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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遇醉漢
名稱:
無名氏
[15/10/12(一)21:29 ID:moyUKUl2] [
]
No.21253
推
幾個月前轉職服務業,遇到了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島民
我們公司有接駁服務,公司↔火車站免費接駁
有個客戶每次都喝醉酒才來,意識不清、聯絡不到家屬,最後都是直接丟在接駁點(火車站)了事
若我們離開後他出了什麼意外,會不會有遺棄或類似這方面的刑責?
有的話是公司扛,還是接駁的員工也有責任?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0/13(二)21:40 ID:H1ZSizn6] [
]
No.21256
推
有義務遺棄=>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無義務遺棄=>無提高風險不成立
但避免多生事端如當事人已無意識最好通報駐站員警代為處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0/14(三)20:07 ID:WNTpD7s6] [
]
No.21262
推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901957
類似的新聞
店員是把客人丟門口就走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10/16(五)06:30 ID:2oGNtAuU] [
]
No.21263
5推
檔名:
1444948230588.jpg
- (427 KB, 1708x2000)
感謝答覆
雖然自己有稍微google過,但沒有法學背景,很多專業的地方看不懂
比較讓我糾結的地方是,服務業對客戶到底是有義務還是無義務?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客人在店內醉、和到店前就醉了,兩者有沒有差別?
另外感謝No.21262的新聞,請問該案判決結果出來了嗎?
稍微摸了一下判決書查詢系統,摸半天摸不出個所以然來,能麻煩島民指導一下嗎m(_ _)m
無名氏: 應該還沒判決,查不到相關判決書 (/5Qalglw 15/10/16 12:20)
無名氏: 保證人地位有種種態樣,但依你所述你工作內容並不具保證人地位 (/5Qalglw 15/10/16 12:34)
無名氏: 無義務遺棄比較容易成立:舉例你今天要是將客人送至產業道路旁就有可能成立 (/5Qalglw 15/10/16 12:38)
無名氏: 但你要是送到警察局,就算是合歡山駐所也不成立(因為沒有危險升高) (/5Qalglw 15/10/16 12:39)
無名氏: 簡單來講,你丟包的地方會不會造成風險升高(對客人) (samK4TC. 15/10/1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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