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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無名氏
[22/01/05(三)01:09 ID:FoCJ.k8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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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3278
推
各位島民晚安
想詢問一下問題,就是前陣子聽到一個好奇的事情。就是有人聲稱他自己有身障手冊,說怎樣怎樣的可以減刑。
結果對方去警局備案說恐嚇。
看了法條指出說是要指名誰誰誰怎樣才構成其條件。
想知道這樣,跑去備案恐嚇的 成立得了嗎?以及聲稱可以減刑且不指名誰威脅誰的情況下,會有什麼問題嗎?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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