右彎巷道,為轉彎準備先減速再車身向右傾斜為右轉(被害人前妻亦同此主張,本院卷第一四二頁第十五行筆錄),而被告見被害人煞車燈亮起雖亦踩煞,然仍推撞倒地之機車。綜合上情,本案應係被害人騎乘機車緊急右轉失控倒地同時而遭緊跟追逐在後且閃煞不及之被告自小客車追撞,可堪認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6:44 ID:Vxf/ehLc] [] No.19939 1推  
四、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及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法文之中,皆有「預見」二字,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而其區別,端在前者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中者,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後者,則就構成犯罪的基本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該行為所惹起之加重結果,主觀上沒有預見,然而按諸客觀情形,當能預見,始就此前行為之故意外加後結果之過失,合併評價、加重其刑,斯亦承續同法第十二條所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之法理而為規範。易言之,前二者(不確定故意及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均有認識,並預見行為所可能引發之結果,祇是一為容任其發生,一為確信不致發生;後二者(有認識之過失犯與加重結果犯)行為人主觀上,皆缺少發生結果之「意欲」,但一為並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一為超出預期、發生結果,符合客觀因果。(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890號判決參照)從而,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雖自始無殺人犯意,然自承「我之前有保持一定的距離,後來追上,我知道可能會撞擊,但沒有想那麼多。」(本院卷第十頁反面倒數第一、二行準備筆錄),是其既預見以汽車追逐機車,二車接近追逐煞車距離不足,當極易撞擊肇事,然竟為攔停責問仍駕駛自小客車追逐被害人機車,而容任撞擊肇事之發生,又以機車騎士因無車體防護,若生撞擊人車倒地,多會受傷,是被告自具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傷害故意。惟如前述,被告於一見被害人機車減速,旋亦踩煞,當無意欲使被害人生死亡之結果。被告稱其見被害人向右摔出,核與本院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同見被害人確係向右摔跌,嗣被告汽車未依巷道右彎,仍直行推擠地上機車至巷道左彎處,及被害人經相驗解剖並未遭車輪輾壓,而係於車下遭拖拉受創等情均相符合,是被害人因而死亡之結果,乃超出預期。揆諸前揭判決說明,被告對被害人係具傷害不確定故意,然生預期之外之死亡結果,為傷害致死,可堪認定。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被告係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之有認識過失傷害致死,即無足採,附此敘明。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公訴人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罪,如前所述,容有未洽,惟起訴犯罪之社會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法條而為裁判。又本件傷害致死係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然被告係不甘受辱欲攔停責問,一時衝動駕車追逐肇事,既非基於積極犯意為之,情狀顯可憫恕,如科以最低之七年有期徒刑仍嫌過重,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無前科紀錄之品性、素行,本案係因駕小客車超越酒後騎車之被害人後,遭被害人辱罵,未能忍一時之氣,欲攔停責問而駕車追逐肇事。被告非基於積極傷害故意,惟生被害人死亡之憾事,犯後尚能坦承不諱,態度亦稱良好。其高職肄業,從事板摸、水電工,月收入約三至六萬元間,已婚,育有一子七個多月,太太任家管無收入,兄弟三人共同扶養患有重大疾病之母親及高齡父親,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盡力賠償三百八十萬元(新台幣,不含強制險二百萬元),並均依約履行(已賠付二百五十萬元)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無名氏: (´∀`)<酒後騎車之被害人...呵 (TjqAIWlE 14/11/05 18:59)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18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6:49 ID:Vxf/ehLc] [] No.19941   
三、本案爭執要點
檢察官起訴及上訴認被告涉犯殺人罪,被告則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係因過失致生意外。是本院所審究者,被告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

四、被告欠缺殺人之故意
(一)被告與被害人前無嫌怨,雙方係因一時超車糾紛發生口角,此經被告於偵審各庭所承認(偵卷第14頁、第15頁、原審卷第10頁反面、第167頁、本院卷第51頁反面、第119頁),復為告訴人所不爭執,雙方前既無深仇大恨,僅因一時行車糾紛發生爭執,謂被告主觀上有置被害人於死地之殺人犯意,實非不能無疑。
(二)被告駕車追逐被害人機車,雙方沿前揭路線追逐,其路徑及追逐經過,有被告自白與各相關路口取得之監視錄影畫面暨google地圖與路線圖附卷可考。依沿途道路監視錄影畫面顯示,兩車追逐約十分鐘,被告均僅尾隨在被害人車後追逐,並無驟然加速追撞之惡行,其間不乏有數段2、300公尺以上之市區主要直線路段,以汽車及機車之加速性能及行速,被告所駕汽車有多次機會可追趕上機車,倘若被告確有殺人主觀犯意,在深夜人車稀少之市區路段,儘可加速追撞,無須一而再、再而三追逐達十分鐘。
