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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痛機痛車 名稱: 無名氏 [16/09/28(三)16:10 ID:VYIjb7GQ] [] No.21857 8推 
有看到喜歡的圖想下來痛車
但是一直沒有聯絡到畫師本人

車子是自用的情況下想使用該圖片還是該聯絡到本人才能用嗎@@?
無名氏: 非為營利 私人利用不用著作人同意 (pywCCTdw 16/09/28 16:24)
無名氏: (゚∀゚)つ゛所以痛車弄好了,分享到fb等公開空間,這不會有問題就是了...感恩,我再等個幾天@@ (VYIjb7GQ 16/09/28 19:13)
無名氏: 錯.你貼在家裡沒問題,你貼在車上開出去就有"公開傳輸"的問題. 當然也要他找的到你... (atz.6kXo 16/09/29 07:58)
無名氏: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0&ctNode= (f62kx4eE 16/09/29 08:16)
無名氏: 公開傳輸不是這樣子解釋的... (f62kx4eE 16/09/29 08:17)
無名氏: 公開傳輸,只要是公開至公眾都算,方法不限,這沒錯.貼在車上開出去當然也算.公開權的話要看網站規定. (atz.6kXo 16/09/29 08:59)
無名氏: 錯的是我忘記註明如果作者或是原出處靜禁止轉載就直接GG (atz.6kXo 16/09/29 08:59)
無名氏: (゚3゚)圖片拿來痛車屬於著作重製的範圍,一樣是要著作人授權的 (zAlSZB7. 16/09/29 09:27)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29(四)09:12 ID:f62kx4eE] [] No.21858   
法律用語講求精確 你的公開傳輸跟著作權法的"公開傳輸"似乎不太一樣呢?
著作權法3條十項、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智財局網站解釋
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29(四)10:41 ID:f62kx4eE] [] No.21859   
解題順序大致如下 有遺漏或與現行法規實務見解不同之處請不吝指教
一、原PO所打算使用圖片"本身"合法性?
1.我國不同於日本實務見解目前對於"衍生著作"(二創)如其並無合法授權不承認其有著作權
ex.如原PO欲使用二創圖 除非畫師有原著作同意否則其不得主張有著作權法之保護
二、就算是二創原著作人仍得主張著作權之規定及如直接使用原著人作品時合法使用方式
1.針對重製一般使用人有兩種方式合法使用即著作權法51條及65條
(1).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要件有 個人使用 非營利 合理範圍 利用非公眾機器 須已公開作品
比較有問題的在"利用非公眾機器"所以請人輸出可能就過不了關
2.第 65 條 (前段)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5條就是抽象式包山包海
以圖片來說只要私人、不營利、量小、對著作人獲利影響甚微65條是能通過的
這麼說吧 FF CWT那堆人都沒事了他們還有獲利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29(四)13:19 ID:8QqHq5.g] [] No.21860   
>>No.21858
應該說的是散佈權,傳輸指的是手段,應為車子會動....xd
其實是想不起來"spread的中文"這個字,現在想起來了Orz

"公開傳輸(散佈)"是指第一關+第三關,
我是覺得第一關多半都過不了,第三關也不用管了,直接賭作者會不會看到XD

在無視>>No.21859
提到的圖片是不是二次創造下,真的講下去可以寫論文

照時間點來排序的話
第一關是原出處允不允許在其他地方公開
這是公開權,除非完全沒有註明才可以當作合法"公開"
(注意跟"散佈"不一樣)
*這是100%複製,不是一模一樣的全部歸類到>>No.21859提到的重製

