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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當賊被打死 父:只不過是小偷 名稱: 無名氏 [14/10/26(日)22:00 ID:F0V5iaHQ] [] No.19877 108推 
張姓慣竊(47歲)昨天晚間8點32分侵入台北市石牌路民宅行竊,何姓屋主夫妻恰巧回家,張躲進廁所,但仍被發現。張、何(29歲)扭打,何是海軍陸戰隊退伍,將張壓制在牆角,張因頸部遭壓擠、送醫不治。北投分局警方偵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將何送辦。

何姓屋主喊冤,只妻子懷有7月身孕,他擔心小偷對他們不利,才拚命護妻。張的雙親和弟弟得知死訊,卻批「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90241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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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不是海陸的,但是想問一下像這種自衛誤殺一般都會怎判?
無名氏: 防衛過當,起訴到檢察官那邊就會有一次爭議了。正當防衛 VS 防衛過當 (JfS6drhI 14/10/26 22:56)
無名氏: 因法所賦予人正當防衛自我生命財產權力,但仍需符合比例原則 (JfS6drhI 14/10/26 22:57)
無名氏: 舉例來說倘若對方拿短棍出來恫嚇,你就直接拔槍將對方擊斃這就有防衛過當的疑慮,短棍 VS 槍的致命性 (JfS6drhI 14/10/26 22:58)
無名氏: 竊盜屬財產法益侵犯,但是防衛方確過當侵犯到生命法益,這就有過當的嫌疑 (JfS6drhI 14/10/26 23:35)
無名氏: 我一直有疑問,人家都拿出短棍了威脅你了,你拿槍出來威嚇,他還是不怕作勢要打你而讓你開槍,這樣也算防衛 (HDhlySxc 14/10/27 00:53)
無名氏: 這樣也算防衛過當嗎? (HDhlySxc 14/10/27 00:54)
無名氏: 你可以選擇朝他腳邊開槍使對方嚇到而不是第一槍就往身上射阿 (XD03FZX. 14/10/27 02:11)
無名氏: 因此警械使用條例是從嚴認定的,法賦予的權力是"終止"法被侵害,因此只能恫嚇或強制制止,倘若出現致死便 (Thf24CXc 14/10/27 07:12)
無名氏: 容易被認定過當,槍著點也是認定之一,先打在腳上還是先打在頭上,是有意圖的判定的 (Thf24CXc 14/10/27 07:13)
無名氏: 接受過海陸訓練的人員在法的認定上比較容易被判定為"知道出手輕重"的人,因此過失致死的機率會比較高一點 (Thf24CXc 14/10/27 07:22)
無名氏: 就像假設一方是老百姓奪槍射擊頭部致死,另一方是警員奪槍射擊頭部致死,警原因有受過嚴格的槍械訓練,裡應 (Thf24CXc 14/10/27 07:24)
無名氏: 控制射擊部位,老百姓則無,所以老百姓正當防衛的機率高點,警員則低點 (Thf24CXc 14/10/27 07:25)
無名氏: 我學的正當防衛中在狹義比例性中,第一句話就是正當防衛原則上不考慮狹義比例性 (zPKZ2rQM 14/10/27 07:27)
無名氏: 除非是"極端"失衡,比如拿槍打偷摘水果的小孩,但這也不叫防衛過當,是叫防衛權的濫用,不得主張23 (zPKZ2rQM 14/10/27 07:29)
無名氏: 就算比侵害和保護的法益好了,是只有表面上財產VS生命嗎?財產那邊的法秩序和社會安定性去那了? (zPKZ2rQM 14/10/27 07:30)
無名氏: 但前面幾個推文的不是錯在衡平性(狹義比例)上,是錯在更之前的必要性上 (zPKZ2rQM 14/10/27 07:32)
無名氏: 幾乎都是用黃榮堅老師(少數說)的事後判斷標準,但通說是採事中判斷 (zPKZ2rQM 14/10/27 07:33)
無名氏: 至於更早的適當性就~不講啦~ (zPKZ2rQM 14/10/27 07:33)
無名氏: 所謂的事中判斷,是籨客觀事"前"(中)的角度作為標準,即一般理性第三人若處於防衛者時,是否會採取同樣 (zPKZ2rQM 14/10/27 07:35)
無名氏: 的防衛行為 (zPKZ2rQM 14/10/27 07:35)
無名氏: 所以我對正當防衛的認定看起來好像很寬鬆,但都是要一層一層檢驗 (zPKZ2rQM 14/10/27 07:37)
無名氏: 是"籨"客觀(X) 從(O) (zPKZ2rQM 14/10/27 07:38)
無名氏: 少數見解不代表"錯",樓上是讀補習班的書讀到腦袋壞掉了? (bOtnl1bI 14/10/27 11:44)
無名氏: (゚∀゚)<不是練家子,通常也只能保護自己,沒有槍幾乎就沒有武力威脅別人。是練家子,但不是一代宗師,失手把人打死 (2E/.xndE 14/10/27 17:05)
無名氏: (゚∀゚)<結果道德還被譴責,還過不了法律。 (2E/.xndE 14/10/27 17:06)
無名氏: bOtnl1bI 你書讀去那了?我講錯是指錯在他們竟然在正當防衛上優先考量保護和侵害法益 (3GW1VJqo 14/10/27 17:16)
無名氏: 而他們在判斷上採少數說這本身,根本沒辦法決定對錯OK? (3GW1VJqo 14/10/27 17:17)
無名氏: 2E/.xndE 你的問題在要求正當防衛在保護自己,但正當防衛是可以"排除侵害" (3GW1VJqo 14/10/27 17:19)
無名氏: bOtnl1bI 抱歉我錯了 我是採通說見解為主的人 我不採事後判斷的最大理由是 (3GW1VJqo 14/10/27 17:21)
無名氏: 事後判斷叫事後諸葛,當你面對一個侵害者時,你要如何判斷他的能力?裝備? (3GW1VJqo 14/10/27 17:22)
無名氏: 如果你沒透視眼,新人類技能,很抱歉我實在難以認同這種用事後來判斷的作法,根本強人所難 (3GW1VJqo 14/10/27 17:23)
無名氏: 教我的老師也講過,如果用這思考去判斷正當防衛,最後的下場是要求防衛者跪地祈求上天最有效 (3GW1VJqo 14/10/27 17:25)
無名氏: 我是不知道我書有沒有讀到腦子壞了,但我至少是有按書上的要件一層一層分析bOtnl1bI 你呢? (3GW1VJqo 14/10/27 17:29)