(三)再觀宜蘭市中山路三段、新民路口監視錄影畫面顯示3時26分52秒及3時27分10秒之翻拍照片(警卷第53頁、第54頁),被告與被害人兩車並曾於接近該路口處暫停。被告供稱其曾攔停被害人,欲下車責問時,被害人藉機騎乘機車離開,被告再行追逐乙節,此情與監視錄影畫面相同,尚堪採信。如被告有置人於死之犯意,或直接撞擊被害人人車,或下車後直接出手,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擊,被告更能達到殺人之目的,不會尋求言詞論理方式解決雙方紛爭。
(四)又被告於原審供稱:「(審判長問:依勘驗的現場錄影帶顯示,你汽車有踩煞車,是何原因?)因為兩車很接近,我要踩煞車,不然會撞到他,在他滑倒時,我也有踩煞車。」(原審卷第167頁反面),本院為求審慎,於103年3月7日準備程序再度勘驗案發時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編號150鏡頭,被告車輛碰撞被害人機車前,煞車尾燈有亮,此為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2頁),因被告在踩煞車時,其所駕自小客車尚未駛至被害人摔落地點,顯見被告有意控制車速,並無致被害人於死之犯意。
(五)肇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依勘驗結果,兩車緊接行駛,被害人摔落地面之後,被告車輛雖推擠倒地之機車前行,然至離開錄影畫面,被告汽車煞車燈仍持續點亮未熄。由此可知,被告見跟追之被害人機車減速時,亦曾踩煞車,至於推擠撞擊機車,係閃煞不及,而非故意追撞。若被告確有致被害人於死之殺人故意,在被害人倒地之後,理應下車確認被害人是否已經死亡,以決定是否繼續施暴逞兇。被告未有此舉,益證其無殺人之犯意。
(六)雖被告高速尾隨被害人機車,終至推擠撞擊機車,因係閃煞不及所致,故被告自小客車在被害人倒地後是否隨即輾壓被害人身體,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殺人之犯意。
(七)綜上,被告主觀上並無殺人之犯意。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218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7:00 ID:Vxf/ehLc] [] No.19942   
五、被告主觀上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
被告於102年5月12日聲押庭供陳:「(法官問:人如果從機車快速摔倒,是不是會受傷?)我想他這樣就會獲得教訓。」、「(法官問:快速追逐一台機車是否有可能造成被害人跌倒傷亡?)是有可能。」(聲羈卷第8頁),於原審表示:「我之前有保持一定的距離,後來追上,我知道可能會撞擊,但沒有想那麼多。」(原審卷第10頁反面);本院第一次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問以:「你在聲羈卷第8頁表示,追逐機車是可能造成對方跌倒、傷亡,有何意見?」被告答以:「正常情形確實如此。」(本院卷第52頁)。查駕駛四輪以上車輛,長時間以高速逼近前行之機車,干擾機車行車動線,機車騎士不免心慌失控,甚而跌落於地受傷,此為一般人所共知共識,被告開車歷史有7、8年,對此亦有相當之瞭解,其知悉「正常情形、追逐機車可能造成對方跌倒、傷亡」,於開車撞毀宜蘭市公所南館市場阻車鐵欄杆2組後,仍不罷手,執意繼續追趕被害人人車,前後歷經10分鐘,追趕範圍幾乎涵蓋大半宜蘭市區,迨被害人跌摔後,被告不曾下車察看、施以救護,置被害人傷亡於不顧,認「教訓」目的已達,顯見被告對於被害人跌摔受傷之結果,在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則不違背其本意。是被告自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

六、被告所為在客觀上有預見被害人死亡之可能性
(一)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對實施基本犯罪後,另發生加重結果者,加重其處罰之規定,而行為人之所以須對該項加重結果負其加重處罰責任者,乃因該項加重結果之發生,係行為人所實施之犯罪行為所導致。雖行為人並未有使此項加重結果發生之犯意,然因行為人所實施之基本犯罪行為在客觀上有發生加重結果之危險性存在。亦即此項加重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係屬可得預見之範圍,行為人於實施基本犯罪行為時本應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乃行為人竟疏未加以注意防範,以致發生加重之結果,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其評價,因此乃具有其可罰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判決參照)。
(二)就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而言,係對於犯普通傷害罪致發生死亡結果所規定之加重結果犯,參酌同法第17條規定,以行為人所實施之普通傷害行為,乃「客觀上能預見」可能發生超越其犯意所生之較重結果即死亡結果,但行為人「主觀上不預見」者為要件;即加重結果犯係以該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生,「客觀上有預見可能」之加重之結果,然行為人事實上因當時之疏忽致「未預見」為要件。
(三)如前所述,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此所謂能預見,係指客觀情形而言,與加害人本身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本件被告並無置被害人於死之主觀犯意,前已詳述,而本件案發時間時值深夜,於雙方持續追逐之過程,被告一方持續駕駛自小客車近距離緊追不捨,被害人身為機車騎士,在此精神受壓制情形下,無堅固車體之包覆、保護,為求逃離,僅能持續以高速行駛,若一時失控、摔倒,機車騎士將受有死亡之可能,此為一般人在客觀上所能預見,是以,被告就被害人之死亡,仍應論以加重結果犯。
七、論罪之說明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
