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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商品滿3000需繳納營業稅
名稱:
無名氏
[14/11/23(日)18:07 ID:I7W4WxFg] [
]
No.20012
推
參考來源: https://www.ptt.cc/bbs/PlayStation/M.1416231963.A.94B.html
依照法規第一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1.若課稅主張 購買網路海外虛擬商品 如同進口
假設 享有購買物的使用權全須使用帳號連線至國外,是否能依舊視為進口?
若為被視為進口,那麼某人出國旅遊消費是否須繳納營業稅
因購買之虛擬商品在國外伺服器上,且需帳號登入(如同某人出國),在國外消費並享受所得之勞務,應該不適用營業稅的內容。
2. 若課稅主張 所得之數據資料回傳本地(中華民國境內)的行為視為進口,則網路使用者瀏覽、存取外國網頁階等同走私?
3.依第1條: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販賣內容之網頁及購物流程之伺服器皆在國外,中華民國政府是否有權要求消費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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