無名氏: 我認為在防衛過當上採結果論並無不當,因法律本來就事以結果論定,除少數有處未遂犯除外 (Thf24CXc 14/10/27 18:24)
無名氏: 過當防衛的部分是牽扯到"傷害",傷害並無處罰未遂,因而結果論斷是否過當應沒有衝突 (Thf24CXc 14/10/27 18:25)
無名氏: 如果採結果論,那就是標準的事後諸葛,完全不考量當時的資訊和情況,刑法不應該是這樣子的 (3GW1VJqo 14/10/27 19:22)
無名氏: 至於傷害不罰未遂我猜你是指加害人的部分,但是正當防衛是用在被害人的反擊...這怎麼看都不對 (3GW1VJqo 14/10/27 19:23)
無名氏: 刑法是一種價值的取捨,答案永遠不會是優先考量,最要考量的是推論的過程 (3GW1VJqo 14/10/27 19:25)
無名氏: 如果有人講刑法是代表正義,那可以笑二聲,因為刑法從來不代表正義 (3GW1VJqo 14/10/27 19:26)
無名氏: 過當防衛的前提不就是有造成傷害?又怎麼會來未遂不罰? (3GW1VJqo 14/10/27 19:37)
無名氏: 試問如果你是屋主,看到不明人仕在你家廁所裡出現,而對方一隻手在身後你會? (3GW1VJqo 14/10/27 20:29)
無名氏: 或是家裡比較暗你看不仔細對方的衣著,你會如何假設對方的體格,技術,裝備? (3GW1VJqo 14/10/27 20:30)
無名氏: 也不知道對方是一人或是數人的情況下你會? (3GW1VJqo 14/10/27 20:32)
無名氏: 不管你有沒有反抗,後來發現對方有3人身上都有帶兇器,請問你在當下知道嗎? (3GW1VJqo 14/10/27 20:34)
無名氏: 這樣講下去會變成無謂的爭論,少數說或通說也要看審理該案的法官是哪一個流派的才能知道 (7ILXKWro 14/10/28 09:14)
無名氏: 基本上你講得我理解,的確在當下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致命性"傷害,但是我舉個利好了 (7ILXKWro 14/10/28 09:15)
無名氏: 紅燈不能直走,所有闖紅燈的人就該被人撞死?這樣就不成立了吧,竊盜屬財產法益的侵害,的確急迫下合法的正 (7ILXKWro 14/10/28 09:16)
無名氏: 當防衛應是"終止"強致停止"犯罪的繼續,但是將其勒斃實有過當之慮 (7ILXKWro 14/10/28 09:19)
無名氏: 倘若行為人之行為只是要壓制對方之行動,但壓致過猛致死,仍有過失之虞。倘若行為人確定有加其殺害的意圖的 (7ILXKWro 14/10/28 09:20)
無名氏: 話,我認為正當防衛就不能阻卻他的殺人罪的違法是由了 (7ILXKWro 14/10/28 09:21)
無名氏: 他的正當防衛的行為是壓置,逮捕,控制其行為能力,但是在進行壓置中致死,實難以正當防衛論處。 (7ILXKWro 14/10/28 09:58)
無名氏: 我認為正當防衛所含攝到的法最多只能到"傷害"不能到"加重傷害"這樣又多了一階。 (7ILXKWro 14/10/28 10:00)
無名氏: 而且最重要的一旦發生傷害致死的狀況,就會變成一造辯論,因另一方已經無法辯白了,將會變成防衛方單方面的 (7ILXKWro 14/10/28 10:02)
無名氏: 說詞,真實現場狀況是否完全跟乙方講的一樣"揮拳?" "慣犯?" (7ILXKWro 14/10/28 10:03)
無名氏: 上面推文提到法益的全部回去重讀一次刑法....... (T2Gsdq1. 14/10/28 13:43)
無名氏: 正當防衛不用比較法益 只要是現時不法侵害 基於防衛意思所做的防衛行為 都是正當防衛 (T2Gsdq1. 14/10/28 13:45)
無名氏: 防衛過當主要是指你使用的手段明顯超出相當性和必要性 (T2Gsdq1. 14/10/28 13:45)
無名氏: 那樣不就是要去進行利益衡量嗎... (DgMLdhOU 14/10/28 13:53)
無名氏: ....不是這個意思 (T2Gsdq1. 14/10/28 13:57)
無名氏: 我是指JfS6drhI說的 今天竊賊侵害屋主財產法益 屋主以防衛意思保護財產法益 (T2Gsdq1. 14/10/28 13:57)
無名氏: 而侵害到竊賊的 (T2Gsdq1. 14/10/28 13:58)
無名氏: 這時候是成立正當防衛的 而不用比較 侵害身體/生命法益 > 財產法益 就變成防衛過當 (T2Gsdq1. 14/10/28 13:58)
無名氏: 防衛過當是指 他使用的手段侵害身體/生命法益 施行這個手段時明顯超過相當和必要性 (T2Gsdq1. 14/10/28 13:59)
無名氏: 而不是指他不能使用這個手段 (T2Gsdq1. 14/10/28 13:59)
無名氏: ?他本來就是說這是正當防衛,但是因為所欲保護保護客體與手段侵害到他人生命法益這點顯有失衡吧? (DgMLdhOU 14/10/28 14:08)
無名氏: 所以他說的東西並不失衡 失衡的是他的手段能量有可能超出相當性和必要性 (T2Gsdq1. 14/10/28 16:17)
無名氏: 簡單的說 有人正在偷我東西 我可以基於防衛意思過去揍他 排除他對我的侵害 (T2Gsdq1. 14/10/28 16:17)
無名氏: 如果要比較法益 身體法益>財產法益 那不就怎麼用都過當? (T2Gsdq1. 14/10/28 16:20)
無名氏: 我是認為最好把自己讀的所謂的適當性和必要性的定義講出來再說 (tjaXIzSU 14/10/28 16:20)
無名氏: 所以只有當我揍他時超出相當性和必要性的揍 才是過當 (T2Gsdq1. 14/10/28 16:20)
無名氏: 我對適當性是認為"有效終結侵害的方式",適當性是"同等""有效"的方法中侵害最少的 (tjaXIzSU 14/10/28 16:21)
無名氏: 例如 他只是小孩 我揍他個幾拳就能排除侵害 但我把他打到重傷 (T2Gsdq1. 14/10/28 16:22)
無名氏: 這才叫做防衛過當 (T2Gsdq1. 14/10/28 16:22)
無名氏: 等等...正當防衛本身可以無視法益,但那只是可以忽視各法益間的既定次序,但是不代表就可以完全忽視質量 (DgMLdhOU 14/10/28 16:24)
無名氏: 防衛過當只有3種情形,適當性,必要性,防衛行為的社會倫理限制,沒有第4種 (tjaXIzSU 14/10/28 16:26)