(二)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容有未洽,因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起訴法條。本院並已於準備程序、審判程序告知被告、辯護人就此一併答辯,對被告之權益已盡充分保障。

八、原判決之評斷
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變更起訴法條後,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項,論以傷害致死罪,並審酌被告為高職肄業,從事板模、水電工,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至6萬元間,育有1歲幼子,配偶擔任家管無收入,兄弟3人共同扶養患有重大疾病之母親,在年滿18歲後無犯罪紀錄,未能忍一時之氣,欲攔停責問而駕車追逐肇事,雖非基於直接故意,仍造成被害人死亡之憾事,犯後就發生經過坦承不諱,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380萬元(不含強制險200萬元),現依約履行分期給付近300萬元,如科以最低刑7年有期徒刑,實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處,援引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本院審酌一切情狀,認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洵屬適法正當。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節錄)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7:47 ID:Vxf/ehLc] [] No.19943 3推  
四、惟查: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自承有於案發時間、地點因行車糾紛而與被害人口角,並駕駛汽車追逐被害人機車,於被害人機車摔跌後,所駕汽車有推撞、輾壓機車情形,及被害人因傷重死亡之陳述,佐以檢察官相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監視錄影畫面、勘驗筆錄等證據資料,並參酌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說明(一)駕駛四輪以上汽車,以高速逼近前行之機車,會干擾機車行車動線,機車騎士不免心慌失控,甚而跌落於地受傷,此為一般人所共知共識;而被告駕駛汽車歷史有七、八年,亦知悉「正常情形,駕車追逐機車可能造成機車騎士跌倒傷亡」,仍執意駕駛汽車不斷追逐被害人人車,前後歷經十分鐘,復於被害人跌摔後,不曾下車查看、施以救護,置被害人傷亡於不顧,顯見被告對於被害人跌摔受傷之結果,在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自有傷害之不確定故意。而本件案發時間時值深夜,被告持續駕駛汽車對駕駛機車之被害人近距離緊追不捨,被害人因所駕駛機車無堅固車體之包覆、保護,精神上受有壓制,為求逃離,僅能持續以高速行駛,若一時失控、摔倒,機車騎士將受有死亡之可能,此為一般人在客觀上所能預見,是以,被告就被害人之死亡,應論以加重結果犯。(二)本件經解剖結果,因被害人體表並未觀察到顯著輪胎印痕,體腔內出血量不多,由內部骨骼臟器損傷程度來看,難以明確反映和指出何處遭車輪輾壓。復參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無嫌怨,係因一時超車糾紛發生口角;被告駕駛汽車追逐被害人機車期間,均僅尾隨在後,並未驟然加速追撞,且其追逐路線,不乏市區主要直線路段,以汽車及機車之加速性能及行速,被告所駕汽車有多次機會追上機車,若被告有殺人犯意,在深夜人車稀少之市區路段,儘可加速追撞機車,無須一而再、再而三追逐達十分鐘;於追逐過程中,兩車曾於途中之某路口處暫停,被告就此供稱:其曾攔停被害人,欲下車責問時,被害人藉機駕駛機車離開,其因而再行追逐等語,如被告有置被害人於死之犯意,此時或直接撞擊被害人人車,或下車後直接出手,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擊,更能達到殺人之目的,不會尋求言詞理論方式解決雙方紛爭;經勘驗現場錄影帶結果,在被害人由機車摔落地面後,被告所駕駛汽車雖曾推擠倒地之機車前行,然被告所駕汽車在碰撞被害人機車前,煞車尾燈有亮,且持續至汽車離開錄影畫面,被告亦稱:「因為兩車很接近,我要踩煞車,不然會撞到他,在他滑倒時,我也有踩煞車。」等語,則被告所駕汽車尚未駛至被害人摔落地點,即有煞車控制車速,其係因閃煞不及,而推擠撞擊機車,並非故意追撞,則被告所駕汽車在被害人倒地後,是否隨即輾壓被害人身體,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殺人之犯意。因而認定被告確有上揭所載犯行,所為論斷,乃原審本諸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價值上之判斷,據以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並未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調查未盡、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又應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乃法院依審判職權,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第一審審酌被告因不甘受辱,一時衝動駕車追逐肇事,與一般直接故意傷害有別等情狀,認科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之法定最低度刑七年有期徒刑,尚嫌過重,犯罪情狀可憫恕,因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原審認其裁量權之行使,尚未違反比例原則,予以維持,難認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此外,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而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無名氏: 上頭一堆法盲在跟人講追車有殺人犯意的全都被打臉不敢講話了wwww (fhXEDLXI 14/11/05 20:54)