第二關是重製權,反正不是一模一樣的全部是這個
*一小部分(等比例放大縮小等)可能法官會偷懶用公開去判

第三關:
在第一或第二關沒過的情況下拿出來就違反了"散布權"
....不拿出來就沒事,但是都要弄到車上了

因為這不是光碟,所以不是公訴(兩個字比四個字短)
後面就接上"當然也要他找的到你"(笑)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29(四)15:44 ID:f62kx4eE] [] No.21861   
>>No.21860
我覺得論述還是參照法條或判例較為適當
幾個名詞定義上讓我不太清楚你是否參照我國著作權法
(以下因必須參引法條部分眾多避免回文過長僅指出有疑問之處)
一、我先假設你所謂"散佈權"指的是著作權法28-1
第 28-1 條一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1.此散佈指的是移轉"所有權"必須是有體物並非指公開於大眾得聽聞見(也可以參照3條12項”散佈”的定義)
ex.原po貼在車上開出去不算但原po如印出來贈與 互易 買賣就是這裡所謂的散佈
二、麻煩的來了 ”公開權”是哪一條的公開權 我一條條假設吧
1.著作權法第15條”公開發表著作權”
(1).條文較長請自行參照,此條指的是”尚未發表”作品著作人享有公開權
好吧明顯這條無關
2. 著作權法23:條公開口述>無關 24:公開播送:要使用有線無線電波方式>無關
25:公開上映>無關 26:公開演出>無關 26-1:公開傳輸:要透過電波>無關
27:公開展示:未公開發行之公開展示權:原PO都能看到了除非他侵入畫師電腦或畫師只在不公開場所發布>無關 28:改作編輯:無關 28-1移轉所有權散佈:如上段所述
29:出租>無關
三、著作權法3條的名詞定義我找不到何謂”複製”但勉強有個東西滿像的
著作權法3條五項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名詞定義兜不起來故我目前無法理解你的論述,大概是這樣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30(五)00:48 ID:6urRH45E] [] No.21863 2推  
經濟部出版(?)的著作權說明,網路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8&ctNode=7561&mp=1

「公開傳輸權」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0&ctNode=6982&mp=1

著作權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幾個名詞定義上讓我不太清楚你是否參照我國著作權法
不讓我咬文嚼字,也不讓我用通俗的字,嗯.....

著作權法第三條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重點是"通訊方法".
我第一次遇到網路不能當通訊方法的說法,所以上面那篇直接無視掉了
個資法有特別針對聲音,這裡可沒有

真的要說,多少會重複,網路圖片就同時符合公開上映跟公開傳輸
不讓我用"公開傳輸"也不讓我用"公開"...那你選好給我

散佈 -> 散布,電腦選字問題XD

>>一、我先假設你所謂"散佈權"指的是著作權法28-1
第三條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28-1跟我們討論的毫無關係....

既然你都找到這了,往下找61/87不就可以自問自答了嗎
第 61 條(=我說的第一關)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87 條(=我說的第三關)
...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我是故意不怎麼提重制的,已經開始在改(罰則)了,要說等他改完再說

"公開"跟"路人甲可以隨便公開"是不一樣的,這個沒有問題吧?
....閣下是不是那位想要正名"公訴"vs"非告訴乃論"那位?
無名氏: 補:重制這部分可能會改為公訴,所以我不怎樣提到,等到確定會不會改在來說 (6urRH45E 16/09/30 04:44)
無名氏: 補2: 個資法有特別針對聲音,這裡可沒有->說錯了,是通保法 (6urRH45E 16/09/30 07:3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30(五)10:21 ID:x.SDzzEA] [] No.21864   
>>No.21863
要引得太多了請自行爬你的發文吧
一、你一開始說痛車開出去就有你所謂"公開傳輸"後來你改說"散布"
1.這不是公開傳輸 公開傳輸定義你應該很清楚了吧?
2.這也不是散布 3條12項散布定義要能交易、流通 單純他人得觀覽並非散布 好啦如果他把車子門片車殼拔下來賣人就算
二、痛車這行為明顯是侵害著作人重製權(即22條)
故著作權人得依88條民事求償及91條一項刑事追訴
三、再論原PO假若將其痛車照片放在FB上行為
自然是侵害了著作權人26條之1的公開傳輸權
四、解套方法就是 No.21859文中所述不再重複

你引61條有看清楚法條嗎?適用在什麼地方請看清楚
你引87條你確定痛車符合散布定義?
無標題 名稱: 我先說明之後的回文就會很不客氣,自己看不懂不關我事 [16/09/30(五)12:04 ID:A13zP5iM] [] No.21865   
>>No.21864
公開傳輸的確是我錯,我的確料不到有人把網路上的東西不當公開傳輸,
我在不諷刺吐槽下只能下修我智商,
但是我又錯了,把條文都列出來了還沒發現,還要我去找判例....

首先,原作者把他圖擺在網路上,這就是公開傳輸.
把這圖拿來用就會有第61條的問題,先不提絕大多數網站都禁止轉載,有寫隨意轉載的話原PO還要發問嗎?

你要說不是的話,給我去找判例給我看
(要找的是公開的網路圖片不能用於公開傳輸,不是找個不引用的判例)
經濟部說明已經夠白話了,而且這是中文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0&ctNode=6982&mp=1

然後你每一個法律都只解釋無關的那幾個字,還叫我...