無名氏: 身體權與財產權各有不同的保護強度,所以會有高低之分,但是正當防衛當然忽視這件事情,而直接比較「質量」 (DgMLdhOU 14/10/28 16:26)
無名氏: 至於小孩偷東西把小孩打成重傷,這不叫防衛過當,這叫防衛權的濫用,主張不了23 (tjaXIzSU 14/10/28 16:27)
無名氏: 這時就是要檢驗衡平性,因為這例子保護和侵害的法益的質和量,明顯"極端"失衡 (tjaXIzSU 14/10/28 16:28)
無名氏: 所以我可以為了保護100萬在別人手上畫出小傷口 (DgMLdhOU 14/10/28 16:28)
無名氏: 但是這並不一定代表我可以為了保護100萬造成對方重度殘廢。生命權在這邊重於財產權已經不是法益比較問題 (DgMLdhOU 14/10/28 16:29)
無名氏: 而是即使單是質量比較上生命權也本來就很容易超過財產權。 (DgMLdhOU 14/10/28 16:30)
無名氏: 當然不是以重傷意思下施行的 是以防衛意思下失手打才重傷 (T2Gsdq1. 14/10/28 16:38)
無名氏: 就算以防衛意把一個小孩把成重傷一樣會被原則不討論的衡平性給擋下來,不是因為他有沒有防衛意思 (tjaXIzSU 14/10/28 16:46)
無名氏: 是因為它保護和侵害的法益,"極端"失衡 (tjaXIzSU 14/10/28 16:47)
無名氏: 是要看案例有沒有極端失衡才決定要不要討論衡平性(狹義比例原則),不是比了後才決定要不要討論.. (tjaXIzSU 14/10/28 16:48)
無名氏: 但對小孩行使防衛權本身也有違反防衛行為的社會倫理限制,但是在檢討順序上衡平性會比社會倫理限制早檢討到 (tjaXIzSU 14/10/28 16:49)
無名氏: 前面都過不了了,就不用再檢驗後面了~ (tjaXIzSU 14/10/28 16:50)
無名氏: 會不會擋下來一定是看情形 上面有說了"失手" 如果單純打他 但不小心揮到眼睛 損及一目一樣是重傷 (T2Gsdq1. 14/10/28 16:51)
無名氏: 這時候不可能排除正當防衛的適用 (T2Gsdq1. 14/10/28 16:52)
無名氏: 生命權只有質的問題沒有量,但我是認為財產權要量到一個程度下才可以和生命權對打讓我難以決定 (tjaXIzSU 14/10/28 16:52)
無名氏: 至於那個財產權的量要多少才能打 的過生命權的質....這個我就沒辦法決定了 (tjaXIzSU 14/10/28 16:53)
無名氏: 如果真的要我決定那財產的量應該要上億我才會考慮選擇財產權吧~ (tjaXIzSU 14/10/28 16:54)
無名氏: 但本案例如果只認為只有財產權VS生命權,那就代表你刑法讀的不太好就是了 (tjaXIzSU 14/10/28 16:55)
無名氏: 你後面說的一堆 質和量 你一個都無法決定 這其實繞迴來 只要用手段是否明顯超越相當性和必要性就解決了 (T2Gsdq1. 14/10/28 17:01)
無名氏: 你舉的例子>所以我可以為了保護100萬在別人手上畫出小傷口 (T2Gsdq1. 14/10/28 17:02)
無名氏: 很明顯手段沒有超出相當和必要性 根本不用依造你的質量下去判斷 (T2Gsdq1. 14/10/28 17:03)
無名氏: 我會這樣講是因為如果把本案例只看到財產VS生命權才會有那種難以比較的情形 (tjaXIzSU 14/10/28 17:03)
無名氏: 況且我所說的重點單純是正當防衛不需衡量法益這件事 (T2Gsdq1. 14/10/28 17:04)
無名氏: 何不把相當性和必要性的定義講出來涵攝看看? (tjaXIzSU 14/10/28 17:05)
無名氏: 你似乎整個搞錯了我想說的 這個案例 成立正當防衛 大家應該都沒意見 (T2Gsdq1. 14/10/28 17:05)
無名氏: 我針對的是>JfS6drhI 14/10/26 23:35 這則推文 他搞錯這案例防衛過當的重點 (T2Gsdq1. 14/10/28 17:06)
無名氏: 他認為的防衛過當 是因為保護財產法益 防衛手段不能侵害生命法益 (T2Gsdq1. 14/10/28 17:07)
無名氏: 沒有 我只是想知道其他人對相當性和必要性是如何解釋而已 (tjaXIzSU 14/10/28 17:09)
無名氏: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4939 (T2Gsdq1. 14/10/28 17:11)
無名氏: 能寫一下嗎? 我查了一下是在講時間的問題,而且那一小段裡還沒寫對相當性和必要性的解釋.. (tjaXIzSU 14/10/28 17:19)
無名氏: ヽ(●´∀`●)ノ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五號 (gYBoqcdM 14/10/29 23:03)
無名氏: 樓上那件的判決,還是在處理不法侵害的時間點,沒寫什麼是相當或必要 (ZH8z4wo6 14/10/30 19:57)
無名氏: 是被害人伍OO 應該沒查錯判決吧? (ZH8z4wo6 14/10/30 19:5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7(一)11:57 ID:GVdm.OFA] [] No.19878 2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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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賊仔就賊仔呀,有必要把他打死嗎?
這種事真的很難說
除非是持有絕對優勢武力或對方不反抗
保證對方生命無虞的作法碰上亡命之徒卻可能讓自己或親人送命
我身邊聽到碰到盜賊闖入的案例,都是將自己反鎖在房間苦苦哀求盜賊離去
無名氏: 是的 所以我才說根本無法得知對方是慣竊?能力?裝備和身體情況的情況下竟然要求防衛者 (3GW1VJqo 14/10/27 17:45)
無名氏: 負這種責任....那不就代表以後軍人就要小心點了,因為你只要把對方失手弄死,GG (3GW1VJqo 14/10/27 17:46)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7(一)22:08 ID:Q7YKv2J6] [] No.19881 35推  
我說阿
當過海陸又怎麼了?人家只是當了11個月的不願役
就當人家是專業的搏擊手啦?
假設22歲當兵,現在29歲,都7年過去了,早就忘光啦