無名氏: 判決書比apple日報還好看耶,我怎麼了... (SPuByVXA 14/11/07 17:14)
無名氏: 開80跟車就有殺人犯意,那國道上就是滿街的準殺人犯了,顆顆 (F3gzXW3M 14/11/18 11:2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9(日)11:32 ID:8tCXObf.] [] No.19956 3推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
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
者,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
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
量減輕之理由。

被罵幾句就撞死人能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
鬼島不意外~
無名氏: 酒駕還亂罵人,根本 (QKSSADQ. 14/11/09 14:51)
無名氏: 就是自找苦吃. (QKSSADQ. 14/11/09 14:53)
無名氏: 明明就是寫59條不予引用,你到會不會看判決書阿鍵盤法官 (F3gzXW3M 14/11/18 11:2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9(日)18:47 ID:2KmF4ZOE] [] No.19958   
法官總是被罵恐龍 但案子又不是他在查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9(日)21:58 ID:wsZ9FUFQ] [] No.19959 6推  
很簡單,假設把車子換成球棒,請各位想想,這案子判三年合理嗎?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311號判決:
>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至行為人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輕之理由。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16號
>被告因不甘受辱,一時衝動駕車追逐肇事,與一般直接故意傷害有別等情狀.....因而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只能說心證真好用~後判屌打前判
無名氏: 合理啊,為什麼不合理? 假如有個人拿著球棒朝你走來,你跑他追 (fIjBH0vQ 14/11/09 22:27)
無名氏: 當你減慢時他也隨之減慢,然後你們撞成一團他的金屬球棒剛好敲到你頭上 (fIjBH0vQ 14/11/09 22:27)
無名氏: 因此造成你死亡之結果,難道他能說是故意殺人嗎? 不行吧? (fIjBH0vQ 14/11/09 22:28)
無名氏: 順便說,我國法官的判決之間不互相羈束,除非是最高院開會形成的判例或統一解釋 (fIjBH0vQ 14/11/09 22:29)
無名氏: 不這樣怎麼能叫鬼島?再換個法官搞不好能判出飆車殺人了www (b81YduXI 14/11/09 23:28)
無名氏: 光是看到被害人酒駕還亂罵人就足以讓我這個一般人同情被告了. (lHHD5uFE 14/11/09 23:3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0(一)00:46 ID:NZzNv0Hg] [] No.19960   
新聞標題的關係吧
要是有寫出被害人其實有酒駕 那麼我相信論調又會不太一樣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1(二)21:51 ID:NgvBzowk] [] No.19964 1推  
判成這樣,我看這一定有收錢吧wwwww
無名氏: 對啊 家屬收了幾百萬願意和解,沒什麼理由不衡酌減輕 (r2Ac2lTY 14/11/12 08:5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8(二)11:37 ID:F3gzXW3M] [] No.20000 1推  
法盲鄉民的觀感基本上還停留在中世紀的死者為大殺人償命階段
喊恐龍不意外
無名氏: (σ゚∀゚)σ你還是自刪吧...整條街的智商都被你拉低啦 (.goXwiwY 14/11/19 20:0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9(三)22:00 ID:/5YQkl7g] [] No.20004 5推  
為什麼,可預見的傷害還會被被說是"過失"?
這跟我知道的過失的定義完全不同耶

每個人都知道用時速80逼車,隨便都會出事
這種情況還能説是過失?
無名氏: (´_ゝ`)<隨便都會出事的前提也是手滑,手滑不是過失那什麼才是過失? (B13ISlzs 14/11/19 22:22)
無名氏: 文字遊戲 鬼島不意外~ (.goXwiwY 14/11/19 23:20)
無名氏: 判決書都在上頭了 看不懂自己要再多用功一點 (e2H7AyV2 14/11/20 01:04)
無名氏: 把判決書看完了在談吧 (BOXU1OQU 14/11/20 09:00)
無名氏: /再 (BOXU1OQU 14/11/20 09:0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9(三)22:32 ID:/5YQkl7g] [] No.20006 3推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28/34798584/
律師宋耀明也表示,飛車追逐造成被害人死亡,因可預見車禍致死,追逐一方就可以被判殺人罪
無名氏: 律師的意見最有趣的就是 你問十個律師可以有十一種見解 (e2H7AyV2 14/11/20 01:07)
無名氏: 兩造雙方都有律師 要講大家都會講 只挑對自己有利的講沒有比較厲害 (e2H7AyV2 14/11/20 01:08)
無名氏: 律師是最沒有立場的人了,類似的案情,同一個律師在兩造都能有一番說辭 (BOXU1OQU 14/11/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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