首先你要決定你要只用法律,還是口語混著一起用?
只講法律的話根本不會有"公開權"這個字,就像第15條是公開發表著作"之權利",這是著作權下面的一部分,
你他喵的省略就是大師,我就是大屍,你講得很高興我講就是錯的...

經過低人指點,(<-他自己說的)
這位低人說你認為原PO的圖是從已出版的實體物來的,
我是想應該不用下修到這個等級就是了,請告訴我我不用...

原PO第一行:
有看到喜歡的圖想"下"來痛車

書或海報等的實體本怎樣"下"我很想知道

略過這個上面這個吐槽
網路上公開的東西不直接適用你說的第15條,
要不網路小說,漫畫等全部不用發行了

上面的"網路篇"解釋得很清楚,你不去讀不是我的錯

這樣太長,短短一句就是請解釋網路圖片不適用於"公開傳輸"
有多少網路漫畫網站跟APP就是被用第87條第七項起訴的,喵的叫我找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30(五)15:17 ID:BxPBZvXw] [] No.21866   
>>No.21865
感謝你終於說清楚自己的盲點了
一、會侵害公開傳輸權是行為人從著作權人處取得後再透過26-1方式傳輸出去才會侵害公開傳輸權
並不是從著作權人那"得"到時,不管網路圖片是否聲明禁止轉載複製 要達成26-1就必須抓下來傳出去
原PO抓下來痛在車上並不成立
要直到原PO拍下車再上傳那刻才成立
關於以上論點你看看你自己貼的網址第三段就有答案了
87條第7項跟原PO無關我相信你法條看清楚就會知道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30(五)17:08 ID:A13zP5iM] [] No.21868   
>>No.21866
如果你是法律相關的請務必考慮重讀,順便中文也是

你從一開始就解釋"公開傳輸"錯誤然後賴給我,
我說的無視就是這個,給你台階下你不要完全沒問題
"盲點"明明是你自問自答來的不用給我,現在一行一行還你

>>一、我先假設你所謂"散佈權"指的是著作權法28-1
連公開傳輸都不肯查意思的人我沒辦法只好換個字,用散布,
結果他喵的問題製造者只能找這個麻煩

我要說謝謝嗎?外加隨便拉一條到我頭上然後說我錯!?
還不提拉一條完全無關的...還是你不知道痛車是怎樣痛?

>>1.著作權法第15條”公開發表著作權”
這不用再說了吧,連實體物跟電子資料的"公開"都分不清,還是別展現下限的好

>>26-1:公開傳輸:要透過電波>無關
>>1.這不是公開傳輸 公開傳輸定義你應該很清楚了吧?
如果你不知道下載是怎麼發生的...

另外,第26條跟我們討論的毫無關係,他寫得好好的就是有人要把其他東西塞進去
好好地在講電子圖片,你認為這個是"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你引61條有看清楚法條嗎?適用在什麼地方請看清楚
經濟部範例就是引用這一條的反例,你沒讀不是我的錯,我貼出連結還擺在最上面就是要你先讀
"....就是透過使用條款的版規的方式...."
這不可能是"合理使用",所以無關第65條
我一開始就有說"原出處允不允許在其他地方公開",是有人錯誤解釋在賴給我

沒有法律有規定61條以外東西的轉載,所以61條是唯一有關的,
你去查案例,有關的會用61做反例然後用版規等形式證明禁止轉載
至少保證比15,26,28條有關


我先不提你把口語的公開權/公開傳輸權/著作權混再一起講
下面回你這篇

87條第二項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只要解釋最後三個字給我就好,其他請跳過,不用幫我解釋錯誤或是混著其他再塞給我
你唯一能掰的就是痛在車上但是不開出去,這你自便

87條第7項是在回你的判例,不用幫我對到原PO的問題,判例多的不得了,換你找給我我要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09/30(五)19:53 ID:Oe8c08jI] [] No.21869   
>>No.21868
你可能沒接觸過法律看不懂26-1是哪條會搞錯也很自然我就不詳述
總之你先GOOGLE著作權法26-1看會跑出哪條吧