如果法官的心證真的出現他當過海陸這項,我只能說被罵恐龍也只是剛好
無名氏: 有些技能就像是騎腳踏車一樣,身體記住了那個步驟了,久沒用頂多是較生疏,但不會變成完全不懂 (7ILXKWro 14/10/28 09:46)
無名氏: 騎腳踏車 算是有點機械式的肌肉記憶 跟複合式的運動完全不一樣 當然不能說完全不會 (d6LWw8SQ 14/10/28 10:09)
無名氏: 跟訓練時間長短有關 (d6LWw8SQ 14/10/28 10:09)
無名氏: 所以還真的有人認為當兵11個月就是搏擊手了?台灣讀法的都這德性? (TyOHsIRs 14/10/28 10:18)
無名氏: 不說別的,你現在把刺槍術刺一整套出來要不要? (TyOHsIRs 14/10/28 10:23)
無名氏: 所以TyOHsIRs 認為要用常威的觀點來認定被告是天生神力 (fPUAqF5s 14/10/28 10:24)
無名氏: 你看過新聞沒?這傢伙因為職業關係,身體壯得很,警察還有現場的照片 (TyOHsIRs 14/10/28 10:26)
無名氏: 他就只是用全身的力量把對方擠到牆角,把整個人壓在那 (TyOHsIRs 14/10/28 10:27)
無名氏: 新聞還有加一句他以擒拿術勒住竊賊的脖子 (7ILXKWro 14/10/28 10:35)
無名氏: 看報紙吧,那不是擒拿,那只是把對方整個往牆角壓,這個誰都會 (TyOHsIRs 14/10/28 10:36)
無名氏: 報紙也有提他是ㄧ手揪住竊犯的衣領,然橫再用手將其頭側壓,造成企管堵塞,2~6分中大腦就會缺氧,這是陸 (7ILXKWro 14/10/28 11:14)
無名氏: 這是最基本的壓制阿,然後勒?你還要我們在那種場合下考慮他會不會死嗎? (TyOHsIRs 14/10/28 11:23)
無名氏: 法律授權給你的只有壓制,沒有授權給你讓他死 (7ILXKWro 14/10/28 11:29)
無名氏: 他一開始一定也不是想要讓他死,只是想壓住對方,拿捏不對力道最後造成死亡的事實,這就是過失之所在 (7ILXKWro 14/10/28 11:30)
無名氏: 我也可以說那不是過失,.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才叫過失 (TyOHsIRs 14/10/28 11:43)
無名氏: 但那情況根本沒餘裕去注意 (TyOHsIRs 14/10/28 11:44)
無名氏: 施展壓制術時,依照他的專業領域他應注意的部分就是不該"出人命"而不注意,就像是腎上腺素的大量分泌導致 (7ILXKWro 14/10/28 11:45)
無名氏: 當兵隨便學學就叫"專業"那我隨便翻一下六法也能說我是專業了 (TyOHsIRs 14/10/28 11:47)
無名氏: 其不注意的部分可論其"自我自制支行為"平時在與同袍對練時就應該清楚罩門底線在哪,忽視其底現不也是應注 (7ILXKWro 14/10/28 11:47)
無名氏: 拿不願役的"專業"為論調基礎?更別説他少說退伍7年,你不嫌太薄弱阿 (TyOHsIRs 14/10/28 11:48)
無名氏: 倘若今天這種技能,就算是與同袍對練時也會出人命,那就可以判定這行為無過失之虞,但是與同袍對練時能掌握 (7ILXKWro 14/10/28 11:49)
無名氏: 癥結點,實用時卻全力致以壓制,這不也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觀點之所在 (7ILXKWro 14/10/28 11:49)
無名氏: 他"平時"是水電工,我不知道你""平時在與同袍對練"的腦補是怎麼來的 (TyOHsIRs 14/10/28 11:49)
無名氏: 他的身手是承自海軍陸戰隊的精實訓練,不是水電工 (7ILXKWro 14/10/28 11:52)
無名氏: 不管是專業或是與平時在與同袍對練的基礎事實都不存在,你打那堆是要幹嘛? (TyOHsIRs 14/10/28 11:52)
無名氏: 承自海軍陸戰隊不代表他就是'專業",你的邏輯沒問題吧? (TyOHsIRs 14/10/28 11:53)
無名氏: 難道說我當過兵,打過幾次槍,就要說我是專業? (TyOHsIRs 14/10/28 11:54)
無名氏: 基礎不存在的論點在哪?以法律方來看經過海軍陸戰隊的精實訓練,應就必有超越凡人的戰技能力 (7ILXKWro 14/10/28 11:55)
無名氏: 更別說他那招只是基礎,看過.稍微摸過的人都會 (TyOHsIRs 14/10/28 11:55)
無名氏: 別推給法律嘿,到現在為止都只是你的心證 (TyOHsIRs 14/10/28 11:55)
無名氏: 而且,新聞理沒有明講,但是他點出呢年紀推算,應不是不願役退伍,他是已"退役"為詞,因而可推論他不一定 (7ILXKWro 14/10/28 11:56)
無名氏: 打混摸魚的不願役 (7ILXKWro 14/10/28 11:56)
無名氏: 我看到的是以"退伍"為詞 (TyOHsIRs 14/10/28 12:00)
無名氏: 我昨天夜間新聞看到的士退役,我不確定 (7ILXKWro 14/10/28 12:03)
無名氏: 士退役有什麼奇怪的?一堆不願役班長都是士,你真的沒當過兵阿...... (TyOHsIRs 14/10/28 12:05)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7(一)23:20 ID:bmxt/l9c] [] No.19882   
幹你娘講那麼多
每個職業都有風險拉
敢闖近別人家就不要怕被打死

