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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以詐欺幫助犯起訴了
名稱:
無名氏
[15/01/27(二)10:42 ID:hs59FugU] [
]
No.20218
推
友人去年發生的事,已開過二次偵察庭,近日將開庭審理,時間有點趕,請各位大能給些建議。
大約2013年,友人因為在網路人力銀行應徵工作,被騙取了二張銀行金融卡及密碼等,以宅配方式寄給詐欺行為人;
而後詐欺行為人將友人金融卡以網路拍賣的形式將友人的銀行帳戶當做是人頭帳戶進行詐欺行為。
同年,友人因遭警方約談而心生不安,向其他友人求助,其他友人稱其只要辯稱金融卡遺失就可以逃過一劫而做了假口供。
而後做第二次筆錄時,友人乃說出實情。
在看完友人的起訴書後有了一些疑問,在此和各位請教。
1、在起訴書上案號有個簡字,是不是代表了是開簡易庭?簡易庭是不是一般都非重大刑案、容易輕判?
2、友人聲稱在被騙取金融卡的過程中,有可能查得到在即時通的對話紀錄(但不確定是否查得到),這部分是需要自行搜證或者請警方協助調查?
3、在當初518人力銀行應徵時,詐欺行為人已註消了應徵廣告的帳號,現已查無此人,但是否可以通過人力銀行獲得佐證?此部分需要自行搜證或者請警方協助調查?
4、看完起訴書以後,我建議友人控告對方詐欺,但已離事發有約一年半的時間,是否已為時已晚?若去警局報案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以上問題還請大能們給些寶貴的意見,誠心感謝您的答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1/28(三)19:48 ID:4yM6dKFU] [
]
No.20225
推
1.刑事訴訟法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簡單說,罪證確鑿、案情單純、當事人不爭執、情節輕微。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5/01/28(三)20:13 ID:4yM6dKFU] [
]
No.20226
3推
2.一般來說簡易程序就是有罪事證明確又僅犯微罪,為了不浪費司法資源也讓當事人早點解脫,而縮短審判程序,故得不行言詞辯論程序但如被告否認犯罪仍得請求法院調查證據,但法院有權駁回。
3.4對這種找不到人搞不好還在海外的詐騙集團,還是省點力吧,我是警方也懶得辦。
無名氏: 警方是沒有權利對案件挑選與發懶的... (z2iWO3dM 15/01/28 21:52)
無名氏: 警察只要不受理連發懶可以都可以省掉了 (ZB0amb86 15/01/30 10:05)
無名氏: 地檢署不能不受理. (fgownUg6 15/01/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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