一、再者"錯.你貼在家裡沒問題,你貼在車上開出去就有"公開傳輸"的問題. 當然也要他找的到你."
我應該沒誤會這是你的發文吧?
請問這叫公開傳輸? 還是散布? 答案都不是 我誤會你了?
二、87二項.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同學你為什麼要跳過散布不看呢? 沒有散布或意圖散布我還要解釋你那後面三個字嗎?
散布的解釋就是要有"交易"或"流通"他人單純觀覽並非流通
三、避免我倆老是沒交集 我們直接就爭點討論吧
1.你認為原PO侵害原著作權人哪條著作財產權?
我的答案是將網路抓下來圖輸出後貼在車上開出去
僅侵害22條重製權
並不侵害26-1的公開傳輸權 原因請參照上次回文
之後原PO若將照片放在網路上供人閱覽此時觸犯22條重製26-1公開傳輸權
2.著作權人得民事求償刑事追訴法條依據請問是?
我的答案跟小當家ㄜ...不對我上面回答過了請參照之前回文
你所述的87條跟原PO案例我是看不到哪條適用原PO

3.跟本文無關啦 我滿感謝你肯不厭其煩回文
正好當預習這一科目對我來說不是要爭個輸贏而是正確答案
你的發文風格滿好認的但難得這次我們有交集就來好好交流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10/01(六)02:38 ID:ILYCE43o] [] No.21870   
>>No.21869
我大概了解了

你一律無視自己的錯誤,造成只能追打別人的錯,
又找不到錯,只好自己生...

..跟某總統候選人一樣
要嗎能保證能一直生東西來賴,要嗎能確認自己是對的
兩者皆無只是挖洞給自己跳

你到現在還在把錯誤解釋賴在我身上,公開傳輸權你講了6次(大概,沒仔細數)
還複製法律解釋貼上,但是還是看不懂?
公開傳輸權屬於作者(真的要說的話,"所有權人")
作者不允許轉載的時候,轉載者"轉載"的時候就違反了著作權

你到現在還認為公開傳輸權是從重制者/公開的時候發生,
不用為了找我麻煩去改法律,因為你改不了,至少地球上的你改不了

要不然你解釋一下你的"公開傳輸",還有甚麼情況符合你的版本

>>一、再者"錯.你貼在家裡沒問題,你貼在車上開出去就有"公開傳輸"的問題.

一件案件,無視因果,只挑一段話來講,想必是記者高材生
1.私用不犯法這不用我找法律的吧,他(假設)痛上去但是不開出去是沒問題的
2.他(假設)痛上去開出去就先違反了原作者的公開傳輸權
這哪裡有問題,這個要"不是私用"才會發生,
你要我學你擅自強迫誤會人別人做了在發表高賤?

這等級實在太低了,我超不想回這段的


一樣在網路篇的例子,雖然說你也不會去看
散布已經包含了非營利之已經公開的(東西)的複製/重制
..
因此,對於這些受保護的著作的轉貼、轉寄、收入精華區或其他利用散布行為,原則上,必須經過著作人同意或是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
..

你知道為啥哈哈姆特現在要勾允許收入精華區嘛?
這還用說,一定是應為他營利 口傑口傑口傑...


這是你之前說的
>>二、痛車這行為明顯是侵害著作人重製權(即22條)
合法重制與不合法重制的依據就是所有權人允許到何種程度,第一關就是公開到哪種程度
要略過是你的事,但是對的不會因為你略過就變錯的

你開口重制閉口重制,那我就問你,你連東西都沒拿到重制個屁阿.

我先把話講死,省的你又花時間挖洞讓我跳
我從來沒講過這"沒有違反"重制權,我略有提到,不太想提的原因也說了.
但是"前因"還是存在的,你把他解是成錯然後送給我,說我錯,我高攀不起