無罪確定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0:24 ID:7ILXKWro] [] No.19886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8667.htm
嫌犯朝自己開槍 刑警開4槍制伏判賠104萬

同一天的新聞,可以參考看看
照說採通說的話,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定讞。
這個案子部分情況也跟此案相當接近,不同的昰被告
方是現役警官,最後法官仍是已開四槍反比例原則。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0:41 ID:TyOHsIRs] [] No.19888 42推  
 檔名:1414464066934.jpg - (125 KB, 640x480) 125 KB
這年頭不看報紙的人還真多
算我拜託你們,要鍵盤辦案也看看場合,看看現場
認為正當防衛就是該XXX不能OOO
你到底有沒有考慮到緊急情況,腎上腺素大量分泌的情況?
為什麼台灣讀法的幾乎都把人當成是新堂功太郎那種高手來看待阿?
無名氏: P.S給你個小小的建議,報紙上說的不一定是真的,依據偵查不公開原則,報紙上都是檢方透露點小訊息 (7ILXKWro 14/10/28 11:22)
無名氏: 記者再不足的部分再加以腦補而成的,看報紙是不能辦案的,因為我們的記者為了聳動的標題吸引眼球 (7ILXKWro 14/10/28 11:22)
無名氏: 會下很誇大的版詞 (7ILXKWro 14/10/28 11:23)
無名氏: 媽媽嘴案三個共案新聞不是也報的跟真的一樣,甚麼串共簡訊,交戰手冊都出來了 (7ILXKWro 14/10/28 11:24)
無名氏: 最後無罪飭回,因為新聞沒辦法掌握偵查不公開的內容,都是斷章取義猜測的 (7ILXKWro 14/10/28 11:24)
無名氏: 新聞所寫的要看仔細內容,他是已衣領銜住脖子,再推其腦袋,讓大腦斷氧,理論上大腦斷氧2分鐘以上就會造成 (7ILXKWro 14/10/28 11:26)
無名氏: 一定程度的腦死,這部分我沒辦法相信施展的人在所學時不知道這樣有致命性 (7ILXKWro 14/10/28 11:27)
無名氏: 國家培育你戰鬥技能是讓你來打共匪的,不是拿來打老百姓或是罪犯的 (7ILXKWro 14/10/28 11:27)
無名氏: 檢方是檢方,法官是法官,光是上面那新聞,就能證明台灣讀法的不知道在想什麼 (TyOHsIRs 14/10/28 11:28)
無名氏: 軍隊技能是用來保家衛國,誰管你打誰阿? (TyOHsIRs 14/10/28 11:30)
無名氏: 你的論調讓我證實,台灣學法的都把人當成新堂功太郎,在那種場合還得有餘裕判斷他會不會腦死 (TyOHsIRs 14/10/28 11:32)
無名氏: 這部份是法官心證問題, 你可別在推托給法條是怎麼寫的 (TyOHsIRs 14/10/28 11:34)
無名氏: 你可以說人就是該知道那行為會不會出人命,我也可以說,緊急情況下,正常人根本管不了那麼多 (TyOHsIRs 14/10/28 11:37)
無名氏: 保護自己的家人是天經地義,且對方根本沒有傷害意圖 (TyOHsIRs 14/10/28 11:38)
無名氏: 他只是要癱瘓對方的行動能力 (TyOHsIRs 14/10/28 11:38)
無名氏: 事實上就在於癱瘓對方之能力,不應該是"死亡"為結果,所以才會論其過失 (7ILXKWro 14/10/28 11:42)
無名氏: 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才叫過失,那場合可沒有注意的餘裕 (TyOHsIRs 14/10/28 11:44)
無名氏: 在所訓練的過程,理因明白頸絞的危險系,施展的時間性多久可有致命的程度 (7ILXKWro 14/10/28 11:58)
無名氏: 該新聞後半段也都訪問教官,教官也都提醒不應用危險性高的近身戰,應用打擊技將對方KO,當然這也可以說是 (7ILXKWro 14/10/28 11:59)
無名氏: 教官的事後諸葛,但是這樣的詞,也是有讓法官心證行成的可能性的 (7ILXKWro 14/10/28 12:00)
無名氏: 這樣就回到另一個論點得"理性的第三人是否會採取相同的方法"今若他不是海軍陸戰隊退役之官兵 (7ILXKWro 14/10/28 12:01)
無名氏: 在"廁所"應用打擊技?會讓這樣的心證成立的法官是腦袋有洞? (TyOHsIRs 14/10/28 12:01)
無名氏: 僅為一班老百姓,老百姓向前對匪徒攻擊的機率應當也相較於受過訓人較低 (7ILXKWro 14/10/28 12:02)
無名氏: 台灣每個男人都要當兵,你說的老百姓是誰? (TyOHsIRs 14/10/28 12:03)
無名氏: 還是你認為陸海空就是比海陸差?你已經有歧視了還不自知? (TyOHsIRs 14/10/28 12:04)
無名氏: 這是新聞炒作的點,故意一直把詞擺在"海陸退役"我想單純只是想讓標題聳動,是否會被法官採信這還未知 (7ILXKWro 14/10/28 12:05)
無名氏: 現在誰跟你談炒作,我是問題這種軍種歧視到底是怎麼來的? (TyOHsIRs 14/10/28 12:06)
無名氏: 現在的事實,除了女人.替代役.免役,台灣不存在老百姓 (TyOHsIRs 14/10/28 12:08)
無名氏: 海軍陸戰隊為三軍之外的特殊部隊,從起支訓練方式就已經和三軍官兵訓練不同,這是重所皆知之事 (7ILXKWro 14/10/28 12:08)
無名氏: 所有男人都受過軍隊的教程,也就是說竊嫌只要當過兵,那他就是戰鬥人員 (TyOHsIRs 14/10/28 12:09)
無名氏: 新聞沒明講到底事志願役或是不願役,倘若事志願役他的訓練精實絕對冠於三軍支訓練 (7ILXKWro 14/10/28 12:09)
無名氏: 這不是歧視,是無庸舉證之是實 (7ILXKWro 14/10/28 12:09)
無名氏: 廢話喔,陸海空.海陸,四大類都訓練都不一樣,你說這話是要唬誰? (TyOHsIRs 14/10/28 12:10)
無名氏: 海軍陸戰隊所賦予的任務特殊,所受之訓練也部是另外三軍可以相比擬,而海軍陸戰隊之戰技要求也冠於三軍這也 (7ILXKWro 14/10/28 12:12)
無名氏: 不過未甚麼現在話題在海陸上打轉? (7ILXKWro 14/10/28 12:13)
無名氏: 問你阿,把話題轉到海陸的人是你,不懂海陸的人也是你 (TyOHsIRs 14/10/28 12:13)
無名氏: 海陸訓練跟陸軍差不了多少,依你對海陸的美好幻想,我看你是把海陸兩棲跟海陸搞混了 (TyOHsIRs 14/10/28 12:14)
無名氏: 你的眾所皆知我真的不知道是哪裡的"眾",根本跟事實脫節 (TyOHsIRs 14/10/28 12:15)
無名氏: 看看我家的"士官長"就好一整個就是好好先生,體格也不壯,常常看小說漫畫,超越凡人的戰技能力?這... (TyOHsIRs 14/10/28 12:20)
無名氏: 我就海陸拉...沒當過兵的蔡逼八才會有這種疑慮...海陸都退伍了,我連個腹肌都沒有 (I3tcYfRE 14/10/30 14:16)
無名氏: 莒光拳沙小的不會啦,我只會拿掃把掃地...所以海陸就是高手?想太多 (I3tcYfRE 14/10/30 14:17)
無名氏: 海陸沒大家想的那麼神,基本上跟陸軍大同小異,別把海陸跟兩棲搞混了 (2UXE9SzM 14/10/30 21:2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0:54 ID:TyOHsIRs] [] No.19890 2推  
>>No.19888
跟上面的警察開槍事件一樣
台灣的法界到底把人類當什麼了?
好像人人就是該能一槍制伏對手,在家遇到緊急情況,還要能很冷靜的判斷對方有沒有問題

為什麼國外對這方面判定那麼寬鬆,台灣法官卻把人都當成是上過戰場爬過屍體堆的阿諾?
台灣的法官是都上過戰場爬過屍體堆就是?不然這種高標怎麼來的?
無名氏: (゚∀゚)<因為很多都是事後諸葛 當被害人都有預知能力一樣 能知道執行完這些動作 才能符合所謂的比例原則 (pnmM.tjM 14/10/28 11:01)
無名氏: 得了 能事後諸葛表示當時就是作的不夠好 然後這不夠好導致死亡 (ALsnJMzU 14/11/02 22:4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1:58 ID:TyOHsIRs] [] No.19891 1推  
>>No.19881
>以法律方來看經過海軍陸戰隊的精實訓練,應就必有超越凡人的戰技能力
學法的真的都是這個邏輯?有沒有人要澄清一下?
還是這人根本沒當過兵?
海軍陸戰隊6年前是一個月一梯,每梯少說1200人阿
你的意思是?每個月都會有1200人有超越凡人的戰技能力?
無名氏: 軍隊好恐怖喔 每個月都會製造1200個戰技強者 (IOoXyF4g 14/10/28 23:2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3:06 ID:DgMLdhOU] [] No.19892   
又看到一堆人崩潰了。

1.受過訓練,所以法律要求會較高,這件事情也不用崩潰成「只要當過兵就...」,你是當法院真的都不會客觀事實審查喔。

2.正當防衛時當然因為各種因素不可能完全掌握力道。我只能告訴你法律這種東西就是機掰,他的目的本就不是為甚麼大眾的脆弱法感情,只是為了社會穩定,當然會禁止或嚴格審查所有暴力行為。那不然難道是要法律都不對這種事情審查或約束嗎?

