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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03(二)09:56 ID:nihLVhq.] [
]
No.20410
6推
請問配偶每天都只沉迷在工作上,幾乎沒在陪家人也沒在參與家中聚會活動與陪家人出遊。每天都說金錢至上、沒錢等於沒家庭,完全把家庭當成空氣一樣;事業勝過家庭
那像這種到法庭訴請離婚有沒有半法獲準?另外有沒有觸犯不履行夫妻或照顧家庭的義務?
無名氏: 有這種配偶不是很理想嗎?人家在外拼的要死還不是為家庭?還嫌東嫌西是怎樣?非得要累死對方才叫愛? (G4LZ2nOo 15/03/04 12:38)
無名氏: 如果要辦離婚,我會幫你的配偶忙..而且免費.. (G4LZ2nOo 15/03/04 12:38)
無名氏: 他賺到的錢有沒有給你們用?有的話說真的你好意思說人家沒在照顧家庭?再恐龍的法官都不會判你贏 (OliTQYhw 15/03/05 23:03)
無名氏: 尤其這種工作狂通常賺很多...你家說不定還是個豪宅過爽爽...如果沒有其他原因硬要吵離婚 (OliTQYhw 15/03/05 23:06)
無名氏: 一般人只會認為你是想要分財產...法官絕對讓你GG (OliTQYhw 15/03/05 23:06)
無名氏: 如果是沉迷於玩樂或賭博也就算了,工作也能說沉迷?是有多難相處啊?還是要他別工作回家給你養就好? (9AH5A6w2 15/03/11 10:3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03(二)12:56 ID:9TrabXtw] [
]
No.20412
推
>請問配偶每天都只沉迷在工作上,
職業板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3/03(二)17:03 ID:HmxSLOW.] [
]
No.20413
4推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原PO所述僅能依第二項請求離婚,但在事實認定上有困難之處
其標準可能會因法官自由心證而有所不同。
無名氏: 三或五呢? 好像也ok? (HTjr/E7I 15/03/03 20:09)
無名氏: (・_ゝ・)第一項條例式適用範圍沒這麼廣,要狹義解釋但認定簡單...第二項廣義但認定困難 (HmxSLOW. 15/03/03 20:29)
無名氏: 別傻了..工作是正當理由好嗎..能把這個當作理由的人本身才有問題吧?要不要看一下精神科醫生啊? (9AH5A6w2 15/03/11 10:32)
無名氏: 既然不合拍,也別浪費錢跟時間打什麼離婚訴訟了,直接簽字離婚不就得了,不過很抱歉的是分不到贍養費或分配 (9AH5A6w2 15/03/1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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