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 [
搜尋
] [
相簿
] [
主題列表
] [
系統資訊
] [
管理區
] [
重新整理
]
法律
回答者不一定是專業法律人士,對法律解答不負責任,僅供參考!
如欲進行訴訟,建議尋找專業且合格的事務所,法院附設的訴訟輔導科,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協助!
[
投稿
隱藏表單
]
[
版面問題回報/版務討論區
]
[
回到版面
]
回應模式
名 稱
E-mail
標 題
內 文
EID OG SMAPS
附加圖檔
[
無貼圖
] [
連貼機能
]
類別標籤
(請以 , 逗號分隔多個標籤)
刪除用密碼
(刪除文章用。英數字8字元以內)
可附加圖檔類型:GIF, JPG, PNG, BMP, SWF,瀏覽器才能正常附加圖檔
附加圖檔最>大上傳資料量為 3000 KB。當回文時E-mail填入sage為不推文功能
當檔案超過寬 200 像素、高 200 像素時會自動縮小尺寸顯示
在文中張貼 YouTube 或 ニコニコ 完整網址可自動轉換成影片.
鬧板、攻擊性發言、煽動性發言請無視、並且向管理員回報:[
按此回報
]
*您選擇關閉了JavaScript,但這對您的瀏覽及發文應無巨大影響
檔名:
1445411450605.jpg
- (101 KB, 480x640) [
]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0/21(三)15:10 ID:rp4Vn2Lc] [
]
No.21266
推
【王吟芳、楊喻斐╱連線報導】日月光K7廠前年施工出包,逾五千噸強酸毒水從廠內廢水處理系統排入高雄後勁溪,輿論譁然,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廠長蘇炳碩等人輕判緩刑,只罰公司三百萬元,二審大逆轉認定依環保署函釋,走管線排出的要以《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才對,但案發時尚無罰則,改判無罪免罰。檢方不服,痛批二審斷章取義、不顧人民法律情感,提五大理由上訴。
二審認為,經向環保署查詢,若業者透過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溝渠排放,就依《水污法》管理;若以桶裝或槽車清運,就用《廢清法》;而今年二月修法後才對日月光這種「有廢水排放許可卻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有刑責,且檢方起訴的《廢清法》要罰的是基於拋棄而任意棄置,但K7廠當時有投放液鹼欲中和強酸,非任意棄置或惡意排放廢水。
檢方不服日月光廠長蘇炳碩二審無罪。資料照片
檢官罵「幹在心裡」
起訴全案的雄檢檢察官吳明駿,日前不滿無罪判決,po文直言他「幹在心裡」,批法官曲解法規,「硬要把它的手腳綁起來,再嘲笑它行動不便」。高雄高分檢也不認同判決,指日月光所排廢液,原應經排污系統將有害超標的銅鎳等,透過化學處理,濃縮成污泥後妥善處理,而未處理前,廢液均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仍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高分檢也無法接受所謂「走管線、走槽車」代表適用不同法律,認為那只是行政機關(水保處、廢管處)分工管理原則,並指環保署函釋,起因多年前長興化工有毒廢液,遭以槽車運出傾倒入河,被告抗辯應適用處罰輕的《水污法》,法官問環保署意見,獲回應指用槽車運出屬廢棄物,適用《廢清法》;但實際上,兩法間只是以不同角度保護環境,彼此無排他或優先適用問題。
無罪見解 vs. 上訴理由摘要
不回抽放任廢水流
換言之,檢方認為該判有罪的日月光同時違反《廢清法》、《水污法》,應從重依前者處罰,且司法獨立審判,二審卻甘願受行政函釋拘束,不顧人民法律情感。至於二審認為日月光當時有投入液鹼等,沒有任意棄置廢棄物犯意,但實情是日月光可預見若不立即回抽或停工,有毒廢水就會排入後勁溪,竟仍以生產線為重,放任排污。
「盼判決不再荒謬」
對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昨未回應,只表示會將全案移由最高法院處理。日月光則說不便表示意見。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指出,希望最高法院不會做出像二審荒謬的判決。另經查,因二審判無罪,免罰三百萬元部分已定讞。
【刪除文章】[
僅刪除附加圖檔
]
刪除用密碼:
第一頁
[
0
]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