3.更糟糕的是無限舉例。照這樣如果可以那大概都不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了,因為反正我不知道,所以我當然就有任何情況的擔憂。是是是,反正不知者無罪嘛。

沒有人要你都不要防衛,只是要你不要常常不小心弄死人,這很困難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3:39 ID:9WApASC.] [] No.19894   
都還沒真的判呢,一堆人大呼小叫的好像法官已經判有罪一樣
要討論法官判決合理不合理請先等到判決書下來再討論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5:58 ID:TyOHsIRs] [] No.19897   
>>No.19892
>>No.19892
>只是要你不要常常不小心弄死人
對屋主來說,這輩子也才遇過一次
常常?你腦袋沒洞吧
>,這很困難嗎?
還真的很難勒
這次只是勒住就死了

別說勒住,柔道的大外系列,隨便找個外行看幾次就會
但是摔的人沒抓好,被摔的沒受身,你以為要摔死人很難?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6:03 ID:U9b2fGgM] [] No.19898   
> 跟上面的警察開槍事件一樣
看到這個新聞真的很點點點
法官說警察反制最多只能開一槍
如果這一槍沒打中又怎麼辦!?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6:09 ID:d6LWw8SQ] [] No.19899   
>>照這樣如果可以那大概都不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了
因為中華民國的防衛過當是以比例原則來判定,而美國則是以動機來判定,除非你能舉證其防衛過當的動機。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6:21 ID:vBq2R/E6] [] No.19900 2推  
那我想請教一下

在台灣要怎樣才能停於"正當防衛"而不"防衛過當"?

有推薦的器具或方法嗎?

從研究過法律的各位的觀點來說的話
無名氏: 拿防狼噴霧噴眼睛,再限制行動以防他因為看不見在你家摔個腦傷送醫不之類的 (9stY3DC. 14/10/28 17:26)
無名氏: 然後如果剛好對方對成分過敏而死就是過當 (3QX9iWck 14/10/28 19:0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16:51 ID:TyOHsIRs] [] No.19901 1推  
德國刑法第33條規定:『防衛行為人因為慌亂、害怕或驚嚇而踰越防衛之界限者,行為不罰。
無名氏: Welcome to Taiwan (Rlaz3pRg 14/10/29 04:3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8(二)22:10 ID:TyOHsIRs] [] No.19904   
遇賊等警察來處理?曾有「海陸兵屋主」報警後反遭砍傷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9038.htm#ixzz3HRtDDZcT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29(三)19:03 ID:gYBoqcdM] [] No.19907 1推  
請google"賊摔死"
就知道鬼島法官有多恐龍~
這不是第一個案例,也肯定不是最後一個
無名氏: 請去找判決書來看. (Y00Qfyvs 14/10/29 20:0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30(四)14:25 ID:I3tcYfRE] [] No.19911 18推  
>>7ILXKWro

對...他沒當過兵
我只能這麼說.....
無名氏: 有沒有人想過當過海陸出手當然和一般人不同,這不就和技工身上會帶板手一樣的道理? (ZH8z4wo6 14/10/30 19:59)
無名氏: ....因為我就是海陸...海陸沒有那回事就這樣...技工身上也不會隨時帶板手 (kpPFVQsY 14/10/30 20:27)
無名氏: 電視播的、新聞報的,全都是特種部隊或是特殊連,一般海陸跟陸軍沒兩樣 (kpPFVQsY 14/10/30 20:27)
無名氏: 技工隨時帶板手WWWWWWWWWWWWW (fzvRHsO6 14/10/30 20:44)
無名氏: 又不是演少林足球... (kpPFVQsY 14/10/30 20:47)
無名氏: 也只有沒當過兵的才會認為海陸出手就是不一樣.... (kpPFVQsY 14/10/30 20:48)
無名氏: 肥宅明明認為當兵沒屁用而努力逃兵卻又把兵想的好像武林高手 (xHuVNzwE 14/10/30 21:01)
無名氏: 就沒人想過海陸的標準和常人不同嗎?所以他出手怎麼和常人比? (ZH8z4wo6 14/10/30 21:59)
無名氏: 而且當事人的經歷,訓練都是法官在考量的地方之一,真是遺憾有些人的推文內容 (ZH8z4wo6 14/10/30 22:03)
無名氏: 海陸退伍的表示:你怎麼會認為訓練不同?你當我們是蛙人部隊喔? (LM4eQUTI 14/10/30 23:45)
無名氏: 而且台灣哪來的"一般人"啦,除去女人,正常的男人都要當兵好嗎 (LM4eQUTI 14/10/30 23:47)
無名氏: 當過兵的能算一般人? (LM4eQUTI 14/10/30 23:47)
無名氏: 當事人已退伍七年...我當兵退伍不到半年,我就變回80公斤了,你想勒? (hW7nBoik 14/10/31 00:25)
無名氏: 七年內他只是水電工...可沒天天在練莒光拳、柔道..計算他是水電工,他也沒隨時攜帶板手 (hW7nBoik 14/10/31 00:28)
無名氏: 前莒拳隊路過,退伍十年除了酒量沒變,其他肩不能挑手不能提,技能全部還給教官啦… (TQgOhL0A 14/10/31 02:49)
無名氏: 不過過當本來就沒規定不罰…期待法官用期待可能性那塊下手也許比較可行吧 (TQgOhL0A 14/10/31 02:56)
無名氏: 沒說防衛過當不罰...只是一堆人認為當過兵就可以控制力道制伏歹徒...想太多... (aeutMKHw 14/10/31 14:31)
無名氏: 不然就是認為當過兵天生神力,有各種殺人手段....真的想太多... (aeutMKHw 14/10/31 14:32)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30(四)22:07 ID:CnfSsxaY] [] No.19912 11推  
台灣法律最令人詬病的地方
屋內遭入侵明明生命和財產遭受危害,卻還有防衛過當的蠢事

