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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1440152636815.jpg - (48 KB, 315x480) []
48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8/21(五)18:23 ID:d4.lQUQs] [] No.2117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07/587994/
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今日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明文規定「軍港及軍用飛機場,列為要塞堡壘」,國防部根據此法將包括龍潭等9處軍用機場劃定禁航、限航,並發布禁止飼養飛鴿區域,松山機場旁的濱江街也算是。國防部副部長陳永康回應,管碧玲的解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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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8215026-1.aspx
國防部回覆,陸軍航空601旅並非要塞、堡壘;且依照「國防部外洩機密資料審議委員會設置及鑑定要點」,也未核定為軍事機密、國防秘密;「既然非要塞,也使得拍照照片、飛行頭盔等不被列為軍事機密」,檢方因此很難認定被告15人涉有犯行。

嗯...有沒有哪位島民能解釋一下,當國防部有兩種說法到底該採哪一種?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8/21(五)19:31 ID:3fGjFGaw] [] No.21171 4推  
國防部的說法為何要島民解釋?你去叫國防部長解釋!
無名氏: +1 這個要島民解釋個鳥 (xTJBHD42 15/08/21 21:07)
無名氏: 立法解釋VS行政機關解釋函令...這法學緒論有爛成這樣子?這也不用島民解釋好嗎 (JAlCjj1M 15/08/22 16:24)
無名氏: +1,這到底要島民解釋啥...國防部說他問過美軍說不是機密就不是啊,除非司法機關要把手介入 (KJ4VH6WE 15/08/23 13:29)
無名氏: 來解釋一下(? (KJ4VH6WE 15/08/23 13:30)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8/24(一)11:58 ID:q2VmBvPE] [] No.21176 3推  
https://www.facebook.com/chen.yangsheng/posts/10205340180608920?fref=nf

桃園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是對的。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規定得很清楚:「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因此,在國防部未依該條規定發布法規命令,指定某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為要塞、堡壘前,均不可以同法第三章之罰則相脅於人民。
有報導說,國防部既然曾以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函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5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1.4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35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而該公告之法律依據為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條之1,則可反證601旅必為所謂的要塞、堡壘。
然而,這樣的說法並不正確。在國防部未曾以法規命令公告此等軍用機場為要塞、堡壘前,是不能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7之1條規定劃定禁止養鴿範圍。真正有誤的是禁止養鴿的公告,而不是否認601旅是要塞、堡壘。邏輯上不可能因為一個援引法律依據錯誤的公告,即令一個從未制定並公布的法規命令,無中生有地變為存在。
如果桃檢真的起訴了李蒨蓉等人,反而十分駭人聽聞。因為那表示所謂的要塞、堡壘,可以不經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之規定,走完制定法規命令之程序,即可由國防部事後認定,並對涉嫌違法的人民以同法第三章之罰則相脅;如此才是真正踐踏了法治。
李蒨蓉與勞乃成等人的行為當然錯得很離譜,但這與能不能以刑罰制裁他們是兩件事。未能以刑罰制裁,並不表示相關人等毋須負起行政或其他種類之責任,或不能受到其他的制裁與撻伐。惟在國防部無論是因為懈怠,或出於其他實際考量,而未制定指定某軍用機場為要塞、堡壘之命令前,以超越法律極限的方式(譬如說民調)索求刑罰的制裁,不僅對國家步上法治正軌無益,更容易自陷矛盾。
正當我們仍在訴求,教育部應正視高級中等學校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的授權規定,以制定法規命令之程序頒布課綱之際,難道會希望國防部黑箱、無中生有地表示601旅是要塞、堡壘,所以李蒨蓉等人必須罰?
為了李蒨蓉而淪喪了法治才是真正的因小失大。
無名氏: 感謝你金屁的見解,現在要全民買單來賠償因為國防部違法對鴿農造成的損失嗎? (7OuQ1eMo 15/08/25 14:10)
無名氏: 那你想成為司法濫訴的犧牲者嗎? (xHTkvSd. 15/08/25 16:07)
無名氏: 我想!人都是要等到被燒才知道火會燙,所以不先找幾個被政府弄死他們才不知道事情大條了 (zvahSx1s 15/08/26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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