雖然有一個人說我沒接觸過法律(我可以學你強迫假設說有一個"自稱接觸過法律"的人嗎?)來強迫錯誤解釋"公開傳輸"然後說我錯

又敢說判例但是不敢去找,又敢說法律但是說不出正確的適用者以及範圍
這種火星法(?)我的確沒接觸過,我住地球

至少我知道著作權官司絕對不能找火星律師來打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10/01(六)08:06 ID:cCx6vdWE] [] No.21871   
>>No.21870
唉我的回文要認真看阿
一、為了你還是不懂什麼叫公開傳輸我再解釋一次
1.公開傳輸不會在你從網路上抓圖片下來時發生
要侵害公開傳輸"必須"是侵害權人"傳送出去"時
我論點一直都是如此實務見解也是如此你不信好吧你不信打去
智財局吧他們說的你可能就會信了
你所謂的"轉載"也是要透過電子轉載在其他電子媒介上
我圖片印出來貼在車上請問哪個人透過電子媒介觀察到了?
2.我有舉例了要看我的文阿
當原PO痛到車上再拍照上傳網站時 此時侵害重製又透過網路侵害公開傳輸權
怕你還是不懂再舉
我從網路抓下來印出來或直接顯示在螢幕上我用攝影的方式拍下來
這都是重製 印出來圖片翻拍或照片上傳到他網站就是 侵害公開傳輸
夠明瞭沒?
二、明顯你也不懂重製
著作權法3條五項、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從網路複製那一瞬間就叫重製有沒有實體根本不是重點
三、看到你痛車開出去那段我真快吐血三升
痛車開出去路上行人看到是經過電子傳輸嗎?不是嗎
那就不侵害公開傳輸權
你要說ㄟㄟ那張圖載下來就侵害公開傳輸啦
抱歉這不叫侵害公開傳輸 實務法條都不是
四、我上段說了集中爭點的兩個問題 拜託回答一下嗎
要是我們結果答案一樣我們就不用屁話一堆啦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10/01(六)12:25 ID:sh04.bf.] [] No.21872 1推  
你忘記我說的"轉載",雖然是故意的,
但是我還是提醒你一下被你無視掉的第61條,
一直說我"公開傳輸"解釋錯誤,但是完全提不出來,後面的61/87自動無視我沒辦法
你的版本我已經用各種資源說明是錯的...

>>要侵害公開傳輸"必須"是侵害權人"傳送出去"時
....痛在車上....
...............

順便說,原文是"傳達",[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拜託你抄也抄得好一點
(後面接第三點)

>>二、明顯你也不懂重製
...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請你跟我說沒有"原範本"那來的"重複"

這條是回你
>>1.著作權法第15條”公開發表著作權”
>>(1).條文較長請自行參照,此條指的是”尚未發表”作品著作人享有公開權
>>好吧明顯這條無關
我都幫你排版了不要亂對
照你的理論網路小說或漫畫是可以隨便亂印亂傳的,還沒發現問題嗎?

>>三、看到你痛車開出去那段我真快吐血三升
最好多吐幾升
海報侵權被告,連他喵的擋泥板的圖片都被告過

>>四、我上段說了集中爭點的兩個問題 拜託回答一下嗎
你連"公開傳輸"都無法說明正確,後面的跟著錯的我答個屁阿

>>著作權人得民事求償刑事追訴法條依據請問是
而且,這條你隨便查新聞就有了,新聞報的比你亂改的還正確一點
還是說違反著作權的人從來沒關過,從來沒罰款,沒收,或求償?
你是認真的嗎?這一條已經超越了好奇號,你要去哪個星!?
無名氏: 忘了說,你在No.21858是你先提出來的"公開傳輸"從相關的到離題的我都回答了,要回答也是你先回答 (sh04.bf. 16/10/01 15:03)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6/10/03(一)09:52 ID:eVN/dJdg] [] No.21874 2推  
趁著某人去超越好奇號或是強制幫我挖一些毫無關係的坑的時候,
說一下"公開"

台灣的著作權有時候抄的不乾不淨,可能就是隨便插在某些條的下面,或是根本只有解釋
以國外美英為例,他們有定義廣播權,台灣就只是一種公開權

簡單來說,就是這著作權的東西的接收者沒有(再)公開的權利(每個國家規定的範圍不一樣)
台灣並沒有專門的一個法,就只有幾條法律的部分跟判例

所以當某人拿第15條出來的時候我就知道他一定沒....
我給了滿滿的提示跟例子,結果只會裝作沒看到,還是根本看不懂?

所以拿去痛車(假設有開出去),是侵犯了原作者的公開權
至於重製,說對方侵犯了重製權要能先說出來為何是非法(的重製)

這等級實在太低,都當眾講(打)出來"...你可能沒接觸過法律..."
的人我以為已不用說明到這程度


追加題目:
這句話構不構成毀謗? 侮辱太容易易科罰金.
"...你可能沒接觸過法律..."

我覺得這位記者的明日之星如果能在一個不受打擾的地方研讀一下著作權,以後可以發揚光大台灣記者界.所以我決定盡全力幫忙.
無名氏: 毀謗是不會成立 (eZQzJM0w 16/10/14 20:59)
無名氏: 指摘或傳述O 毀損他人名譽O 真的要說的話應該先說毀謗也可能會易科罰金 (mWzF36vc 16/10/18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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