小偷被發現不可能就裝作沒事的離開,人身輕則受傷重則致命
受害者當下必需有絕對的判斷能力,不但要能判斷對方是否對自己有致死的可能性,還要控制為了自保不小心打死人

總結一句話:受害者乖乖站著給人打
無名氏: 還有另一個...逃出去,全家財產給他搶到爽...警察到案大概就沒錢了 (hW7nBoik 14/10/31 00:27)
無名氏: 沒錢還好如果小偷一心尋死還開瓦斯搞氣爆那就真的....偉哉鬼島法律 (LHQZn4T. 14/10/31 04:57)
無名氏: 誰知道你是不是蓄意用正當防衛來故意殺人,看看國外那個刀鋒戰士槍殺女友的案子 (dLw4JVvQ 14/10/31 15:26)
無名氏: 那你要證明蓄意呀?無罪推定,蓄意殺人你要證明....證明不出來不就臆測? (aeutMKHw 14/10/31 16:01)
無名氏: 講的好像要用正當防衛來蓄意殺人很簡單一樣...這麼簡單歡迎你親自去試試看 (aeutMKHw 14/10/31 16:03)
無名氏: 案例不是給了,想動歪腦筋方法多的是,不必無限上綱想把防衛過當殺人除罪化 (zrAtH/eU 14/11/01 03:05)
無名氏: 這案例怎麼看都是過失殺人,和被入侵遭受生命財產危害根本是兩碼子事 (jfy1RjXI 14/11/01 10:13)
無名氏: 只是過失的原因和入侵有關罷了,拿這案例拿說才是無限上綱吧,連防衛都稱不上 (jfy1RjXI 14/11/01 10:16)
無名氏: CnfSsxaY令人詬病的地方 他認為反正是最初的受害者 所以怎麼樣的反擊都可以 沒有界限 (ALsnJMzU 14/11/02 22:51)
無名氏: 實務上小偷被人發現十個有九個都是跳窗奪門要逃...還跟你打打殺殺勒 (WkVgBQII 14/11/04 00:35)
無名氏: 以為小偷人人都一個打十個一出手就會打死一頭牛所以要跟他拼命的...根本電視看太多 (WkVgBQII 14/11/04 00:3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1(六)22:41 ID:JAazOI.I] [] No.19922 22推  
>>這案例怎麼看都是過失殺人,和被入侵遭受生命財產危害根本是兩碼子事

>>只是過失的原因和入侵有關罷了,拿這案例拿說才是無限上綱吧,連防衛都稱不上

你不覺得你這2段再吐自己的槽嗎?

前文先說是2回事後文再說有因果關係?

一定要起衝突有危害才算防衛?

這個疑犯宣稱他以為浴室裡的是小偷所以才開槍,

這樣他的行為不是防衛是什麼?

他的過失殺人罪不是因為防衛過當是什麼?

今天不管浴室裡面死的是小偷還是他女朋友,

他都只能用當時是正當防衛來呈述,

要不然他要面對的是殺人這種更重的罪名。

至於男方是不是蓄意,

因為現場沒有起衝突的跡象,

這也是檢方與女方家屬質疑的地方,

所以才認為很有可能是針對女方來開槍,

後來有記者去訪問男方的前女友,

前女友也說因為男方有情緒上的問題,

還好已經分手了,要不然死的可能會是她。
無名氏: "原因"或者說是"理由"更為恰當 (PFbIiJmo 14/11/02 13:09)
無名氏: "入侵"和"防衛" (PFbIiJmo 14/11/02 13:09)
無名氏: "入侵"和"防衛"是否成立還很難說,除非今天受害者有闖空門的能力,不然就是有鑰匙 (PFbIiJmo 14/11/02 13:10)
無名氏: 若是前者不成立,後者根本不必談,而從新聞來看現在正是駁回防衛過當而以過失殺人作判決 (PFbIiJmo 14/11/02 13:21)
無名氏: 這樣說好了,如果這案例發生在美國會從過失殺人變成防衛過當嗎? 一開始就不成立的東西要扯說無罪化也很難 (PFbIiJmo 14/11/02 13:55)
無名氏: 美國是無罪吧? (UK3Gz0.E 14/11/02 14:14)
無名氏: 上面表達的不太清楚,過失殺人和防衛成立是兩碼子事 (PFbIiJmo 14/11/02 15:03)
無名氏: 法律不會在沒有合理的前提下用"我以為"就三個字就判定事實,入侵條件不成立的情況下, (PFbIiJmo 14/11/02 15:04)
無名氏: 你說再多的我以為依然成立不了防衛事實,就只是單純的非蓄意(過失)殺人 (PFbIiJmo 14/11/02 15:05)
無名氏: 攝影機都拍到他闖空門,還說入侵條件不成立? (ZmMe/w9M 14/11/02 16:00)
無名氏: 我沒看到新聞有說攝影機拍攝到入侵阿...,我的假設是基於 (PFbIiJmo 14/11/02 16:42)
無名氏: "除非今天受害者有闖空門的能力,不然就是有鑰匙",從一開始就只是假設了,畢竟新聞也不盡正確 (PFbIiJmo 14/11/02 16:43)
無名氏: 實際判決情況我們也不清楚 (PFbIiJmo 14/11/02 16:43)
無名氏: 我看報導只有形容偷偷跑到犯人家中,也不知道是闖空門還是有鑰匙的情況下偷偷跑進去 (PFbIiJmo 14/11/02 16:56)
無名氏: 假設會認為闖空門的機率極低是因為,很難想像一介女流擁有這種能力,而且居所還是新聞中說最安全的豪宅區 (PFbIiJmo 14/11/02 16:57)
無名氏: 除非今天犯人沒有鎖門,但又和對於小偷過度謹慎的言詞起了矛盾 (PFbIiJmo 14/11/02 16:58)
無名氏: .........是男的吧?還是前科累累的傢伙 (UK3Gz0.E 14/11/02 17:37)
無名氏: ...那個..沒人先吐糟一下沒有"過失殺人"罪這東西嗎...過失和殺... (TQBXVHlE 14/11/02 22:23)
無名氏: 基於"過失殺人"這東西都出來了,不太像是有學過刑法的人,所以對19922的留言,無法發表任何意見 (TQBXVHlE 14/11/02 22:26)
無名氏: 而PFbIiJmo能推文推成這樣子...似乎也沒發現過失殺人的問題,也不像是有讀過刑法之人 (TQBXVHlE 14/11/02 22:28)
無名氏: 所以PFbIiJmo的推文價值,幾乎是0,最基本的東西都沒學好 (TQBXVHlE 14/11/02 22:29)
無名氏: 講幾乎是0太不給面子了,改成偏低好了 (TQBXVHlE 14/11/02 22:4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2(日)17:46 ID:pAJGYXG2] [] No.19923   
跳開正當防衛往前一點
有人覺得呂秋遠主張的傷害致死其實比較合理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2(日)19:23 ID:UK3Gz0.E] [] No.19924 2推  
>>No.19923
過失致死,防衛過當.正當防衛都可以成立
這是心證問題阿...

