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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2/11(五)11:10 ID:68jbmTz.] [] No.21354  
請問三振累犯是怎麼算?
某A因為兩次竊盜成為累犯,
之後犯了殺人罪,
在殺人罪假釋中又犯強盜,
說起來是犯了兩次五年以上重罪而已
但依然不能假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2/11(五)15:43 ID:7AdKeDFY] [] No.21355   
刑法第 77 條
(假釋之要件)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三振法案為美國所採犯特定刑3次後直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中華民國刑法僅規定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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