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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弒親,親殺子的刑度有雙重標準?
名稱:
無名氏
[14/10/10(五)21:43 ID:dD75DmE2] [
]
No.19795
1推
轉自流言終結
台灣子女殺父母會被判死
可是父母家暴殺子女卻很少被判死
曾聽過一個說法
說這代表台灣法律
依然有“子女附屬於父母”的觀念
故導致刑度有雙重標準?
無名氏: 我看是立法論的問題了~ (6/pFeFU2 14/10/11 12:58)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11(六)08:43 ID:OjYCGXuo] [
]
No.19797
推
我覺得倒不是有所謂附屬於父母的雙重標準概念
民法親屬篇
也特別有定義"直血尊" "直血卑" "旁血尊" "旁血卑"
意之乎己使在人人平等的法律前面
血親仍有尊卑之分,世上不可能有完全平等的天秤
即使是法律,你在庭上也要稱上官為鈞長。
那麼在法律上法官或檢察官不就一開始就不是平等的
了嗎?
法,有幾種法源,而父尊子卑這種法是來自於自然法源
自然界共生下本會產生的效益,倒並不能說法律在
父弒子親,或子弒父親為雙重之標準觀念。
人在還沒有構成社會的時候,還是野生動物的時代
就已經有長幼輩分之分,而人與人的聚集構成了部落
各個小部落構成社會,而整個社會風氣構成了文明。
一切都是有一個金字塔的規律在的。
所以我不認為這叫雙重標準,我認為這叫作自然原則。
因為若法真把親認定為附屬品,那家暴後仍有傷害罪
的成立不就矛盾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11(六)08:57 ID:/cVNcXss] [
]
No.19799
推
而且在判例上
在長期家暴當中後來反弒親的判例理
法官多半也都會用"義憤殺人"來辦理的也不是沒有
應該這樣講
殺人罪就是殺人罪
你殺直血卑也還是殺人罪
但是你殺直血尊的話,就變成加重殺人罪這種概念
就像強盜罪的話你只是普通強盜罪
還殺人的話就加重成強盜致死罪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的加重概念。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4/10/11(六)13:01 ID:6/pFeFU2] [
]
No.19806
4推
不太認同這種立法方式
畢竟人人生命同等同價
拿因為是父母來加重其刑..
無名氏: 說的也是 那你覺得殺小孩該罰得比較重嗎? 如果是 那依舊得定義出殺誰能加重才行 (hbDpD/O2 14/10/13 21:17)
無名氏: 只是這樣定義殺誰會加重實在太麻煩了 還是直接把刑罰直接改成死刑好了 (hbDpD/O2 14/10/13 21:17)
無名氏: 那如果不是的部分怎麼不發表一下意見? (Jja7BlXg 14/10/15 08:13)
無名氏: 加重原因不應該用"殺了誰"..是要用"手段,目的"來判斷 (CuawwPgE 14/10/1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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