今天會有很多人幫他說話,不是因為單純他家被入侵
而是因為第一時間他快點叫他太太報警
再來是死者身上沒有外傷,從照片看,他就是被人擠到牆角,就這樣勒死了,沒有"傷害"的犯意
這樣怎麼能說是"傷害"致死

我覺得他才是最跳tone的那個
無名氏: 過失致死和傷害致死的區別,實務上是看主觀的程度,而主觀的程度是由客觀行為上加以判斷 (TQBXVHlE 14/11/02 22:54)
無名氏: 而這案例情形,我也認為行為人在主觀是能預見的 (TQBXVHlE 14/11/02 22:56)
重點是戶主已經懷疑家裡有小偷了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0:51 ID:WncrfUnE] [] No.19931 5推  
個人觀點

按下面描述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7/36171451/

>>案發當時,因發現一向開啟的廁所門突緊閉,直覺有異,開燈時發現廁所內有人影,隨即用力撞門,同時大喊要妻子報警
>>返家後他要進廁所小解,發現廁所門異常沉重推不開,他驚覺有陌生人侵入,用力撞開門後,赫見張嫌戴著口罩躲在浴室


戶主已經發現小偷躲在廁所裡
這時戶主應該報警處理,並在廁所門警戒

如果小偷自已開門出來,被打死沒話說
現在戶主自已撞開門進廁所多少該付一點責任

至少我遇到同樣情況不會主動開門,會不動聲息的報警,同時手拿武器準備小偷萬一開門
無名氏: 一個正常人發現家裡有不明的東西通常都會害怕並想証實 所以應把門撞開是蠻正常的反應... (P8cUNRpw 14/11/04 18:04)
無名氏: 且你不能確定在裡面的"東西"持有啥麼武器或者對方可能會死在裡面 (P8cUNRpw 14/11/04 18:05)
無名氏: 結論就是大家都愛用神視角根神反應來合理化 可是越合理化越不像正常人遇到事情應有的反應 (P8cUNRpw 14/11/04 18:06)
無名氏: (゚∀゚)<要是哪天賊被關在裡面心臟病發,屋主又要被告謀殺 (oj8QZGQI 14/11/05 14:03)
無名氏: 你故意把賊關在裡面還他來不及逃出去吃心臟病藥當然要被告謀殺了xdddd (7AGaNbFA 14/11/05 23:0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11:39 ID:ecfPjMZA] [] No.19933   
>>No.19931
>至少我遇到同樣情況不會主動開門,會不動聲息的報警
遇賊等警察來處理?曾有「海陸兵屋主」報警後反遭砍傷
你等著被砍死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4(二)21:20 ID:RORIuAgA] [] No.19946 5推  
>>No.19933
安安
可以跳出這個輪迴了嗎
>不喜歡法律也請理性討論,一國之法不會因為你在本版大呼小叫就改變,請就事論事。
之所以我國法律這樣去判斷,就是希望國民不要任意使用武力,如果你對於這個立法目的有意見,可以推動修法。
這串下來可以發現有些人對於正當防衛的認識恐怕已經逾越界線,與其說是"不得以的手段",不如說更像城堡法案那種"經考慮後認為必須的手段"。這種偷渡只會毀掉整個討論而已。
無名氏: (゚∀゚)<被婊到說不出話了wwww (oj8QZGQI 14/11/05 14:04)
無名氏: 樓上也只說得出這句話嗎WWWW (nfeavmlU 14/11/05 15:58)
無名氏: (゚∀゚)<nfeavmlU被婊到只能鸚鵡學舌了www (F9L9kSmM 14/11/06 19:42)
無名氏: 沒話說哭哭ㄛ法盲只能發廢文哭哭ㄛ (G1duL2nA 14/11/07 15:28)
無名氏: 目前我也是抱持這種觀點,有些事情民粹並不適宜,法官審案是依法論科,不是在講情理的 (A9Kz4HqI 14/11/11 13:0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5(三)10:19 ID:Bl66OSyQ] [] No.19947   
>>No.19946
>>No.19946
不討論這個議題
不會改變有人因為放棄武力而被砍的事實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5(三)15:56 ID:nfeavmlU] [] No.19948   
>>No.19947
所以你要的是什麼標準。
說不出話來嗎?是啊,是說不出來,因為一堆人要的解決方案與討論方式根本與法律方法無關,甚至相悖,既然如此,各位何必在這裡討論呢?直接推動立法讓正當防衛這一塊脫法化,讓公眾的自由心證投票表決去判准或什麼都很好,漫無目的的壁壘原則似乎也不錯,讓我們一起擺脫控制狂設立的變態法律也很不錯,是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5(三)16:11 ID:Bl66OSyQ] [] No.19949   
>>No.19948
為什麼不能討論?法律是由很多因素形成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05(三)17:22 ID:nfeavmlU] [] No.19950   
>>No.19949
沒說不能討論。而是在說有些人的討論方法根本不合現有法律,也不對自己論述與法律理論不合之處檢討,或是甚至直接創造另外一套理論來取代(這樣其實是可以的,問題是沒有人做。),這樣還討論什麼?還不如說是在寫私小說。
過分的加重主觀臆測(不...就...,大家都能預知未來),與其說是正當防衛不如說是在引用壁壘原則,但是又不細加討論期間的適用問題,然後又用"壁壘原則"的方法去支持"自己的正當防衛"。這樣混來混去是要討論什麼。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1/19(三)23:18 ID:2lpUwX6w] [] No.20007 16推  
因為偷的場所不一樣。
在公共場所偷與入侵他人住所偷,完完全全不一樣。
------------------------
題外話,有沒有人認為或想過,我國的法律需要進行大規模的
修法,甚至整個打掉,以建立全新的法律體系。

建立一個不但讓政府有威信,而且人民不論其貧富貴賤,
都得保持敬畏(尊敬與畏懼)之心的新法律。
無名氏: 引進陪審制度,打掉法官心證制,建立判決資料庫,落實法官輪調 才是解決辦法 (.goXwiwY 14/11/19 23:26)
無名氏: 你先告訴我世界上哪個國家的法律是這樣的好嗎 (e2H7AyV2 14/11/20 00:55)
無名氏: 你以為立法是在刻石碑嗎.... (fX29x/uA 14/11/20 08:16)
無名氏: >判決資料庫 (D7X97gLI 14/11/20 10:46)
無名氏: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D7X97gLI 14/11/20 10:47)
無名氏: 一直都在這啊 (D7X97gLI 14/11/20 10:47)
無名氏: 我的意思是,法律以讓政府有威信而且讓人民尊敬與畏懼為原則,制定新的法律體系,意思應該很清楚了。 (pSxUW34. 14/11/20 11:48)
無名氏: 法律的目的有部分一直都是這個吧 (SJistOII 14/11/20 13:25)
無名氏: 勞基法的罰款加重就會很多人信服了 (r51b29WQ 14/11/22 18:22)
無名氏: 不可能加重的,前幾個月還有學者背書說,罰太重不利商業活動。 (2ax.qlwM 14/11/22 21:56)
無名氏: 所以常常搞不懂學術界到底在想啥? (2ax.qlwM 14/11/22 21:59)
無名氏: 不是搞不懂,而是不想懂吧。正反論當然都可能出現,但是也都一定有理由,不要只會"你在說三小" (bD1Fs30s 14/11/22 23:37)
無名氏: 才沒有什麼想懂不想懂的。 (xgBu5sHo 14/11/23 22:49)
無名氏: 罰太重不僅不利經濟 也不利於法 (rrv6K9Z6 14/11/24 18:24)
無名氏: 所以過勞死,重罰六萬.....這根本鼓勵超時工作 (YWpIiZ1A 14/11/25 15:31)
無名氏: 說真的...罰重點無所謂..不要罰到上千萬,我相信罰個五六十萬,應該ok (YWpIiZ1A 14/11/25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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