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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是未遂呢,應該已經既遂了吧?】
名稱:
無名氏
[17/02/10(五)11:57 ID:Z.g/u1O.] [
]
No.22115
1推
某李姓繪畫老師,101年至102年間,強吻11歲的女學生小美(化名),摸她下體,還拉她的手摸自己生殖器,並逼口交,小美緊閉嘴唇才躲過一劫,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未遂』等罪」,判李6年徒刑,可上訴...
【為什麼會是未遂呢,應該已經既遂了吧?】
按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明文「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亦屬刑法上性交之行為。
本件,李男撫摸女子下體在先,似已該當以自己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與他人之性器接合之行為。
退萬步言,縱認李男僅是對性器撫摸,並未侵入女子性器體。而李男強拉女子之手,撫摸李男性器之行為,更已該當"以少女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手部),使之與自己的性器接合"之行為(手淫)。
綜上,無論上述前後二行為,皆以該當刑法上性交的定義與既遂;原審卻認為李男之行為僅係未遂犯,似有違誤。
希望各位島民前輩們能幫我解惑,感恩~ m(_ _)m
無名氏: 你要先想一下進入和撫摸的態樣,還有什麼是接合 (6l9QiQ0I 17/02/10 16:04)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7/02/10(五)16:38 ID:vpjJY2gQ] [
]
No.22119
推
感恩6l9QiQ0I、感謝各位,剛剛跟其他島民討論後,偶已經弄明白了!!
為了謝罪之前觀念的錯誤,剛剛整理了一些實務見解的要旨:
"強制猥褻是侵害個人的性自主,亦即...行為人觸及被害人之性表徵器官時,例如撫摸被害人胸部、下體、大腿內側等【猥褻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22號判決參照)
故而單純撫摸下體或使他人撫摸之行為,並非進入亦非接合,在我國的刑法上只論以猥褻行為,而非性交行為。 是此,就算尻到大爆射或揉到大洩洪,都只是猥褻行為。我的觀念有誤,希望大家不要被誤導惹...QAQ
米納桑,只要謹守不口、不肛、不插入等行為,就算被捉到,在我國的現行法規範下,只該當"猥褻"之要件,而不會淪為"性交"的性侵犯唷!!
感恩前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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