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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問題 麻煩島民律師解惑
名稱:
無名氏
[16/12/05(一)16:38 ID:KZoSsKsA] [
]
No.21972
推
最近我剛到台北工作
透過仲介租了雅房還付了1年租金
仲介還說房租原本4000元幫我算3800元X12個月
所以一次繳清了
這下問題來了
房東原本跟仲介講「限女性」出租
結果仲介忘了 還租給我都打好契約也簽字了
(我拿到的契約是房東已經都填好 只剩我簽字蓋章)
讓其他房客覺得很不方便
房東請我搬家她願意付搬家費用
只是仲介失聯了 請他同事回電都說打不通
而3800元X12個月的租金也沒拿給房東
我可以告仲介詐欺嗎?
假設說我找不到房子 我可以要求房東說契約簽好了繼續住下來嗎(當然這是最後手段 我臉皮沒這麼厚...)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12/05(一)19:43 ID:hL/N6W0E] [
]
No.21973
1推
正常來說
你若要繼續住下來的話
不需再跟原房東簽約(都簽好了 非影印)
但之後會怎樣不知道(房客 房東態度)
走民事流程的話 房東要賠錢
解約 可喬
3800*12可商量分攤比例
(也有可能自己須全吃下來)
至於仲介則對你及房東要各負責任
對房東 詐欺(絕對成立)
對你 偽造文書(大概)
無名氏: 仲介對你也有詐欺責任(捲款而未將錢交給應給之人,不當利益取得) (hL/N6W0E 16/12/0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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